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拟参与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参与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中的各
项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公司拟参与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决议。
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电子城北广数字新媒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申请股东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北京电子城北广数字新媒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新媒体”)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电子城高科持有数字新媒体66%股权,北京北广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广集团”)持有数字新媒体34%股权。
数字新媒体自成立以来工程改造、房屋租金投入较大,资金较为紧张。数字新媒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拟向股东申请2000万元借款,由股东双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借款,其中电子城高科提供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借款不超过1320万元。前述借款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2、因北广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数字新媒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本事项属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董事会严格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证券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关于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电子城北广数字新媒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申请股东借款的议案》的决议,且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伏军、宋建波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