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证券简称:珠江股份公告编号:2025-019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4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中心大厦南塔
11楼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5159054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41.1958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志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刘霞因公务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陆伟华出席会议;总经理周星星,
副总经理郑蓓,副总经理喻勇,财务总监金沅武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51284464 99.9129 116600 0.0331 189480 0.0540
2、议案名称: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351274007 99.9099 127057 0.0361 189480 0.0540
3、议案名称: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51274007 99.9099 127057 0.0361 189480 0.0540
4、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51044187 99.8446 356877 0.1015 189480 0.0539
5、议案名称: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51229984 99.8974 215980 0.0614 144580 0.0412
6、议案名称: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51016522 99.8367 376234 0.1070 197788 0.0563
7、议案名称:关于《第十一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350999422 99.8318 398034 0.1132 193088 0.055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8.01董事候选人:李超佐34855108499.1355是
8.02董事候选人:周星星34863079199.1581是
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9.01监事候选人:高立34862797299.1573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8582048199.58162159800.25061445800.1678关于《第十一届董事、
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8558991999.31403980340.46181930880.2242酬方案》的议案
8.01董事候选人:李超佐8314158196.4731----
8.02董事候选人:周星星8322128896.5656----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9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股东卢志瑜、廖惠敏、陆伟华、喻勇、郑蓓、陈彦未参与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彬、吴宣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珠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