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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智家: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列之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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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爾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海爾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經修訂及重列之受限制股份單位計劃的規則(於2026年6月[24]日修訂及重列)

倘本計劃規則的英文版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應以英文版本為準。中文譯本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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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義及詮釋3

2.本計劃目的8

3.條件8

4.期限8

5.管理8

6.本計劃的運作10

7.獎勵的時限11

8.獎勵函、轉讓函及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的通知11

9. 受託人收購 H股 12

10.獎勵的歸屬13

11.終止僱用及其他事件15

12.受限制股份單位的轉讓及其他權利18

13.信託資產權益18

14.收購、配股、公開發售、以股代息計劃等19

15.計劃上限21

16.退還股份21

17.本計劃變更21

18.取消獎勵或已轉讓獎勵21

19.終止22

20.其他條款22

21.詮釋及爭議解決24

22.管轄法律24

經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批准,本計劃規則現予以整體修訂及重列,自本日起,本計劃規則(經修訂及重列)的全文如下(「修訂」)。修訂須達成規則3所載條件後,方可作實。

根據本計劃於修訂前授出的所有獎勵將繼續完全有效,且修訂不會影響任何選定持有人就該等獎勵所享有的既有權利,亦不會追溯適用於影響有關該等獎勵的既有權利。

本計劃將繼續對修訂前作出的所有獎勵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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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義及詮釋

1.1於計劃規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詞語和表述分別具有其所對列的涵

義:

「實際銷售價格」指受限制股份單位在根據本計劃歸屬時出售的實際價格(扣除經紀佣金、聯交所交易費、證監會交易費及任何其他適用成本),或在本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或私有化事件時根據規則14.1歸屬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計劃或要約應收的代價;

「採納日期」指2021年6月25日,即股東批准計劃的日期;

「修訂日期」指2026年6月[24]日,即本計劃規則修訂及重列的日期;

「細則」指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

「獎勵」指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向選定持有人授予的獎勵(包括已轉讓獎勵),由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根據本計劃規則的條款決定以受限制股份單位或等如受限制股份單位實際售價的現金的形式歸屬;

「獎勵函」指具有規則8.1所賦予的涵義;

「獎勵期限」指從採納日期起計至緊接採納日期十(10)週年屆滿前的營業日止期間;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另請不時參考規則

1.2(f));

「營業日」指聯交所開市進行證券交易業務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或出現

其他類似情況,而當日聯交所開市營業的時段縮短,則當日不被視為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指海爾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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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e])(Cre8)_28778\RSU C 0427 (2).docx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確認函」指本公司將予發給受託人的確認函,確認該等選定持有人的歸屬條件已經達成,並匯集該等選定持有人的詳細資料,包括(i)全名、(ii)歸屬的 H股數量、及(iii)歸屬日期,以及足以令受託人信納的充分資料,以促成股份轉讓或現金付款(視情況而定);

「授權人士」指經董事會授權的管理委員會、人士、董事會下屬委員會或指定附屬公司的董事會;

「指定附屬公司」指為根據本計劃規則向信託提供資金之目的而設的任何附屬公司;

「僱員」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僱員或合約員工,前提是選定持有人不會因(a)本公司批准的任何休假;或(b)在本公司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繼承人之間調職而不再為僱員,以及(為避免疑問)進一步規定僱員乃在其終止受僱╱委聘日期(包括當日)起不再為僱員;

「合資格人士」指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全權酌情認為已經或將會為本集團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並屬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僱員、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高級管理層、主要營運團

隊成員的任何個人;然而,當有關人士所在地的法律法規不允許根據本計劃授予、

接受或歸屬獎勵(包括轉讓獎勵),或董事會或授權人士認為,遵守所在地適用法律法規將有關人士排除在外乃屬必要或合宜,則該等人士無權參與本計劃,而有關人士亦因此不符合合資格人士的定義;

「交換受限制股份單指具有規則18.1所載的涵義;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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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期」指向選定持有人授予獎勵之日,即獎勵函日期(或獎勵函另有規定之日期),或轉讓函所載之已轉讓獎勵授予日期;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而本集團成員公司一詞亦據此詮釋;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本中的 H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690),或者,倘本公司股本被分拆、合併、重新分類或重新構建,則為由於該等分拆、合併、重新分類或重新構

建而產生,構成本公司普通股本一部分的任何其他面值 H股;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管理委員會」指本計劃的管理委員會,董事會已將其監督及管理計劃的權力授予該委員會;

「非美國持有人」指不屬於美國持有人的選定持有人;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相關法規」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Frankfurter Wertpapierbrse)的規則及其他監管要求;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指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退還股份」指根據本計劃條款未歸屬及╱或失效、被註

銷或被沒收的相關受限制股份單位,或根據本計劃規則被視為退還股份的相關 H股;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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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股份單位」指受限制股份單位,每個股份單位代表授予選定持有人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中的一股

相關 H股;

「計劃」指本公司根據本計劃規則於採納日期採納的H股受限制股份單位計劃(於修訂日期修訂);

「計劃上限」指具有規則15.1所賦予的涵義;

「計劃規則」指本文所載有關本計劃的規則(經不時修訂);

「選定持有人」指根據規則5.1獲準參與本計劃並已獲得任何

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任何合資格人士,或根據規則6.1有權獲得任何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任何人士;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東」指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指本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定義見上市規則);

「稅項」指具有規則10.10所賦予的涵義;

「已轉讓獎勵」指具有規則6.1所賦予的涵義;

「轉讓獎勵」指具有規則6.1所賦予的涵義;

「獎勵函」指具有規則8.2所賦予的涵義;

「可轉讓計劃」指具有規則6.1所賦予的涵義;

「信託」指為服務本計劃而以信託契據構成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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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據」指本公司及╱或其指定附屬公司已/將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契據(可不時重訂、補充及修訂);

「受託人」指將由本公司為信託目的而委任的受託人;

