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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汽车:金龙汽车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5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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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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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天衡意字第190号

致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厦门金龙汽车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蔡永钧、林力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2年11月14日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福建首家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http://www.tenet/aw.com

法律意见书

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

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地址、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下午15:30在

第2页共5页

法律意见书

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本公司一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

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内

容一致。

4、由谢思瑜董事长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232104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17047417股的32.3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

上证所信息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该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如下:

第3页共5页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2319927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1113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第4页共5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英

林力行林力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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