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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2年8月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2010年4月1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0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2021年4月1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6年3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的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将本条前款所述“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1—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

涉及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对方在公司依法披露该信息前履行保密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登记管理程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3—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8—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9—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董事

—10—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

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11—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协助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12—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3—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临时报告的起草、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董事会秘书、临时报告相

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核后,交公司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1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总经理、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经审批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5—(一)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审定后的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档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起草、审核、通

报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外宣传性文件的起草、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相关部门起草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16—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五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齐备后交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并定期移交至公司档案室管理,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17—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

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的

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相关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18—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并不免除公司对其进行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证券法》

《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不一致或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19—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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