「美國持有人」指受僱於本集團位於美利堅合眾國的成員公司,並須遵守美利堅合眾國的僱傭、稅務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的選定持有人;

「歸屬日期」指已釐定及修訂(如需要)的一個或多個日期,根據規則8.1相關獎勵函或規則8.2相關轉讓函,該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或其部分)將於該日歸屬於相關選定持有人,除非根據規則14.1另有日期被視為歸屬日期;

「歸屬通知」指具有規則10.7所賦予的涵義;

1.2於本計劃規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a) 凡提述規則之處,均指本計劃規則的規則;

(b) 時間均指香港時間;

(c) 如果指明一個時間段自某一天起計,或從某一行為或事件發生之日起計,則該段時間的計算應不包括該日;

(d) 「港幣」或「港元」指香港現行法定貨幣;

(e) 對法規、法定條文或上市規則或相關法規的明示或默示引用,應解釋為對分別經修訂或重述的法規、條文或規則的引用,或其適用不時被其他條文(無論是在本協議日期之前或之後)修改,並應包括任何法規,重新制定(無論是否修改)的規定或規則,應包括相關法規、規定或規則下的任何命令、法規、文據、附屬法規、其他附屬法規或實踐說明;

(f) 除非另有說明,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決定;如果董事會將其管理本計劃的權力授予其授權人士,該授權人士應享有董事會同等的絕對酌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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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提及「包括」應被視為「包括但不限於」;

(h) 表示單數的詞包括複數,反之亦然,表示性別的詞包括所有性別;

(i) 標題僅為方便起見而列入本計劃規則,並不影響其詮釋;及(j) 凡提及任何法定團體,均須包括該法定團體的繼任者及為取代該法定團體或承擔該法定團體的職能而成立的任何團體。

2.本計劃目的

2.1本計劃目的為:

(a) 激發合資格人士的積極性,鼓勵彼等創新,以創造價值,提高利潤,實現競爭目標,並最終為股東獲得最大的回報;

(b) 促進本公司的策略發展及實現其目標:激勵合資格人士為客戶和用戶創造價值,提高本公司的競爭力;鼓勵合資格人士將本公司的發展策略視為與其自身發展策略一致,並為整體股東創造價值;

(c) 通過受限制股份單位優化集團員工的薪酬結構,為彼等提供機制以擁有本公司股權,並分享利益及分擔風險;及(d) 吸引、激勵及留聘本集團有能力的核心人才,以促進本集團未來的業務發展及擴張。

3.條件

3.1 採納本計劃規則的先決條件是(i)股東及(ii)董事會通過決議批准本計劃規則及修訂。

4.期限4.1在遵守規則10.7及規則19的前提下,本計劃將於獎勵期限內有效(其後將不再授予任何進一步獎勵,亦不得進行獎勵轉讓),但只要有任何於本計劃屆滿前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本計劃將繼續延期至該等受限制股份單位歸屬完成,或根據本計劃規則之規定另行處置。

5.管理

5.1本計劃須由下列機構根據本計劃規則及(如適用)信託契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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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東大會作為本公司的權力機構,負責審議及批准本計劃的採納。股東大會可授權董事會及╱或授權人士在其權限範圍內處理與本計劃有關的所有事宜;及

(b) 董事會根據本計劃規則及(如適用)信託契據,作為負責管理本計劃的機構。在遵守本計劃規則、上市規則、相關法規及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的前提下,董事會及╱或其授權人士就本計劃的管理及本計劃規則的詮釋所作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所有相關人員有約束力。董事會審議及通過本計劃後,董事會將提交本計劃規則予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及╱或授權人士可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處理與本計劃有關的一切事宜。

5.2管理本計劃的權力可由董事會全權及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授予授權人士,

惟規則5.2的任何規定不得損害董事會撤銷該等授權的權力,或減損董事會在規則

5.1(b)中所述的酌情權。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審閱向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的建議,並就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是否有利於本公司的持續發展及會否損害本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提出其意見。

5.3在不違反本計劃規則的任何限制的情況下,於採納日期,董事會已將監督及管理

本計劃的權力授予管理委員會。

5.4在不損害董事會一般管理權力的情況下,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不時委任一名或多

名管理人(可為獨立第三方承辦商),並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將其認為適當的與管理本計劃有關的職能授予該等人士,以協助管理本計劃。管理人的任期、職權範圍及報酬(如有)應由董事會或授權人士不時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

5.5在不損害董事會一般管理權力的情況下,在適用法律法規未禁止的範圍內,董事

會或其授權人士亦可不時就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授予、管理及歸屬委任一名或多名受託人。

5.6在遵守本計劃規則、上市規則、相關法規及任何適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董事會

及╱或授權人士有權不時:

(a) 解釋及詮釋本計劃規則及根據本計劃授予獎勵或轉讓已轉讓獎勵的相關條款;

(b) 監督本計劃的日常管理;

(c) 為本計劃的管理、詮釋、實施及運作而制訂或更改相關安排、指引、程序及╱或規例,但該等安排、指引、程序及╱或規例不得與本計劃規則相抵觸;

(d) 根據規則 10決定如何結付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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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不時釐定任何合資格人士是否有資格獲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基準為彼等對本集團發展及增長的貢獻或其他被認為適當的因素;

(f) 向其不時選定的合資格人士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

(g) 釐定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條款及條件,並確定歸屬條件是否已達成;

(h) 訂立及管理本計劃的績效目標;

(i) 不時就獎勵函、轉讓函、歸屬通知及確認函的形式進行批准;

(j) 行使股東不時授予的任何權力;

