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本工作规则和董事会的授
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本工作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且经认定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财务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成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独立性,其成员资格自然终止,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牵头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支持。
第三章职责权限
118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股东单位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5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118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特殊情况可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临时电话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时限为10年以上。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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