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
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2023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预案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3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且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3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喻世友林斌聂炜李志坚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