(k) 為本計劃目的而聘請銀行、會計師、律師、顧問及其他專業機構;及

(l) 簽署、簽立、加蓋公司印鑑、修訂及終止與本計劃有關的文件,並採取其他步驟及行動以落實本計劃規則的條款及意圖。

5.7就本計劃而言,本公司董事或授權人士均毋須因其簽立的或代表其簽立的任何合

約或其他文據,或因真誠作出的任何判斷錯誤而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且本公司亦須就因與本計劃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任何成本或費用(包括法律費用)或負債(包括在董事會批准下為解決申索而支付的任何款項)向每名董事會成員及任何授

權人士作出彌償,並使其免受與計劃管理或詮釋有關的損害,除非是由於該人士故意不履行職責、欺詐或不誠信導致。

6.本計劃的運作

6.1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可不時選擇任何合資格人士作為選定持有人,並在符合規則

6.4的前提下,在其符合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在獎勵期限內(i)向該選

定持有人授予獎勵;及/或(ii) 向該選定持有人授予獎勵(「已轉讓獎勵」),以換取註消及沒收該選定持有人根據本公司或其聯屬公司所採納的任何其他股份計劃(「可轉讓計劃」)獲授的任何獎勵(「轉讓獎勵」),惟任何獎勵轉讓(包括任何獎勵的註消及沒收)須符合相關可轉讓計劃的條款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且獲授任何已轉讓獎勵的選定持有人不得就本計劃對本公司、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董事會、授權人

士、信託或受託人提出任何索償。

6.2於確定選定持有人時,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考慮的事項包括相關選定持有人對本

集團的目前及預期貢獻、本集團的一般財務狀況及整體業務目標與未來發展計劃。

6.3任何參與本計劃項下被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的本集團任何董事或關連人士,均須

遵守上市規則、相關法規及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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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儘管有規則6.1、6.2及6.3的規定,在以下的情況中,不得向選定持有人授予任何

受限制股份單位或轉讓獎勵、並不得就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向受託人作出任何指示或建議;

(a) 在未獲得監管機構(如有)或股東大會的必要批准的任何情況下;

(b) 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任何集團成員公司被要求根據適用證券法律、規則或條例就獎勵、已轉讓獎勵或本計劃發佈招股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的情況下;

(c) 如果該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會導致任何集團成員公司或其董事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

的證券法律、規則或條例;

(d) 如該項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會導致違反計劃上限;

(e) 在獎勵期限屆滿後或根據規則 19提前終止計劃後,進行在上述情況下作出的任何授予或轉讓獎勵均應無效。

7.獎勵的時限

7.1在以下情況,概不得根據規則6向選定持有人授予任何獎勵或轉讓獎勵,亦不得

就根據本計劃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給予受託人指示或建議:

(a) 本公司任何董事擁有與本公司有關的未公佈內幕消息;或倘本公司任何董事知悉

或相信有內幕消息必須根據上市規則、相關法規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予以披露;或倘本公司董事根據任何守則、僱員進行證券交易的內部書面指引或上市規則、

相關法規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的規定禁止本集團成員的交易;

(b) 於緊接本公司任何財政期間的年度業績公佈日期前 60天期間內,或自有關財政年度終了至該等業績公佈日期孰短的期間;及

(c) 於緊接本公司任何財政期間的季度或半年度業績公佈日期前 30天期間內,或自有關季度或半年期間結束後自該季度或半年業績公佈日為止孰短的期間。

7.2就本計劃的管理及運作而言,本公司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披露規定,包括上市規

則、相關法規及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不時施加的規定。

8.獎勵函、轉讓函及授予獎勵或轉讓獎勵的通知

8.1本公司或授權人士須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能不時決定的形式向各選定持有人發

出信函或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郵遞、電郵或經任何電子方式通知),列明授予日期、接納獎勵的方式、獎勵的價值及╱或獎勵相關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數目、歸屬準則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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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選定持有人是否達成本集團訂明的相關業務單位主要定量及定性要求及個人績效目標)及歸屬日期以及董事會可能認為屬必要及符合本計劃的

其他詳情、條款及條件(「獎勵函」)。選定持有人須在獎勵函訂明的接納期限內以本公司指明要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郵遞、電子郵件或於指定電子平台)述明其接納,否則,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授予將被視為不獲接納及取消。

8.2本公司或授權人士須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能不時決定的形式與各選定持有人訂

立轉讓函(「轉讓函」),載明與獎勵函中所載內容大致相同之詳情。

8.3在向選定持有人授予任何獎勵或轉讓任何獎勵後,本公司或授權人士須在切實可

行情況下儘快通知受託人:

(a) 獲授予有關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各有關選定持有人的姓名;

(b) 每項有關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所涉及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數目;及

(c) 每項有關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歸屬日期及相關條件(如有)。

9. 受託人收購 H股

9.1在受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規限及遵守所有相關法律、規則及條例的情況下,本集

團可不時安排將所需資金調撥至信託,以用作任何收購 H股以及本計劃規則及信託契據所載的其他目的。

9.2 在規則 7.1、9.8及 15規限下,本公司或授權人士可不時以書面指示受託人(i)通過

場內或場外交易收購 H股;及/或(ii) 承接或接納由本公司或授權人士指定之實體(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轉讓計劃之受託人)所捐贈或轉讓的 H股。為免生疑問,在遵守本計劃規則、上市規則、相關法規及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的前提下,本公司或授權人士可不時以書面指示受託人,收購、承接或接納由本公司母公司集團或聯屬公司捐贈或轉讓的 H股。一旦收購、承接或接納,H股將由受託人根據本計劃規則及信託契據的條款及條件及在其規限下,為信託下選定持有人的利益持有。

9.3 每次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指示受託人通過場內或場外交易收購 H股時,其可指定收

購的價格(包括價格上限)或價格範圍(須遵守上市規則、相關法規、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所有不時適用的法律、規則及法規),將使用資金的最高金額及╱或將收購的 H股數量。除非事先得到董事會或授權人士的書面同意,受託人不得動用超過最高金額的資金或收購任何超額數目的 H股。

