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3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5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6年5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2026年5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3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
25年度股东会年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6年6月30日之前,召开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年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确定的时间及内容适时发出2025
2年度股东会年会会议通知。
2026年5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14点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3050号紫藤宾馆召开,该现场会议由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副董事长李剑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99505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19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4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392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174%。
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31246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4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2454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0%;反对7965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弃权825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2.《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2881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4%;反对7727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弃权637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8027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77%;反对7727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8%;
弃权63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3.《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04510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0%;反对26441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5%;弃权29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655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27%;反对26441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04%;
弃权2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4.《关于公司2026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0509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0%;反对10251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2%;弃权48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5.《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5同意577968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872%;反对9965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0%;弃权7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721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06%;反对9965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96%;
弃权7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8%。
就本议案的审议,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2569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5%;反对79678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弃权709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7714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05%;反对7967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1%;
弃权70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
7.《关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0672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6%;反对103430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弃权231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5817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51%;反对10343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37%;
弃权231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
8.《关于公司2026年度项目储备计划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6同意564499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8990%;反对23635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54%;弃权503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52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147%;反对2363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97%;
弃权503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
就本议案的审议,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关于修订<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522594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0%;反对8121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531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10.《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4519280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9%;反对11764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6%;弃权202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425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59%;反对11764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94%;
弃权202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7同意4518727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237%;反对12326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0%;弃权19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3872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25%;反对12326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78%;
弃权19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01孙毅
同意4516370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515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661%。
12.02娄山杰
同意4516390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5357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75%。
根据表决结果,孙毅、娄山杰当选为公司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
8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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