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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4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

二○二三年一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005号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应晓晨律师、余莉律师见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以及应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2023年1月5日,公司公告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9:30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2号潞安戴斯酒店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467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400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39%。参会股东均为2023年1月6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孙晓光先生、马泽锋

先生和独立董事李德宝先生、裴正先生,监事刘利生先生、李一飞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3项,具体如下:

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融资业务的议案》;

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中没有特别决议议案且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上述议案均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第3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临时议案,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会议通知》的公告。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635875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9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00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15%;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融资业务的议案》的表决情

况:同意633606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932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987%;

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589327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9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932739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987%。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煤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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