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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4-20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42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76645048000

名 称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加勇、孙学建、党国峻:

经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一是公司2025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披露子公司天目山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内容为“植物饮料”大健康产品,未准确描述其业务实质。二是公司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部分存货核销的公告》,未准确揭示存货核销的原因。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加勇、总经理孙学建、董事会秘书党国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刘加勇、孙学建、党国峻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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