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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企业: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准则(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1-20 查看全文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方案或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运营管理部门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备及相关的

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可以根据需要分设不同的项目、事项而决

定组建公司临时或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战略委员会以书面文件的方式确定,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另设副组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方案建议;

(二)对公司股东会授权内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方案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或指定其他委员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另行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在战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公司的决策基本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

而上等程序,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根据工作程序形成的草案提交战略委员会。

(一)自上而下的工作程序:系指由战略委员会提出要求,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而形成草案的工作程序;

(二)自下而上的工作程序:系指由投资评审小组直接向战略委员会提交草案的工作程序。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就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2、以其他的方式或途径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投资评审小组评审讨论后形成的草案,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草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战略

委员会可以否决草案,也可以将讨论结果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将其对提案讨论的有关简要信息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或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组组员可根据邀请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公司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形成的提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否决投资评审小组草案等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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