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尖峰集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是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尖峰集团于2026年7月1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尖峰集团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已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股东。
2、《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15天以公告方式发出。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
知的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一致。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尖峰集团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主持。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_316 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73,619,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39%。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是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召开。
三、会议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9,753,872 94.7496 3,781,360 5.1363 83,900 0.1141
审议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尖峰集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署页)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律师: 洪高翔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