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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电子城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及公开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内容、主要会计

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九)公司或公司一致行动人做出的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以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没有造成企业经营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参照公司《审计整改及约谈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构成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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