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证券简称:东阳光编号:临2026-37号
债券代码:242444债券简称:25东科0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阳光”)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通知,其与一致行动人苏州丰禾盈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禾盈晖”)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深圳东阳光实业与丰禾盈晖于2026年4月2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情况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于2024年12月23日与丰禾盈晖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且甲方在中登公司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12个月,即将于2026年4月30日届满。
截至目前,深圳东阳光实业持有公司6198053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59%,丰禾盈晖持有公司150693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深圳东阳光实业和丰禾盈晖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相关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2026年4月27日,深圳东阳光实业与丰禾盈晖续签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内容与原《一致行动协议》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苏州丰禾盈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一致行动的范围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同意在下列事项中与乙方采取一致行动:
1)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全部
重大事项;
2)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国法律或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2)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的知
情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受影响,甲方仍依法享有该等股东权利。
(3)甲方和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时均不
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公司的规范运行。
2、一致行动的内容及方式
双方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采取下列一致行动方式:
(1)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甲方同意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乙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
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甲方行使对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前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确认乙方的意见,并以乙方的意见行事。
(2)如甲方需委托其他方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甲方应确保其委托第三方按照与乙方确认一致的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做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3、协议的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12个月。
(2)本协议至下列事项达成时提前终止:
1)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4、相关承诺(1)本协议生效后,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
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
(2)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所持标
的股票、也不得质押标的股票或在标的股票上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
(2)违约方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并不当然解除本协议,除非相关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履行本合同。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深圳东阳光实业,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寓帅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