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主动辞职
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被解除职务、更换或解聘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
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重要文件、印章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交接,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如有必要,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适用),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