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幢16-18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233号
致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本,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振鹏、陈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5年9月25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
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地址、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下午15:30在厦
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 号公司一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4、公司董事长陈锋因公务无法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陈炜董事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3,798,3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17,047,417股的43.762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该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79,995,59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815%;2,416,101股反对;158,80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苏州金龙公司增加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311,062,9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282%;2,582,701股反对;152,70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311,159,8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591%;2,470,201股反对;168,300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卫星 ,
经办律师:
林振鹏
陈琳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