倘受託人接獲本公司或授權人士的指示,通過場內交易收購 H股,受託人須根據本規則9.3,以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指定的方式,在收到來自本集團的所需資金後,在合理可

行情況下儘快按當時市價收購有關最高數目的 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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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受託人須不時使董事會或授權人士知悉所收購的 H股數目及所收購 H股的價格。

倘由於任何原因,受託人在獲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指示後,於董事會或授權人士與受託人協定的時間內,未能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指示的方式收購任何或全部有關 H股數目的 H股,受託人須以書面通知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其後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將會決定是否指示受託人繼續進行有關收購及其條件。若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決定指示受託人繼續進行收購,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須向受託人提供新指示,包括進行有關收購的時間,將動用資金的最高金額及╱或將收購的 H股數目及╱或其任何條件。

9.5在規則14規限下,本公司或授權人士須指示受託人是否申請任何退還股份,以滿

足授予的任何獎勵或轉讓獎勵,倘本公司指定的退還股份不足以滿足授予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則在規則9.5規限下,本集團須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向信託轉匯所需資金以滿足授予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並指示受託人根據規則9.2通過場內或場外交易收購更多 H股或承接或接納更多 H股。

9.6 在規則 10.6(b)規限下,受託人只有在受限制股份單位包含在信託內的情況下,才

有責任於歸屬時將受限制股份單位轉讓予選定持有人。

9.7在以下情況,本公司或授權人士不得指示受託人通過場內或場外交易按當時市價

收購 H股:(i)有關行動(如適用)為上市規則、相關法規、證券及期貨條例、適用的

中國法律、規則及法規或其他不時適用的法律所禁止,或(ii)在規則 7所述期間。倘有關禁止導致錯過本計劃規則或信託契據所規定的時間,則該規定時間應被視為已獲延長,直至有關禁止不再妨礙相關行動的首(第1)個營業日後合理可行的最早時間為止。

9.8於獎勵期間,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隨時指示受託人,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指示的方式,將信託內先前由本集團轉匯予信託以購買或收購 H股而未動用的資金轉回本集團。

10.獎勵的歸屬

10.1在本計劃有效期內,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在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的規限下,不時釐定本計劃下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歸屬準則及條件或期限。

10.2 倘歸屬日期並非營業日,則歸屬日期將為緊接在前一個營業日,惟可能會因 H股

的任何停牌或暫停交易而受影響。

10.3根據本計劃授予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歸屬受制於相關業務單位的業績條件及相

關選定持有人個人績效目標及獎勵函或轉讓函中載列的任何其他適用歸屬條件的達成。

10.4倘選定持有人未能滿足適用於相關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歸屬條件,則該選定持有

人於各歸屬期內可歸屬的相關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涉及的所有受限制股份單位不得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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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即時被沒收。受託人將獲得該等沒收的通知,而該等被沒收股份將由受託人作為退還股份持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對歸屬條件是否滿足及達成的決定為不可撤銷和最終的決定。

10.5受託人須保留任何與非歸屬受限制股份單位相關的股息作為信託資金的一部分。

在董事會及╱或授權人士自行全權酌情決定之下,選定持有人從授予日期到歸屬日期的期間內可有權獲得與受限制股份單位有關的任何相關收入或已宣派股息,惟須受獎勵函或轉讓函訂明的條款及條件約束。倘受限制股份單位將被沒收、失效或註銷,相關股息須由受託人作為基金的一部分保留於信託內,以備本計劃之用。

10.6基於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歸屬之目的,本公司及╱或授權人士可:

(a) 指示及促使受託人從信託中發放受限制股份單位予選定持有人,以彼等不時釐定的方式將有關數目受限制股份單位轉讓予選定持有人;或

(b) 在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及獲選定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論是基於實際需要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選定持有人以 H股或受限制股份單位實際銷售價格收取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時,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將指示及促使受託人在市場上按當時市價出售歸屬於該選定持有人的有關數目受限制股份單位,並根據確認函中所載有關受限制股份單位的實際銷售價格以現金支付予選定持有人。

10.7除規則10.10載列的情況外,剔除任何不可預見的情況,在受託人與本公司或授

權人士不時協定的合理期間內,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須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所決定的方式向有關選定持有人發送歸屬通知(「歸屬通知」)連同要求選定持有人簽立的指定

轉讓文件,以落實歸屬及轉讓受限制股份單位(倘適用)。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須向受託人提供確認函,確認所有歸屬條件已獲滿足,並指示受託人於歸屬日期將信託內持有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從信託中轉讓及發放予選定持有人,及╱或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釐定的方式將有關受限制股份單位出售並將實際出售的對價以現金支付予選定持有人。在受託人完成受限制股份單位的轉讓後,已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將由相關的選定持有人合法及實益地擁有。

除規則10.10載列的情況外,在接獲董事會或授權人士的確認函後,受託人須於歸屬日期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釐定的方式轉讓及發放相關受限制股份單位予相關選定持有人,或在合理時限內根據確認函中載列的將有關受限制股份單位進行出售,並將實際出售的對價現金支付予相關選定持有人,以滿足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要求,惟信託須有足夠現金支付有關款項。

10.8歸屬及轉讓受限制股份單位予選定持有人或就其利益產生的印花稅或其他直接成

本及費用應由信託中的資金承擔,倘信託中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則須由本集團承擔(且受託人有權從信託中扣除該等稅款、成本及費用或要求本公司支付予受託人(在此情況下,本集團有責任並向受託人承諾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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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歸屬後所有與受限制股份單位交易有關的稅款、成本及費用須由選定持有人承擔,而本集團及受託人於歸屬後的任何成本及費用概不負責。

