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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8 00:00 查看全文

东阳光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七月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8-102

敬启者: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8.98%股权、宜都共创

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及宜都共创二号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相关主体自《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前一日止(2025年8月24日至2026年6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1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其提供给本所的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

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东阳光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东阳光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东阳光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3、本次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

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8月24日至2026年6月15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关于李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李响是交易对方宜昌东阳光东方一号数据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日结余股数(股)李响250071000

李响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

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关于史利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史利华是交易对方共青城聚优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

人邱俊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日结余股数(股)史利华300057000

邱俊及史利华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邱俊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史利华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史利华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史利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

史利华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

4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史利华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史利华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

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5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关于张爱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爱莲是交易对方福建龙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谨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张爱莲41000410000

陈谨及张爱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陈谨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张爱莲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爱莲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张爱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

张爱莲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6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张爱莲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张爱莲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

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关于陆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陆昕是交易对方上海云锋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黄鑫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陆昕400004000

黄鑫及陆昕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黄鑫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陆昕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陆昕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陆昕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陆昕

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陆昕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2)陆昕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关于王孝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王孝基是交易对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非独立董

事、总经理王志明之父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王孝基12100012100

王志明及王孝基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王志明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王孝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孝基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9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2、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孝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王

孝基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王孝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孝基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10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关于陈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陈辉是交易对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

总经理王志明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陈辉200020000

王志明及陈辉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王志明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陈辉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陈辉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陈辉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陈辉

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1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陈辉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陈辉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关于蔡敏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2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蔡敏珊是交易对方福州华策新明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华兴康平私募基金管理(福州)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张明伟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蔡敏珊290015001400

张明伟及蔡敏珊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张明伟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蔡敏珊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蔡敏珊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蔡敏珊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

蔡敏珊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蔡敏珊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3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2)蔡敏珊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

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关于朱榕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朱榕婷是自然人交易对方朱英伟之女儿,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日结余股数(股)朱榕婷10000100000

朱英伟及朱榕婷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朱英伟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朱榕婷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朱榕婷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14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2、本人的直系亲属朱榕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朱

榕婷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朱榕婷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朱榕婷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15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9、关于张志勇和晏小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志勇是本次交易的自然人交易对方,晏小华为张志勇配偶,张志勇及晏小华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日结余股数(股)张志勇10100101000晏小华55700707000

张志勇及晏小华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张志勇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16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

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晏小华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晏小华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8、本人的直系亲属晏小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晏

小华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9、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0、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1、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晏小华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12、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晏小华声明及承诺

17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0、关于沈水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沈水莲是自然人交易对方朱定海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沈水莲310031003100

朱定海及沈水莲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朱定海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沈水莲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沈水莲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沈水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沈

水莲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

18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沈水莲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沈水莲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19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1、关于赵威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赵威威是自然人交易对方李娟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赵威威012300300

李娟及赵威威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李娟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赵威威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赵威威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赵威威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赵

威威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0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赵威威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赵威威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2、关于王星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1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王星平是自然人交易对方王瑾之父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王星平40200344005800

王瑾及王星平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王瑾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王星平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星平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王星平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王

星平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王星平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星平声明及承诺

22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3、关于黄轩和蒋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黄轩是自然人交易对方,蒋菁为黄轩之母亲,黄轩及蒋菁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黄轩45009400100蒋菁46800528002000

黄轩及蒋菁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黄轩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3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

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蒋菁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

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蒋菁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8、本人的直系亲属蒋菁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蒋菁

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9、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0、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4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11、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蒋菁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12、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蒋菁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4、关于李明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李明江是河北思达歌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25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截至2026年6月15日结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余股数(股)李明江18000180000

李明江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5、关于田洪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田洪宁是标的公司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田洪宁5005000

田洪宁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26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6、关于邵瑞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邵瑞果是上市公司经办人王紫涵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日结余股数(股)邵瑞果300030000

王紫涵及邵瑞果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王紫涵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邵瑞果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邵瑞果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邵瑞果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邵

瑞果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

27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邵瑞果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邵瑞果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28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7、关于高建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高建珠是中介机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施珺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高建珠2002000

施珺及高建珠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施珺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高建珠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高建珠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高建珠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高

建珠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9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高建珠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高建珠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8、关于丁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0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丁力是中介机构深圳瑞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办人,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丁力610061000

丁力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9、关于巩素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巩素萍是中介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经办人孙健

斌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15日

姓名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

结余股数(股)巩素萍800070001000

31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孙健斌及巩素萍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孙健斌声明及承诺“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巩素萍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巩素萍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巩素萍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巩

素萍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

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巩素萍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

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巩素萍声明及承诺“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2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

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

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自查期间内,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东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股份累计卖出股份截至2026年6月15日结余名称

(股)(股)股数(股)深东实21551000619805341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深东实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公司基于对东阳光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于上表列示期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东阳光股票进行增持。本次增持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东阳光股票的行为;

2、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详见东阳光于2024年10月24日、2025年9月16

33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阳光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4-67号)、《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5-55号)以及东阳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增持进展公告;

3、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6年6月15账户性质号(股)(股)日结余股数(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4232357145624816336161

2信用融券专户0042000

3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2212002144676733

中信证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做出了说明与承诺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

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三、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

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

34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

诺等文件,并根据本所律师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参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东阳光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期间内其他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此页以下无正文)

35东阳光·专项核查意见嘉源律师事务所(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负责人:颜羽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文梁娟____________________

吴俊超___________________

赵丹阳___________________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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