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2026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
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五)公司财会管理中心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六)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服务号/视频号、手机媒体、网络视频、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播客等。
第四条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局秘书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其更新情况。
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三章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
局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六条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局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
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
的信息进行检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
公司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当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指令。
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
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督促其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局秘书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建立及
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局秘书做好上述检查工作,不得
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经济
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局秘书将上报公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