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6证券简称:交运股份公告编号:2026-031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不适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800号久事体育大厦三楼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8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862149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6.9975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晓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俞爱婉律师、曹雪莹律师担任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均列席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控股股东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04448105 95.2809 5153478 4.7012 19700 0.0179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签署资产置换协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04222404 95.0750 5199178 4.7429 199701 0.1821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04328305 95.1716 5093278 4.6462 199700 0.1822
4、议案名称: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等意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104240404 95.0914 5060578 4.6164 320301 0.2922注:议案4全称为《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意见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1、非累积投票议案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
序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号
1关于与控股股东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10444810595.280951534784.7012197000.0179
方进行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拟签署资产置换协
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10422240495.075051991784.74291997010.1821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10432830595.171650932784.64621997000.1822的议案
4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相关评估
10424040495.091450605784.61643203010.2922
机构的独立性等意见的议案注:议案4全称为《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意见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全部议案。
2、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久事旅游(集团)有限公
司为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73767497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久事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02826193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76593690股股份。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久事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均构成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事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对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俞爱婉、曹雪莹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