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叶盛基:23605029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63%;
赵蓓:23605019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63%;
张盛利:23590649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56%;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叶远航:2359065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57%;
黄学敏:2333881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127%;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