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实施有利于确保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渠道畅通、资金平稳接续。
2.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1(此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端生李德宝裴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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