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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东阳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东阳光 --%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交易的禁止和限制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信息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

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申报其所买卖本公司的股份情况,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一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证券部门报告减持进展情况,由公司同步披露,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已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日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日向公司证券

部门书面报告具体减持情况,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予以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门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内部通报批评等处分、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

(二)对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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