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202号
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陈禄生、林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回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商业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已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公司A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局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授权公司适时发布关于召
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或通告等文件。公司董事局于2025年8月2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并于2025年8月26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在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502人,代表股份1,628,262,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09,743,532股)的比例为62.391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A股股东共9人,代表A股股份596,585,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8599%;(2)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H股股东共1人,代表H股股份370,363,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1916%;(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A股股东共1,492人,代表A股股份661,313,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3402%;(4)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下同)共1,496人,代表A股股份661,328,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3407%。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此外,在公司董事局提请本次会议进行补选的两位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候选人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列席了会议,另一位候选人程雁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的公司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627,938,665 99.9801% 661,004,606 99.9511%
反对 9,700 0.0006% 9,700 0.0015%
弃权 313,722 0.0193% 313,700 0.047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627,872,524 99.9761%
反对 57,341 0.0035%
弃权 332,222 0.0204%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627,911,365 99.9785%
反对 12,800 0.0008%
弃权 337,922 0.0208%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627,910,565 99.9784%
反对 12,600 0.0008%
弃权 338,922 0.0208%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627,911,365 99.9785%
反对 14,700 0.0009%
弃权 336,022 0.0206%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627,907,465 99.9782%
反对 14,600 0.0009%
弃权 340,022 0.0209%
同意 1,627,909,865 99.9784%
反对 12,300 0.0008%
弃权 339,922 0.0209%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627,885,704 99.9769%
反对 13,600 0.0008%
弃权 362,783 0.0223%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627,893,804 99.9774%
反对 12,700 0.0008%
弃权 355,583 0.0218%
(十)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两名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原独立董事刘京先生连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时间即将满6年,刘京先生已向公司董事局递交了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的离任报告,公司董事局同意提名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同时,因公司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且公司拟增加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局同意提名程雁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对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LIU
XIAOZHI(刘小稚)女士、程雁女士进行了选举,上述二人均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获得选举票(股) 占出席会议的公司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LIUXIAOZHI(刘小稚) 1,565,301,570 96.1333% 601,706,883 90.9846%
程雁 1,568,639,599 96.3383% 601,762,181 90.99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议案中,第(一)、 (五)~(十)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第(二)、 (三)、 (四)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 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禄生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