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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25)法意字第3331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396号金控时代广场2栋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th RoadTianfu 2nd StreeHigh-tech ZoneChengduChina

Tel: +8628-87039931 Fax: +8628-87036893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投能源”)的委托,本所指派苏绍魁律师、王思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案报告》,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2. 2025年 12月 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点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杨洪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18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3020466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33%。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报告》。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选举刘胜金先生、黄强先生、韩云文先生、赵云龙先生、涂莹女士、曾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刘胜金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2419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5165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7404%。

31.2选举黄强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2242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674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5364%。

1.3选举韩云文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237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811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6938%。

1.4选举赵云龙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2214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646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5046%。

1.5选举涂莹女士为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2398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830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7160%。

1.6选举曾志伟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2210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642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0.5002%。

4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报告》。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选举向永忠先生、王劲夫先生、唐忠诚先生、郑声安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向永忠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06962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394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4.4602%。

2.2选举王劲夫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3919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51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2.4664%。

2.3选举唐忠诚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09457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889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7.3320%。

2.4选举郑声安先生为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687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310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8713%。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如有)系由四舍五入

5造成;以上表决比例超过100%的(如有),系因累积投票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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