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2025年12月29日,郭梅兰女士因年事已高,与其儿子张寓帅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乳源瑶族自治县寓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71.75%股权、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4.63%
股权全部转让予张寓帅先生。此次变动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之间股权调整,调整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张寓帅先生、郭梅兰女士减少为张寓帅先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数量以及实际控制人合计间接持股数量均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动,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孟祥光关芮樊灿宇刘冀翱刘冰恋瞿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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