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
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2023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预案
1、公司签署的《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即将履行完毕,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需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签署《2023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提高决策效率。
2、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签署的《2023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签订《2023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预案1、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3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3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关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1、公司出具的《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
反映了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且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2、在上述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
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将《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喻世友林斌聂炜李志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