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暨独立董事关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的工作报告
因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四川金顶(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时任全体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启动第三方独立调查,一方面向市场呈现更为中立可信的调查结果,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就年报发表意见提供更可靠的依据。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赋予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特有权利,时任独立董事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议案》,同意委托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和专项审计。
2026年6月30日,时任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届满离任,公司董
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新任独立董事对第十届独立董事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核
查表示认可,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核查。截至目前,审计委员会暨独立董事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已对相关事项完成了专项核查和
专项审计,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核查的背景及依据
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核心事项为:子公司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天津”)在未履行集团既定授权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向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中矿”)预付采购款(违规支付合计约人民币1980万元,截至2025年末余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以及子公司四川顺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宏矿业”)、四川顺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宇矿业”)在磷矿贸易业务中存在支付预付款后跟进督促不到位、业务停
滞、款项未及时回收的情形(涉及款项约人民币2600万元)。
为确保上述事项得到客观、独立的核查,并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发表独立意见提供可靠依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暨全体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委托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和专项审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东金唐(龙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唐律所”)和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粤所”)已完成独立董事委托的法律专项核查工作和财务专项审计工作。
二、法律专项核查的核查情况及结果
金唐律所查阅了相关业务所涉合同、审批及付款单据等资料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询问,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相关信息,于2026年6月24日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相关调查结论的可信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针对该业务开展的调查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要求,调查方法适当、调查范围覆盖了与该业务相关的主要事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结论与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之间具有逻辑一致性;调查结论的形成过程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和认知规律,未发现明显违反常理或存在重大矛盾之处。综上,本所律师认定: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形成的关于该业务的相关调查结论内容具有可信度;。
(二)关于核查结果与公司披露内容的一致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该业务及相关调查结论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所载明的内容,与公司内部调查资料、本所律师核查了解的情况不存在重大不一致;公司披露内容在重大事实方面真实、准确,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定:本次核查结果与公司披露内容相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独立核查后认为: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针对该业务形成的相关调查结论内容具有可信度;本次核查结果与公司已披露内容相符。
三、财务专项审计的核查情况及结果
在专项审计过程中,独立董事持续跟踪并督导审计工作。2026年5月28日,全体独立董事与中天粤所安排召开专项沟通会:一是沟通专项审计工作的进展及重点问题,二是就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中天粤所依法独立、客观、审慎地开展专项审计,确保审计程序充分、审计结论清晰可靠。
中天粤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中辉天津向中冶中矿、顺宏矿业向会东县景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安矿业”)、顺宇
矿业向宁南鑫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南鑫沅”)支付的三
笔大额预付款项的合规性,实施了查阅合同及审批付款凭证、核对银行回单、核实收款单位与资金流向、沟通问询及履约结算跟踪等审计程序,于2026年7月7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如下:
(一)公司对顺宇矿业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顺宇矿业于2024年12月11日与宁南鑫沅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约定顺宇矿业向宁南鑫沅采购磷矿石,于2025年1月8日向宁南鑫沅支付15000000.00元,截至2025年11月该合同尚未开展任何实质业务。顺宇矿业于2025年12月11日向宁南鑫沅发函要求退还预付款
15000000.00元,宁南鑫沅于2026年1月至3月期间陆续退还全部款项
15000000.00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全额收回相关款项。
(二)公司对顺宏矿业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顺宏矿业于2024年12月26日与景安矿业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顺宏矿业向景安矿业采购磷矿石,顺宏矿业于2025年1月3日向景安矿业支付11000000.00元。顺宏矿业于2025年5月7日与晋陵锦鸿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晋陵锦鸿向顺宏矿业采购磷矿石。晋陵锦鸿于2025年11月14日直接到景安矿业提取12791.72吨磷矿石,最终结算货款为4846782.71元。2026年1月28日,顺宏矿业向景安矿业发函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6153217.29元。
2026年4月17日至20日,景安矿业陆续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转让的方式偿还6153217.29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全额收回相关款项。
(三)公司对中辉金属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
2025年12月25日,中辉金属与中冶中矿签订《铅锭采购合同》,
合同总金额暂估为30000万元;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27日与甘肃富
翔签订《铅锭采购转售协议》,合同暂估总金额为3亿元,约定中辉金属受甘肃富翔委托采购并转售电解铅锭。
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分多次累计向中冶中矿支付1980.00万元,2026年1月至6月中辉金属退回款项
210.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23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收回款项
本金余额为1770.00万元。中辉金属在未经重大交易授权以及合同审批的情况下,分别与中冶中矿、甘肃富翔签订合同。2025年12月期间,公司原董事长个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造成公司对子公司中辉金属重大交易授权审批及大额资金支付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子公司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对外支付大额资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中冶中矿预付的1770.00万元本金尚未收回,四川金顶2025年末已就该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800.00万元。
四、独立董事基于第三方核查结果发表的意见
结合公司内部专项调查及上述法律、财务核查结果,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一)金唐律所、中天粤所独立、专业地完成了核查及审计工作,核查范围覆盖相关事项主要环节,程序适当、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可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非标审计意见发表意见形成重要支撑。
(二)结合专项审计依据及结论,经公司核查,截至目前暂未发现
相关交易对手方(中冶中矿、宁南鑫沅、景安矿业等)与公司及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暂未发现资金被直接或间接转移至上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以及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顺宏、顺宇磷矿贸易业务暴露出公司在贸易业务立项审慎
性、预付款管控及履约跟踪方面的不足,但相关款项现已全额收回、风险已消除;中辉事件在公司前任董事长凌驾内控的情形下开展、未发生
真实货物交付,交易真实性及商业实质存疑,与审计师就该交易的背景、商业实质、款项性质及可收回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而出具
保留意见的判断相互印证。就该笔款项追偿,公司已取得一审胜诉判决并完成财产保全,二审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分期给付安排(具体详见《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我们将持续督促公司依法追偿并跟踪回款情况。
(四)上述第三方法律核查及财务专项审计结论,与公司年审会计
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财务报告审计保留意见所依据的事实
基础及公司披露内容相互印证、结论一致,未发现公司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可年审会计师出具相关非标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专业性,并将持续履行独立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加强对公司内控整改、财务规范及司法追偿工作的监督,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暨独立董事关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报告之签字页)
签名:
邱明伟石军严柯夫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