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
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5第九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
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召开前,证券部门负责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选票上应
注明董事候选人姓名及出席会议股东名称、身份证号码、股东卡号码、所持公司
股份数、应选董事总人数、表决权总票数等信息。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向各位股东提供累积投票选票,并介绍投票规则,参会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5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
东使用的表决权票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票数。
7、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如同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方式之外还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可以不在现场公布最终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5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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