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年2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2013年8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4月26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年3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会同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与负责年审的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测试和评
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报告—1—及其更正情况。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年报审计工作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
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如尚不能提供年报初稿,可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年报相关材料,审阅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期间,及时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年报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对其意见进行审议,并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给年审注册会计师和公司财务部门。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年报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2—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形成具体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详见《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号)。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第十四条公司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年度报告情况或年度报告内容;并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有—4—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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