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证券简称:天目药业公告编号:2026-011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加勇、孙学建、党国峻:经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一是公司2025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披露子公司天目山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内容为“植物饮料”大健康产品,未准确描述其业务实质。二是公司2025年9月
3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部分存货核销的公告》,未准确揭示存货核销的原因。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
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加勇、总经理孙学建、董事
会秘书党国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刘加勇、孙学建、党国峻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1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后续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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