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董事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三)薪酬结构合理,绩效薪酬占比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证券法务部、组织人事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第八条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并
可实施嘉奖、任期激励及中长期激励。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其中绩效薪酬在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中的占比原则不低于60%,在年度报告披露和进行绩效评价后根据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不少于3年的递延支付期支付;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四)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四章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第九条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发放的时间和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结算薪酬。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
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三)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绩效薪酬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等
负有资产损失责任并受到相应处罚的,应追索扣回全额或部分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若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组织人事部、财务管理部
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