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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福耀玻璃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660证券简称:福耀玻璃公告编号:2025-02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8月19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本次拟修改上述制度的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6号)、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7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一、《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条……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有三人,并占董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四人,并占董事局成

事局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计专业人士。

…………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偶、父母、子女;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单独或者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在股东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

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况进行说明。说明。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按照《规范运作》第3.2.6条、第3.2.7告,除按照《规范运作》第3.2.8条、第3.2.9条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条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即主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任)。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即主任)。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

…………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局报告后,董事局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局报告后,董事局未采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形。

第四十六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第四十六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

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本数;“低于”、“以外”、“超过”均不含本数。“以外”、“超过”均不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响的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人员的股东;“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之日起,公司原《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第一次日起,公司原《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修订)》自动失效。订)》自动失效。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临时股东会”。除上述对照表中的修改内容外,《独立董事制度》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改,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因新增/删除/合并/分列导致的章/节/条/款/项等序号的调整以及相关标点符号的修改等不再逐条列示。

二、《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具体如下: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现场工作时,公司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现场工作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上交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门、上交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度》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日起,公司原《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自动失起,公司原《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2024年第效。一次修订)》自动失效。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

改为“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临时股东会”。除上述对照表中的修改内容外,《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改,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因新增/删除/合并/分列导致的章/节/条/款/项等序号的调整以及相关标点符号的修改等不再逐条列示。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更名为《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第一条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则(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12号)、《香港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香港中央结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13号)引》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结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本细则。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

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告义务,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第四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

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第十条公司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公

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告时需要核对业务申请中的网投数据,确认无误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后提交。

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日前,按照相关约定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账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

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第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

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

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意见办理:

见:……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征集日)的9:15-15:00。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交易所交易时间段。易所交易时段。

第十九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第十九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第二十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

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

第二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第二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投给数名候选人。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

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 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外机构投资者(QFII)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执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用“时间优先”原则,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香港结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算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征集沪股通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能选择一个通道。

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征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相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港结算公司应当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据。

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公司应当提供沪股通中小投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资者的投票数据。

股份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香港结算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部股份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

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香港结算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股东会部分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未进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则》《规范运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要求的,按照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要求的,弃权处理。

按照弃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 可按照信息公司网站(网址:vote.sseinfo.com)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年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的规定执行。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的“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临时股东会”。除上述对照表中的修改内容外,《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改,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因新增/删除/合并/分列导致的章/节/条/款/项等序号的调整以及相关标点符号的修改等不再逐条列示。

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第一条为维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投资者的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

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被担保的主债务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被担保的主债务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属于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担保属于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

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相当。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一)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关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系的其他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单位。(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

第十条虽不具备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条单位。

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虽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且担保风险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较小的,经公司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以为其提供担保。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董事局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十条公司董事局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该担保事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会管理中心负责对该担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应当向公司财会管理

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担保人(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担保人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及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经营期限,股东及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最近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信息);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

第十二条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第十二条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营业执照、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书、企业(或其他组织)章程、个人等复印件;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罚案件以及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说明;

(七)反映申请担保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关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八)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第十三条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担保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法务部,由财务部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法务部,会同法务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由财会管理中心会同法务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

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进行评估。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公司财务部与法务部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公司财会管理中心与法务部在调查核实申请

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包括以下内容: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证明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

(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

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是否被人民法院

(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况、资信情况的资料。(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财务部与法务部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况、资信情况的资料。

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复印件等相关财会管理中心与法务部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

资料提交董事局秘书进行合规性复核。后,应当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提交董事局秘书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在收到财务部提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在收到财会管理

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中心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董事局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及时组织履行合规性复核。董事局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当及董事局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时组织履行董事局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十六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七)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七)申请担保人(公司的子公司除外)在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十一)公司董事局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十一)申请担保人因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十二)公司董事局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公司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审议,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局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局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

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第二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的任何担保;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二)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任何担保;

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的担保;

产10%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净资产10%的担保;

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应由董事局审批的对外担保,第二十二条应由董事局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局会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局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与董事局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董事与董事局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的无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的无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局会议所作决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局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局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局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该股东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该股东或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股东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合同而难

以就每份合同提交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

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

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

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局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

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第二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公司董事局或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者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其他任何人不得未经公司董事局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董事局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该子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第二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

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明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确且无歧义。

在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前,公司应当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合同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公司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第三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

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四)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如适用);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五)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会管理中心会同务部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公司法务部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在公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司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的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的董事局决议或者股东会

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事项的职能第三十三条公司财会管理中心是担保事项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财会管理中心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期前,财会管理中心应当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清偿债务。

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财会管理中心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部、董事局秘书及公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局或股东大会的决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会管理中心、法务部、董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事局秘书办公室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押登记证明文件等)。事局或股东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和继续由公司提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

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财会管理中心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注意对外担保的时效期限。财会管理中心在对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公司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当立即向董事局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

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财务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第三十四条财会管理中心应当持续关注和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资产、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破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产、清算,资产、债权、债务的重大重组事项,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资产、法定代表人的变动,重大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债权、债务的重大重组事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清偿情况等),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重大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及时发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公司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局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第三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等。

第三十八条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第四十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最小范围内。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和单位,均负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披露之日止。任何人员或单位泄露或者擅自披露公司担保信息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

