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 粤天成意字第[FG0030-2 号]
致: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
1地点和时间、会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确认后,没有变更。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2026年7月10日,贵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有效投票时间内以及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在有效投票时间内对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
韶关市乳源县侯公渡镇东阳光工业园区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红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贵公司及本所律师的统计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138394227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45.9849%。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网络
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1304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149614838股。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尚有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2未有贵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通知》,贵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3、对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
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贵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进行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在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交易金额、发行股份数量、锁定
期安排、过渡期损益归属、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减值补偿安排、决议有效期、
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发行股份的定价
方式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股份锁定期、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以及决议有效期)、《关于<东阳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减值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3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时,因涉及关联交易,且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在贵公司有关关联股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关于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后为目标公司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及《关于新增2026年度对外担保对象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徐斌赵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李强
二○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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