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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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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天衡意字第190号
致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厦门金龙汽车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蔡永钧、林力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2年11月14日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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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
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地址、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下午15:30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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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本公司一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
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内
容一致。
4、由谢思瑜董事长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232104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17047417股的32.3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
上证所信息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该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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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2319927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1113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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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英
林力行林力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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