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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
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
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
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7项议案,为《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于申请控股股东借款并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前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2026年4月24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508801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42名,代表股份23880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242名(代表242名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3880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议案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同意6959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04%。
(3)议案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议案4《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同意3315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20%。
(5)议案5《关于公司拟注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议案6《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1189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550%。
(7)议案7《关于申请控股股东借款并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1184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36%。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