10.10除根據規則10.8由本集團承擔的印花稅外,所有其他因選定持有人參與本計劃或與受限制股份單位相關的或受限制股份單位同等價值的現金款額有關的稅款(包括個人所得稅、專業稅、薪俸稅及類似稅項,如適用)、關稅、社會保障供款、徵收、收費及其他徵費(「稅款」),均須由選定持有人承擔,而本集團及受託人毋須對任何稅款承擔責任。選定持有人須彌償受託人及本集團所有成員公司各自可能須就有關稅款支付或記賬的任何責任,包括與任何稅款有關的任何預扣責任。為使之生效,儘管本計劃規則中有任何其他規定,受託人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可(惟須受適用法律規限):

(a) 減少或扣留選定持有人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下有關數目受限制股份單位(可減少或扣留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下有關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數目須限於在扣留當日具有公平

市場價值的該數目受限制股份單位,而本公司合理認為該數目足以承擔任何有關責任);

(b) 代表選定持有人出售選定持有人根據本計劃有權獲得的有關數目 H股並保留所得

款項及╱或將其支付予有關當局或政府機構;

(c) 在不通知選定持有人的情況下,從根據本計劃向選定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或從本集團成員公司應向選定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款項中,包括從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應向選定持有人支付的薪金中扣除或扣留任何有關負債的金額;及╱或

(d) 要求選定持有人以現金或經認證支票或銀行本票的形式,通過自己的賬戶向受託人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匯入一筆足以支付任何政府機構要求受託人或本集團任何成

員公司替該機構扣留及支付的任何稅款或其他款項的款項,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令本公司滿意的替代安排以支付有關款項。

受託人並無責任將任何受限制股份單位(或以現金支付有關受限制股份單位的實際出售對價)轉讓予選定持有人,除非及直至選定持有人使受託人及董事會或授權人士信納,該選定持有人已履行其在本規則下的責任。

11.終止僱用及其他事件

職位變更

11.1倘選定持有人在本集團成員公司的職位調動,以致其職位變更,只要彼繼續為選

定持有人,且獎勵函或轉讓函中載列的所有條件均獲滿足,任何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將繼續根據獎勵函或轉讓函中載列的歸屬日期歸屬,除非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全權及絕對酌情另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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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倘:

(a) 選定持有人出現任何欺詐、不誠實或嚴重失當行為,或出現董事會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違規行為(例如賄賂、泄露本公司機密、破壞本集團資產、導致重大事故等)或重大過失,不論是否與該選定持有人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僱用、聘用或服務有關,亦不論是否導致該選定持有人的僱用、聘用或服務遭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終止;或

(b) 選定持有人被裁定觸犯任何涉及其誠信或誠實的刑事罪行,或要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其他證券法律或法規或任何其他不時生效的適用法

律、規則或法規項下的任何罪行承擔法律責任或違反上述法律、規則或法規;或

(c) 選定持有人違反職業道德或泄露本公司機密資料、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或專有信息,或嚴重違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與該選定持有人之間的任何合約(包括但不限於違反保密或不競爭義務);或

(d) 本集團任何相關成員公司有權基於任何理由,立即終止選定持有人的僱用、聘用或服務;或

(e)董事會全權及絕對酌情認定,選定持有人因失職或故意不當行為而損害本集團任何相關成員公司的利益或聲譽;或

(f) 本集團的財務報表或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存在任何重大失實陳述;或

(g) 選定持有人被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機關宣告或裁定破產,或無力償債,或未能於債務到期時(在任何適用的寬限期屆滿後)償還債務,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普遍性安排或和解,或由管理人接管其資產;或(h) 選定持有人無法於定期評估中達到績效指標或績效預期;

則任何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將即時被沒收,除非董事會或授權人士絕對酌情另有決定。就本規則 11.2第(h)項所列事件以外的所有上述事件而言,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酌情指示該選定持有人歸還、償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已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或以現金支付的實際銷售價格,或其中任何權益(包括由此衍生或產生的任何相關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將因處置或出售相關 H股(就已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而言)所產生的一切所得款項退還或償付予本集團,或由該選定持有人承擔費用(包括所有稅項、成本及開支)將所有相關 H股(就已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而言)轉讓予本集團。為免生疑問,本規則11.2所載之追索機制須受不時適用之所有法律、規則及法規所規限。

退休、身故、永久性殘障及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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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在適用法律及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就屬以下情況的選定持有人而言:

(a) 美國持有人:倘其因以下原因不再為合資格人士:(i) 因其在本集團受僱期間因工受傷或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釐定的其他情況而導致殘疾(定義見經修訂的《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409A條),且其僱傭關係因該殘疾而終止;或 (ii)身故,則任何尚未歸屬的已發行受限制股份單位將於上述終止(因前述身故及/或殘疾所致)獲正式確

認之日起計60個營業日內,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歸屬,不論該選定持有人是否已達成相關業務單位及個人績效目標或任何預先設定的歸屬時間表;

(b) 非美國持有人:

(i) 倘其因裁員或退休(即因達到領取國家強制性養老金的要求而終止僱傭關係)而終

止僱傭或合約聘用關係,從而不再為合資格人士,則只有尚未歸屬的已發行受限制股份單位(該等單位已根據其獲發的獎勵函或轉讓函中所載的績效期間(「相關績效期間」)內其實際任職或受聘日數與相關績效期間總日數(假設僱傭關係未終止,惟無論如何將予歸屬的經調整受限制股份單位不得超過終止日期後12個月內原建議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數目)的比例進行調整)將在下一個適用的獎勵函或轉讓函所載的歸

屬日期或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全權酌情釐定的其他日期歸屬,前提是其已在終止發生前的相關年度達到相關業務單位及個人績效目標,並按本集團不時根據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指示提供不競爭承諾;及

(ii) 倘其因以下原因不再為合資格人士:(i) 因其在本集團受僱期間因工受傷導致永久

性身體或精神殘障,或因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釐定的其他情況而終止僱傭或合約聘用關係;或 (ii) 身故,則任何尚未歸屬的已發行受限制股份單位將於上述終止(因前述身故及/或殘疾所致)獲正式確認之日起計60個營業日內,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歸屬,不論該選定持有人是否已達到相關業務單位及個人績效目標或任何預先設定的歸屬時間表。

