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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6年7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2026年3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保密措施根据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1—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2—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

负责人应当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

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

一致或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4—附件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类别:□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申请时间:

事项类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息类型:(重大交易、客户名称等)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可附附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可附附件)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是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书面□是

名单□否保密承诺□否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长审批年月日

登记人:登记时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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