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局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

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及子公司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全资、控股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全资、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应以合并本制度所称“总资产”,是指合并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列报的资产总额。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是指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定执行。件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第五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

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

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临时股东会”。除上述对照表中的修改内容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改,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因新增/删除/合并/分列导致的章/节/条/款/项等序号的调整以及相关标点符号的修改等不再逐条列示。

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第一条为了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

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的关联交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上交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管理和信息披露。公司从事与本制度相关的活动,管理和信息披露。公司从事与本制度相关的活动,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应当遵守本制度。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的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实施或者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第三条公司实施或者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回避表决原则。(四)在公司董事局、股东会对关联交

易进行审议和表决时,遵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根据上交所上市规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根据上交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港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则规定的关连人士。人及港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换资源、资产,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服务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具体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以及相互提供产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界定为关联交易和港交所上品、服务或者劳务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上交所市规则界定为关连交易的各类交易行为。上市规则界定为关联交易和港交所上市规则界定为关连交易的各类交易行为。

第六条关联交易类型分为持续性关联交易第六条关联交易类型分为持续性关联交易和一次性关联交易。持续性关联交易为日常业务和一次性关联交易。持续性关联交易为日常业务中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发生的涉及提供中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发生的涉及提供

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货物、服务、劳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上上述主体的关联方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告知公述主体的关联方发生变化时也应及时告知公司。

司。

第十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不应第十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不应

当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关当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定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价应当公允。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循下述原则:场行情,主要遵循下述原则:

…………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四)关联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

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付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付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二)公司财会管理中心应对关联交易执行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

(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供应、销售部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供应、销售部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并向公司其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并向公司财他有关部门通报。会管理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在遵守第二十三条的前提下,以第十二条在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前提

下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下,以下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审议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拟与批准: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拟与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二)港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拟与项(提供担保除外);

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发生的全部适用的百分比(二)港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拟与率均低于0.1%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行新证券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发生的全部适用的百分比除外),且有关交易事项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率均低于0.1%的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证券除佳条款进行。外),且有关交易事项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

第十三条在遵守第二十三条的前提下,以第十三条在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前提

下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下,以下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并及时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拟与披露: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拟与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易事项,以及本集团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

第十四条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在经第十四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局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在经公司董事局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拟与(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对外提供担保除外);

(二)港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与关(二)港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本集团与关

联人发生的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5%以上(含5%)联人发生的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向关联人发行新股份,但根据上(三)公司向关联人发行新股份,但根据上

交所上市规则及/或港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可豁免交所上市规则及/或港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可豁免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者除外。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者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局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第十七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履行决策和披露程序。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算,履行决策和披露程序。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披露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则履行股东会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

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第十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一)公司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人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垫支工资、来中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成本和其他支出;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使用: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委托贷款;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委托贷款;

动;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进行投资活动;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供资金;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三)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还债务;

以下的其他关联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担保。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未经公司董事局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第十九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拟与关联人进行交易,相关部门和单位程中,如拟与关联人进行交易,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前将关联交易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须提前将关联交易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对方优势、交易目的和必要性、对公背景、交易对方优势、交易目的和必要性、对公

司的影响、交易的数量、价格及定价原则、总金司的影响、交易的数量、价格及定价原则、总金额、付款安排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局秘额、付款安排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书办公室。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

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应当要求交易对方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须披露的关联交易,拟发起关联第二十一条须披露的关联交易,拟发起关交易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配合公司董事局秘书办联交易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配合公司董事局秘书

公室拟订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办公室拟订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须披露的关联交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根据有关规定,易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根据有关聘请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提供相规定,聘请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关的咨询或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对于须由提供相关的咨询或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须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监事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会形成对关联交易公允意见的决议后方可实施。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公司董事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公司董事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局会议由过行,董事局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局会议所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局会议不足法定人数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局时,应当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关联交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事: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一)为交易对方;(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庭成员;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港交所或者公(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港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业判断的董事。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超出公司董事局决策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超出公司董事局决策权限的,公司董事局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权限的,公司董事局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可实施。施。

公司董事局应当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公司董事局应当就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

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联交易事项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应当根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据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公司日常经求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董事局还应该根据有关法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董事局还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则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如适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提交董事局和股东大会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议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前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包括: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港交所认定的(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港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从严掌握关联交易的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从严掌握关联交易的

批准权限,以两地上市规则中界定的披露和批准批准权限,以上交所上市规则和港交所上市规则权限更加严格者为准。中界定的披露和批准权限更加严格者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投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上交所上市

规则第6.3.2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局审议通过且正

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局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上交所上市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应按照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应按照

上交所上市规则和港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和港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关联交易的公告文稿,做好信息披露的及时编制关联交易的公告文稿,做好信息披露的有关工作,确保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符合公司股票有关工作,确保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及要求。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和港交所的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

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的规定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修改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视为已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规定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修改时,本制修改,以修改后的有关规定为准。度的相应规定视为已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以修改后的有关规定为准。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失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第一次修订)》自动失效。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临时股东会”。除上述对照表中的修改内容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改,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因新增/删除/合并/分列导致的章/节/条/款/项等序号的调整以及相关标点符号的修改等不再逐条列示。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后,依据上述修改内容制作的《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第一次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将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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