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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独立董事关于对上交所工作函的回复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5 查看全文

东阳光 --%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上交所工作函的回复意见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下发的《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4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工作函要求,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

11.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其中向关联方优艾希杰东阳光(韶关)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材销售公司)销售商品金额为10.72亿元,较上年度大幅增加。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中,铝材销售公司位列第一,期末余额1.77亿元,占比8.86%,坏账期末余额353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与铝材销售公司关联关系的具体成因、业务的协同性、

定价标准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定价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与其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独立董事对问题(1)发表意见。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涉及交易的交易主体优艾希杰东阳光(韶关)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材销售公司”,由株式会社 UACJ 控股)与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源精箔公司”,由公司控股)为公司与株式会社 UACJ 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交易发生系基于公司与 UACJ 之间的合作约定,交易定价参照行业定价方式确定,提取销售费率合理,定价公允。同时,报告期内交易额大幅增加与市场需求以及订单增加相关,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存在输送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上交所工作函的回复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付海亮谢娟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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