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27日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许竞伟律师、黄奕扬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行《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及上述议案及文件等所涉及与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
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 年11月12日将《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报》及其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上海中港汇铂尔曼大酒店3楼多功能厅3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股东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2,210,343(5221万0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64%。其中A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52,210,343(5221万0343)股,占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2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64%;B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除上述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许竞伟、黄奕扬。
2、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议案,也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