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的事项,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二、对《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成就,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三、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本次关联交易是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有限”)为快速提升项目运营质量、实现快速导入差异化资源开展
的项目合作,此项合作能够依托公司优质项目空间,凭借合作方强大的品牌和产业资源优势,结合其优秀的运营管理经验和强大的运营团队,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开展。双方共同打造区域医工前沿成果转化创新中心及产业服务平台,将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合作机会,扩大科技服务边界。
2、电子城有限与关联方之间的合作遵循市场化原则协商处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伏军、宋建波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