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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源: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6 00:00 查看全文

天地源 --%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销售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销售决策,完善公司

大宗销售决策监督机制,强化大宗销售决策科学性和合规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销售”是指公司房地产业务面向单一客户的较大金额的累计

销售行为,不包括资产出售行为。

所谓“单一客户”是指具有购买资格的单一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实体。

第三条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的原则如下: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控制原则;

(三)市场化原则;

(四)依法监督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大宗销售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区域公司决策

(一)区域公司要针对具体项目,区分项目业态,制定相应销售方案,明确销售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政策和优惠政策等),经区域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内的,依据销售方案执行;

(三)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区域公司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公司应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

或董事会审议,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所在项目销售政策;

2、本次销售定价依据、成本测算、预期收益;

3、客户信息及其他交易条件。第六条公司总裁办公会决策

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之间的,由区域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决策

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告披露。

第八条对于面向单一客户的大宗销售决策,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销售金额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条款相关规定。已经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大宗销售的决策监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和区域公司办公会做出的大宗销售决定,所属区域公

司应于最终决定做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每一自然年度内,就大宗销售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审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于每一自然年度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大宗销售财务检查评价。

第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第条相关规定,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纳入公司纪检监察范围,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区域公司大宗销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融资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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