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凤凰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在保障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将暂时闲
置的资金通过银行向丹阳市新城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新城水
利)提供10,000.00万元委托贷款,年化利率为6.9%,期限为12个月,利率水平合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较好的资金的收益;
2、丹阳新城水利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本次对丹阳新城水利提供委
托贷款,考虑了丹阳新城水利的生产经营现状,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可能的风险。有利于其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通过《上海凤凰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经办本次财务资助的有关事宜。
独立董事:
余明阳王高阴慧芳樊健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3日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凤凰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在保障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
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银行向丹阳市新城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丹阳新城水利)提供10.000.00万元委托贷款,年化利率
为6.9%,期限为12个月,利率水平合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
用效率,并获得较好的资金的收益;
2、丹阳新城水利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本次对丹阳新城水
利提供委托贷款,考虑了丹阳新城水利的生产经营现状,同时也充
分考虑了可能的风险。有利于其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
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通过《上海凤凰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
助的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经办本次财务资助的有
关事宜。
独立董事:
玉高
余明阳王高阴慧芳樊健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凤凰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在保障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将暂时闲
置的资金通过银行向丹阳市新城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新城水
利)提供10,000.00万元委托贷款,年化利率为6.9%,期限为12个月,利率水
平合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较好的资金的收益;
2、丹阳新城水利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本次对丹阳新城水利提供委
托贷款,考虑了丹阳新城水利的生产经营现状,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可能的风险。
有利于其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通过《上海凤凰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的议
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经办本次财务资助的有关事宜。
独立董事:
阴慧芳
余明阳王高阴慧芳健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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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凤凰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在保障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将暂时闲
置的资金通过银行向丹阳市新城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新城水
利)提供10,000.00万元委托贷款,年化利率为6.9%,期限为12个月,利率水平合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较好的资金的收益;
2、丹阳新城水利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本次对丹阳新城水利提供委
托贷款,考虑了丹阳新城水利的生产经营现状,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可能的风险。有利于其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通过《上海凤凰关于全资子公司华久辐条对外财务资助的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经办本次财务资助的有关事宜。
独立董事: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