辭職或終止僱用

11.4 倘選定持有人因(i)辭職;或(ii)僱主以規則 11.3(a)(就美國持有人而言)或規則

11.3(b)(就非美國持有人而言)所載原因以外的原因終止僱傭合約或選定持有人出現

任何欺詐或不誠實或嚴重失當行為,或出現董事會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違規行為(例如賄賂、泄露本公司機密、破壞本集團資產、導致重大事故等)或被裁定觸犯

任何涉及其誠信或誠實的刑事罪行,或需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香港、中國其他證券法律或法規或任何其他不時生效的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項下的任何罪行承擔法律責任

或違反上述法律、規則或法規,而被本集團終止僱用,則任何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將即時被沒收,除非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全權及絕對酌情另有決定。

11.5倘選定持有人被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機構宣佈或裁定為破產,或無力償債,或未能支付到期債務(在任何適用的寬限期屆滿後),或與其債權人作出訂有安排或協定,或由管理人接管其任何資產,任何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將即時被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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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e])(Cre8)_28778\RSU C 0427 (2).docx收,除非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全權及絕對酌情另有決定。

11.6倘選定持有人由於規則11.1、11.2、11.3、11.4或11.5所載者以外的原因而不再

為合資格人士,則任何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將即時被沒收,除非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全權及絕對酌情另有決定。

11.7任何選定持有人由於規則11.1、11.2、11.3、11.4、11.5或11.6所載的原因而不

再為合資格人士,該選定持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本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或受託人或就該等或任何其他受限制股份單位或其任何權利或其中權益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或提出申索。

11.8選定持有人的退休日期應被視為在彼已屆服務協議訂明的退休年齡之時或之後或

根據本公司不時適用於彼的任何退休政策或按法律規定,或如無適用於選定持有人的相關退休條款,則由董事會或本集團適用成員公司的董事會所批准的日期。

11.9如規則11.3所述,倘由於選定持有人身故,該選定持有人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或

其任何部分因而歸屬,則受託人持有的股份數目將等於受託的已歸屬受限制股份單位數目或實際出售對價(以下稱為「收益」),並在選定持有人身故後一年內(或受託人及本公司或授權人士不時協定的較長期間)將該等收益轉讓予該選定持有人的法定

代理人士,或倘收益成為無主財物,則收益將被沒收及不再可轉讓,且該等收益須由受託人為本計劃目的持有,作為信託的退還股份或資金。儘管有上述規定,在根據本規則進行轉讓之前,本規則項下以信託持有的收益須予以保留,並可由受託人以各種方式作投資及另行處理,猶如該等收益仍為信託的一部分。

11.10本公司或授權人士須不時以書面通知受託人該選定持有人不再為合資格人士的日期,任何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被沒收以及對該選定持有人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條款及條件作出的任何修訂(包括有權獲得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數目)。

11.11在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的允許範圍內,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可決定選定持有人

是否依然合資格成為合資格人士,或選定持有人尚未歸屬的未行使受限制股份單位應否失效、註銷或沒收,且該決定對有關選定持有人而言為最終定論。

12.受限制股份單位的轉讓及其他權利

12.1根據本規則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屬選定持有人所有,且不得出

讓或轉讓,而選定持有人概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轉讓、質押、抵押、設押任何獎勵或在獎勵之上為任何其他人士創造任何利益,或訂立任何協議以作出上述行為,除非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或其任何利益乃因選定持有人身故而根據本計劃條款予以轉讓。

12.2如果出現任何實際或意圖違反規則12.1的行為,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有權取消任何

已授予有關選定持有人尚未歸屬的全部或部分獎勵或已轉讓獎勵。就此而言,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就選定持有人有否違反前述任何規定作出的決定為最終和不可撤銷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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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e])(Cre8)_28778\RSU C 0427 (2).docx定。

13.信託資產權益

13.1為避免疑問:

(a) 選定持有人在遵守根據規則 10及規則 14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歸屬前提下,在該獎勵或已轉讓獎勵中只享有或有權益;

(b) 選定持有人不得就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或信託的任何其他財產向受託人發出指示,受託人亦不得遵從選定持有人就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或信託的任何其他財產向受託人發出的指示;

(c) 選定持有人及受託人均不得行使受託人以信託持有的任何 H股所附帶的任何投票權(包括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

(d) 選定持有人對尚未歸屬的任何受限制股份單位的任何股息、任何退還股份、退還

股份的任何股息、信託的資金或其他財產不享有任何權利,上述各項全部均須由受託人為本計劃利益予以保留,除非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全權酌情另有決定;

(e) 選定持有人對因分拆及合併 H股(如有)而產生的零碎股份餘額不享有任何權利,就本計劃而言,該等 H股應被視為退還股份;

(f) 倘選定持有人身故,在規則 11.9規定的期限內未向選定持有人的法定代理人士轉讓利益,則該等利益須被沒收,且選定持有人的法定代理人士不得向本公司、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或受託人提出任何申索;

(g) 除非獲董事會另行豁免,倘獎勵函或轉讓函中列明的歸屬條件(如有)於相關歸屬日期或之前未獲完全達成,則受限制股份單位的獎勵將告失效,有關受限制股份單位不得於相關歸屬日期歸屬,且選定持有人不得向本公司、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或受託人提出任何申索;及

(h) 倘選定持有人根據規則 11於相關歸屬日期或之前不再為合資格人士,且與相關歸屬日期有關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根據本計劃將告失效或被沒收,則有關獎勵或已轉讓獎勵不得於相關歸屬日期歸屬,且選定持有人不得向本公司、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或受託人提出任何申索,除非董事會或授權人士全權及絕對酌情另有決定。

