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勤勉诚信地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
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
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
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
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
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
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八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公司设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
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二〇二六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