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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6 查看全文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号华润大厦 T4座 26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1-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晓娜律师、梁慧茹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2-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四)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其他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2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10:00在山西省太原市迎

泽区双塔西街72号潞安戴斯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军祥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3-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57467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8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75人,代表股份59394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8%。参会股东均为

2022年5月18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事

孙晓光先生、马泽锋先生和独立董事李德宝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八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7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1项-第8项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

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2.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7375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3%;反对股669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0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308%;反对669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4-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总数的11.26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7385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9%;反对股668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76%;反对668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7385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9%;反对股668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76%;反对668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4《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7375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3%;反对股669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0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308%;反对669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5《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7468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91%;反对股6599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94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882%;反对6599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6《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7385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9%;反对股668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76%;反对668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7《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689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09%;反对股6705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89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09%;反对6705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8《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7385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9%;反对股668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1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76%;反对668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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