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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股份: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核查了本所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与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与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于2025年0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将于2025年10月15日14: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公告一致,召集与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通过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会议人员签名等相关文件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179,752,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86%。

3、通过网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数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5名,代表公司股份43,427,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2%。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另外,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表决还就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197,809,44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58%;反对23,797,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5%;弃权1,573,1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198,688,46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6%;反对22,924,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1%;弃权1,567,41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3%。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198,664,56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7%;反对22,954,4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66%;弃权1,561,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198,548,96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62%;反对23,033,4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0%;弃权1,598,1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8%。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198,708,46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93%;反对22,887,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1%;弃权1,584,41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198,493,666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7%;反对23,059,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2%;弃权1,627,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198,478,63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05%;反对23,130,5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0%;弃权1,571,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217,046,06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4%;反对5,033,038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4%;弃权1,101,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217,562,16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6%;反对4,673,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0%;弃权944,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4,325,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05%;反对4,673,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0%;弃权944,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5%。

10、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票数统计,同意1,218,891,16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3%;反对2,676,3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1,613,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晓巍)

律师:

(安鑫鑫)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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