14.收購、配股、公開發售、以股代息計劃等

控制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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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如果本公司控制權因合併、通過計劃或要約私有化而發生變化、本公司實際控制

權變化、本公司與另一間公司合併後不再存續或 H股不再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則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或授權人士須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是否提前任何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歸屬日期。如果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歸屬日期提前,則應使用規則10.7規定的程序,但一旦知道變更的歸屬日期,歸屬通知應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發送予受規則14.1影響的選定持有人。受託人應根據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提供的確認函轉讓受限制股份單位或以現金方式支付實際銷售價格(視情況而定)予選定持有人。

就規則14.1而言,「控制」定義見證監會發佈並不時更新的《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公開發售和供股

14.2 倘本公司公開發售新證券,受託人不得認購任何新 H股。若為供股,受託人須就

獲配發的未繳股款股權的相關步驟或行動徵求本公司指示,而出售有關股權的所得款項淨額將持作信託的基金一部分。

紅利認股權證

14.3 如本公司就受託人所持有的任何 H股發出紅利認股權證,則除非本公司另有指示,受託人不得行使紅利認股權證上的任何認購權而認購任何新 H股,並須出售所取得的紅利認股權證,出售該等紅利認股權證的所得款項淨額應作為信託基金持有。

以股代息

14.4 如本公司實施以股代息計劃,受託人應選擇接受代息 H股,該等 H股將作為信

託內基金的一部分持有。如本公司實施現金或以股代息,受託人任何時間均應選擇接受現金,並應視為據信託持有 H股的現金收入。

合併、拆細、紅利發行及其他分派

14.5 倘本公司進行 H股分拆或合併,則應對已授予的發行在外受限制股份單位數目作

出相應調整,前提是該調整須以董事會認為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以避免攤薄或擴大擬根據本計劃供選定持有人獲取的利益或潛在利益。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須於該等分拆或合併生效後的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有關選定持有人其於歸屬時可獲的分拆或合併(視情況而定)後受限制股份單位數目。

14.6 倘本公司透過將利潤或儲備(包括股份溢價賬)撥充資本向 H股持有人發行入賬

列作繳足 H股,則受託人持有的任何受限制股份單位應佔的 H股應被視為相關受限制股份單位的增量,並須由受託人持有,猶如該等股份為受託人據此購買的受限制股份單位,並保留作信託的基金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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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倘任何非現金分派或其他事件因董事會認為就尚未行使獎勵或已轉讓獎勵作出的

調整屬公平合理而並無於上文提及,則須就各選定持有人持有的發行在外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數目作出董事會認為屬公平合理的調整,以避免攤薄或擴大擬根據本計劃供選定持有人獲取的利益或潛在利益。本公司須提供相關資金,或作出相關指示以動用退還股份或信託內其他資金,以便受託人能按現行市價於市場上或市場外購買 H股、認購或接納更多H股,以兌現額外獎勵或已轉讓獎勵。

14.8 如本公司就信託持有的 H股作出與計本劃規則並無提述的其他非現金及非股票派發,受託人須將該等派發出售,而該等派發的銷售所得款項淨額須當作為信託持有的H股的現金收入。

自願清盤

14.9倘本公司向其股東正式發出通知以召開股東大會,藉以考慮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決

議案(除非於有關情況下清盤的目的及隨即進行的合併或重組中,本公司所承擔責任、資產及負債大部分轉讓予繼任公司,則作別論)或已頒令本公司清盤,則董事會或授權人士須酌情決定該等受限制股份單位是否應歸屬予選定持有人及該等受限制股

份單位應歸屬的時間。倘董事會決定任何受限制股份單位應予以歸屬,則應儘快通知選定持有人,並盡合理努力促使受託人進行所需行動以向該選定持有人轉讓將向其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法定及實益擁有權或支付其就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本應收取的有關款項。

15.計劃上限

15.1 計劃上限應為根據本計劃可授予的 H股數目上限。本公司不得進行進一步授予以致已授予 H股總數超出於有關授予日期已發行 H股總數百分之五(5%)(「計劃上限」)。謹此釐清,修訂前授出的受限制股份單位不會佔用計劃限額。

15.2本公司不得作出任何進一步的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授予,以致根據本計劃作出的所

有授予涉及的 H股總數(不包括根據本計劃已沒收、註銷或失效的受限制股份單位)超過計劃上限。

15.3計劃項下向一名選定持有人授予但仍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單位總數應不超過於相

關授出日期已發行 H股總數的千分之一(0.1%)。

16.退還股份

16.1就本計劃而言,受託人須持有根據本計劃條款用於未來授予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退還股份。當 H股根據本計劃規則應被視為退還股份時,受託人應相應地通知本公司或授權人士。

17.本計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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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如發生規則14.1所載事件,本計劃不得於任何方面更改。

17.2本計劃可透過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決議案更改,前提是任何相關修訂均不得對任何

選定持有人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現有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17.3在不違反本計劃的前提下,獎勵函或轉讓函中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以及據此作出的

任何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針對本計劃未涵蓋之特殊情況所作出的安排),均應視為有效且具具有十足效力。

17.4對本計劃的任何更改均應向所有選定持有人及受託人發出書面通知。

18.取消獎勵或已轉讓獎勵

18.1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士可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取消任何尚未歸屬或已沒收獎勵或已

轉讓獎勵,前提是該取消不應影響任何選定持有人的現有權利,且若選定持有人獲授任何受限制股份單位(「交換受限制股份單位」),以換取本集團不時採納的任何其他股份計劃下的實質類似權益,而交換受限制股份單位被註銷或沒收,不得理解為或視為使任何選定持有人的現存權利受到影響,且有關選定持有人對本公司、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或受託人士並無有何權利,亦不得作出任務申索,且不對交換受限制股份單位擁有任何權利或權益,亦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申索。

19.終止

19.1受限於規則4,本計劃於下列較早日期終止:

