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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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5.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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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5:00,在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公司一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锋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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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364,6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98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
4、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的表决结果。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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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355,593,7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836%;713,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003%;57,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61%。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355,585,5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813%;729,0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045%;5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430,1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785%;729,0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235%;5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0%。
(3)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124,252,94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2936%;815,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6520%;68,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5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325,3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739%;815,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932%;68,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9%。
(4)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355307,6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033%;983,5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759%;73,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152,2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359%;983,5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205%;73,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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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公司开展2026年度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351,345,37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8.5915%;4,951,61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1.3894%;67,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9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6,189,95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1984%;4,951,61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93%;67,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3%。
(6)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355,562,6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749%;739,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075%;62,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407,2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338%;739,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46%;62,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16%。
(7)审议《关于子公司金龙联合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355,369,7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208%;930,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612%;6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214,3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0571%;930,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178%;6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51%。
(8)审议《关于制定<金龙汽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355,407,0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312%;891,7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502%;65,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251,67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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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300%;891,7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412%;65,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88%。
(9)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与津贴考核结果》
表决情况:355,319,5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067%;975,5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737%;69,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9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164,12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590%;975,5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050%;69,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60%。
(10)审议《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355,432,6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384%;864,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426%;67,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277,27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800%;864,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887%;67,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13%。
(1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355,572,8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777%;728,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2045%;62,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7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0,417,42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4536%;728,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234%;62,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30%。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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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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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林镜桂
经办律师:
吴艺超
2026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