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公司)与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川投能源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川国资评价〔2011〕4号)、《关于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国资评价〔2018〕24号)和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四川能源〔2025〕354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川投能源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各所
属公司应根据川投能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对外捐赠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川投能源公司及所属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1—第四条川投能源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依法
合规、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对外捐赠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五条川投能源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界定对外捐赠范围,设定对外捐赠限额,严格执行捐赠审批程序,规范对外捐赠行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川投能源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公
司对外捐赠的汇总、初核和备案。
第七条川投能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川投能源公司纪检工作部、法务部及审计部,负责
对对外捐赠项目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制度执行、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
第三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九条对外捐赠范围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突发自然灾害和规模性疫情的受
灾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和困难群众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
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国际援助等
—2—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帮扶性捐赠。即包括但不限于定点帮扶、托底性帮扶等政策性捐赠以及除上述捐赠外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等。
(四)其他捐赠。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等上级部门要求的捐赠。
第十条严格禁止和限制的捐赠范围包括:
(一)严禁将不具备处分权的财产进行捐赠。
(二)严禁将公司资产以内设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对外捐赠;严禁内设机构或员工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捐赠。
(三)严禁向非法人、非公益组织捐赠。
(四)严禁违规操作。
(五)严禁营利性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预算管理及对应规模标准
第十一条川投能源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编制对外捐赠年
度预算和资金计划,应明确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并对上一年度捐赠实际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确认、汇总和说明。
第十二条所属公司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3—(一)所属公司应将当年的捐赠支出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在每年年初及时提交本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方可实施捐赠。
(二)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若
对外捐赠事项确有必要而未纳入预算范围,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和事项。
(四)资不抵债、经营亏损(不包括政策性亏损)或者捐赠
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五)所属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未经川投能源公司决策批
准或其他专项授权批准的,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逐笔报批”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川投能源公司本部发生的对外捐赠事项,包括现
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在1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捐赠发起
—4—部门在川投能源党群工作部审核备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总办会、党委会审议决策后,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内部完成
决策程序后,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所属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在1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所属公
司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川投能源公司党群工作部,由公司党群工作部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待所属公司完
成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凡需川投能源公司审批的捐赠事项,均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范畴。上述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捐赠事项,原则上均按相关决策流程执行,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公司主要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相关决策机构通报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所属公司应加强对外捐赠的财务监督工作,在
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川投能源公司纪检工作部、审计部将对对外捐赠
管理和捐赠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续跟踪,对制度不—5—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川投能源公司报备等不规范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公司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川投能源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川投能源发〔2023〕
46号)同时废止。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