(a) 獎勵期限結束,惟於本計劃屆滿前根據計劃授予任何尚未歸屬受限制股份單位以使有關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歸屬生效或根據本計劃條款進行其他所需事宜者除外;及

(b) 董事會決定的提前終止日期,惟有關終止不得影響任何選定持有人據此擁有的任何既有權利,謹此說明以避免疑問,本規則 19.1(b)所述選定持有人的現有權利變動僅針對已授予選定持有人的受限制股份單位所涉權利的任何變動,前提是,倘根據規則

18.1於提早終止時註銷或沒收選定持有人獲授的任何交換受限制股份單位,不得理解

為或視為使任何選定持有人的現存權利受到影響,且有關選定持有人對本公司、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或受託人士並無有何權利,亦不得作出任務申索,且不對交換受限制股份單位擁有任何權利或權益,亦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申索。

19.2在根據本計劃結算、失效、沒收或取消(視情況而定)最後尚未行使獎勵或已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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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獎勵之後的營業日,或董事會根據規則 19.1(b)決定提早終止計劃,受託人應(i)在收到結算、失效、沒收或取消(視情況而定)最後尚未行使獎勵或已轉讓獎勵的通知後,在受託人及本公司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出售信託最後已發行的獎勵(或由本公司決定的更長期限),並向本集團匯出規則19.2所提述的該等出售的所有現金及所得款項淨額,以及信託中剩餘的其他資金(在根據信託契約妥為扣除所有出售成本後);

或(ii)按董事會或授權人士指示的方式向本集團指定的實體(包括但不限於本集團可能採納的其他股份計劃的受託人)退還信託餘下的已發行 H股結餘,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相關法規或任何適用的法律、規則及條例。

20.其他條款

20.1本計劃不構成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與任何合資格人士之間的任何僱傭合約一部分,而任何合資格人士根據其任職或僱傭的條款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不受其參與本計劃或參與本計劃的任何權利的影響,而計劃亦不給予該合資格人士因任何理由終止其職務或僱傭關係而獲得補償或損害賠償的額外權利。

20.2本公司須承擔建立及管理本計劃的成本,包括(為避免疑問),因規則20.3所提

述的通訊而引致的成本、受託人購買 H股而產生的開支、印花稅及與在相關歸屬日期向選定持有人轉讓 H股有關的正常註冊費(即並非任何股份註冊處收取的快速註冊服務費)。為避免疑問,除本公司或任何本集團成員公司的任何預扣稅責任外,根據適用法律,本公司對任何合資格人士就於受限制股份單位歸屬後出售、購買或轉讓 H股而須繳付的任何其他性質的稅項或開支(或正在繳付的等值現金額)概不負責。

20.3本公司與任何合資格人士之間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可通過預付郵遞或專人派送,就本公司而言,郵遞或派送地址為本公司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國的註冊辦事處或由本公司不時通知合資格人士的其他地址,而就合資格人士而言,郵遞或派送地址為其不時通知本公司的地址,或親自遞送。此外,本公司向任何合資格人士或選定持有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包括歸屬通知)或其他通訊,可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以任何電子方式發出。

20.4以郵寄方式送達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應視為在投遞24小時後送達。以電子

方式送達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應視為在其發出的次日收到。

20.5本公司、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及受託人不對任何

合資格人士未能獲得作為選定持有人參與本計劃所需的任何同意或批准,或對任何合資格人士因參與本計劃而可能產生的任何稅款、開支、費用或任何其他責任負責。

20.6本規則的每項條款均應視為一項單獨的條款,且在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款全部或部

分不可執行或變得不可執行的情況下,可作為單獨的條款執行。若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款無法執行,該等條款須當作已從計劃規則中刪除,而任何該等刪除均不影響其他本計劃規則條款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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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本計劃不受上市規則第17章的規定所規限。

20.8除本規則另有特別規定外,本計劃不得直接或間接授予任何人針對本集團、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及受託人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權利(構成及附屬於受限制股份單位本身的權利除外),也不得導致針對本集團、董事會、授權人士、信託及受託人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訴訟。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不得要求董事會、其授權人士及╱或本公司對因本計劃或其管理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成本、損失、開支及╱或損害負責。

20.9如獎勵或已轉讓獎勵按照本計劃規則失效,任何選定持有人無權就其可能蒙受的

任何損失或享有的本計劃下任何權利或利益或預期權利或利益獲得任何賠償。

20.10本計劃的運作須受細則及任何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所訂的任何限制所規限。

20.11通過參與本計劃,選定持有人同意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或其他地區,

為執行、管理或實施本計劃目的,由任何本集團成員公司持有、處理、儲存及使用其個人數據及資料,該等同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管理和存置選定持有人的記錄;

(b) 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或其他地區向本集團成員公司、本計劃的受託人、

註冊人、經紀或第三方管理者或管理人或本集團的專業顧問或核數師提供數據或資料;

(c) 向本公司的未來收購方或合併夥伴、選定持有人受雇的公司,或選定持有人任職的企業提供數據或資料;

(d) 將有關選定持有人的數據或資料轉移到選定持有人本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該國家或地區可能不會對該資料提供與其本國相同的法定保護;及

(e) 如根據上市規則,為授予獎勵或已轉讓獎勵而需要發佈公告或發出通函,則披露該選定持有人的身份、受限制股份單位的數量、授予及╱或將授予的獎勵或已轉讓獎

勵的條款以及上市規則、相關法規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和條例要求的所有其他資料。

根據適用法律、規則和條例,選定持有人在支付合理費用後可獲得其個人資料的副本。如果該個人資料不準確,選定持有人有權要求更正。

21.詮釋及爭議解決

21.1根據本計劃作出的任何決定,包括與本計劃規則有關的詮釋事宜,均須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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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董事會負責詮釋並解決因本計劃引起或與計劃有關的任何問題與爭議。董事會的

決定為最終定論。

22.管轄法律

22.1本計劃受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適用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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