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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陆家嘴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企业风险预警及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的活动及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企业如有需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可参照执行。

1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三条党委、董事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审计报告及其审计整改结果;

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

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管理层

管理层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提供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设置纪检审计室,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纪检审计室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及评估,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2公司内部审计采用集中管理体制。投资企业因行业监管要求,可

按需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纪检审计室对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审计技术交流和审计信息沟通。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根据经营规模、审计工作量、内部审计组织构架等,配备足够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

技能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后续教育、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履行

第八条纪检审计室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纪检审计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委派的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投资企业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收支、资金管理、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等。对参股企业的审计依照其《公司章程》或投资协

3议的约定实施;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围绕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开展监督;

(五)对重要经济行为和高风险的业务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

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六)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七)对投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九)协调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国资委等外部监督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

(十)其他需要进行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第九条纪检审计室履行职责时应具有的权限

纪检审计室履行职责时应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

等决策和监督机构的会议和决策资料,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4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以及

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各类文件,如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及业务台账等;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现场勘察相关资产;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七)经批准,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

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公司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独立性原则

纪检审计室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纪检审计室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可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5投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方式

纪检审计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的方式;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非审计部门人员、联合投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组织独立实施,涉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事项,应按公司一般项目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纪检审计室应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纪检审计室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监管部门关注的事项,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审计全覆盖。未列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经批准后实施。

投资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纪检审计室备案。

第十三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6项目启动前纪检审计室负责人应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通过审前收集和研究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相关政策法

规、内控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状况、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有针对性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及具体分工等内容,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牵头编制经纪检审计室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制发审计通知书

纪检审计室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在开展审计工作前,视情召开审计进点会。被审计单位须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准备。

第十五条组织审计实施

审计组应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实施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7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加以核实,决定不予采纳的,应

给出明确理由,决定予以采纳的,应进行修改并形成正式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

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真实、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应按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报批,连同整改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

第十七条督促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交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期限;在送达之日起90天内,按照审计意见要求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含整改证明性材料)。

纪检审计室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制度跟踪、检

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审计问题进行逐项销号管理必要时可开展“回头看”等专项检查及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管理项目档案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工作档案和归档,并明确项目档案保存、调阅、借用等的程序、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公司及时对内部审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纪检审计室应当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8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作纪律及奖惩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廉洁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等违反回避原则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等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单位

和人员进行问责。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等行为

应及时予以纠正,由公司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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