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释义 ... ..............
摘要................4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 .....--...........6
二、债务人资产情况 0...........................7
三、债务人负债状况、、 ...............8
四、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9
五、清算条件下偿债能力分析 .................. 。 9
六、重整条件下偿债能力分析 .........................11
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八、债权分类 .....................13
九、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 ..... ..... .... .。14
十、未来经营方案...........................17
十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 - 23
十二、特别事项的.处理及说明........................0.26
释义
企业破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平原法院或法院 指 平原县人民法院
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 指 平原县润科地热新能源有限公司
阳煤平原/债务人 指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的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计机构 指 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 指 - 山西中照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债权人 指 阳煤平原的某个、部分或者全体债权人
本重整方案 指 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审议的《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费用-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支出的案件受理费,管理变价财产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
债务人财产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平原法院在受理阳煤平原破产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受理日 指 指平原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日期,即2025年1月15日
《审计报告》 指 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德大正专审字(2025)第12号《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山西中照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拟破产清算事宜涉及的该公司净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晋中照诚评报字【2025】第0117号,以及《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拟破产清算事宜涉及的产能指标项目资产评估补充说明》等评估报告
工作日 指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行政审批部门 指 依法有权对阳煤平原进行工商登记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 -
元 指 人民币元
基准日 指 本重整计划草案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前
言
平原法院根据平原县财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5)鲁14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阳煤平原破产清算,2025年1月16日作出(2025)鲁1426破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及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经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5)鲁1426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5年12月16日起对阳煤平原重整。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扎实开展公司破产清算、重整的各项工作,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调查、保管、处置等,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审查梳理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接收并审查申报的债权,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设备设施拆除工作,推进并完成债务人关闭退出工作,妥善完成职工分流安置,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招募重整投资人,力争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企业重生。
管理人在平原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力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秉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债权人开放、透明的态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实现企业脱困重生。根据投资人提交的投资经营方案以及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管理人听取了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可行性分析,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现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为使债权人快速了解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现将本重整计划草案概要如下:
一、债务人全部资产评估价值8.35亿元,其中,已变价资产评估价值3.19亿元,已催收回应收账款评估价值0.04亿元,尚未变价资产评估价值5.12亿元,具体数据以评估报告内容为准。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后,债务人作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不变,原出资人持有的债务人股权零元转让给重整投资人。阳煤平原将在投资人的赋能下,进行优化整合与升级,提高债权人清偿权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重整投资人总投资额10.5亿元,承接债务人全部资产,按本重整计划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含土壤修复费6.17亿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随时全额清偿。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的清偿,在平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相应工程量的实际变价金额为限,以现金方式清偿。
五、职工债权的清偿,在平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66.137%清偿率以现金方式清偿。
六、税收债权的清偿,在平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50%清偿率以现金方式清偿,剩余50%由重整投资人清偿。
上述第四、五、六项中,未清偿的该类债权转入普通债权,与该债
权人相应的普通债权(若有)合并计算,并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七、普通债权的清偿,在平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高于10万元部分,按照0.14%清偿率以现金方式清偿。 -
八、劣后债权,清偿率为0。
九、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就未清偿部分向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原有协议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十、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投资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本重整计划预留未申报债权偿债资金180万元,预留期间为自本重整计划执行期满之日起三个月,投资人和债务人在预留期间发生的本项支付,可以申请从本预留资金中偿还。预留期满如有剩余,则按本重整计划二次分配;预留资金不足的,全部由重整投资人和债务人承担,不因此调整分配。
十一、本重整计划未涉及的债权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正文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工商登记基本情况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15日,住所地平原县城立交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武金万。债务人注册资本56,029.65万元,出资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85,751,215.00元,出资比例51%;出资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出资205,908,963.75元,出资比例36.75%;出资人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68,636,321.25元,出资比例12.25%。经营范围:液体无水氨、工业用甲醇、硫磺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限期2019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合成氨、尿素、农用碳酸氢铵、多肽尿素、硫酸铵、缓控释肥、氨水、三聚氰胺、塑料制品、化肥、发电、蒸汽、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服装、棉麻、化纤生产、销售、仓储;安全阀效验(FD1);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债务人关闭退出状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8]9号)山东省化专办做出《关于报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报告》(鲁化安转办[2018〕26号)、国家九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城
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28号)、省化专办《关于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化安转办[2019]57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工作组2025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工原函[2025]64号)等文件的要求,债务人必须进行搬迁改造。截至2025年11月25日,阳煤平原完成搬迁改造(关闭退出)工作。
(三)债务人职工安置
债务人原有职工2295人,至破产受理日,仍有在册职工355人需要安置,包括提前离岗人员、“三期”女员工、工伤人员等。另外,债务人还有非企业员工39人需要继续帮扶,这些需要帮扶的人员大部分属于职工遗属及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另有2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积极与职工进行协商,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对在册职工进行安置,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1名职工尚未领取安置费用之外(已经预留安置费用),其他职工和帮扶人员全部分流安置完毕。
二、债务人资产情况
(一)债务人资产评估状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阳煤平原资产评估价值为73,072.60万元;另外,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产能指标项目资产评估补充说明》,债务人产能指标的评估价值为10,450.00万元,债务人资产评估总价值为83,522.6万元。
(二)债务人资产变价状况
1.完成变价的债务人资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人已经完成一厂二厂三厂厂房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车辆、产能指标、煤炭、废钢、编织袋、煤底子等资产的变价工作,变价资产评估价值为319,129,106.20元,实际变现价款为380,459,185.92元。
2.尚未完成变价的资产
扣除已经完成变价财产等,债务人剩余尚未变价资产的评估值约为5.12亿元,主要包括:一二三分厂土地(含厂区两栋地上建筑物、第-变电站、第三变电站、库房),化工园区土地,建材厂东北侧和污水处理厂的土地,热电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建材厂和水厂土地及地上构筑物,以及应收账款等资产,具体以评估报告内容为准。
(三)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1.债务人现金49,678,008.43元;
2.债务人纳税账户的留抵金额42,801,575.41元,变价资产已抵扣33,890,346.67元,剩余留抵税款8,911,228.74元;另外,预缴税款9,773,851.90元,财产权益合计为18,685,080.64元。
三、债务人负债状况
1,508,291,018.29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275,188.26元,职工债权456,247,529.50元(含已清偿公积金10,130.00元),社会保
依据评估报告,应收账款包括:应收政府机关供暖补贴、产能压减补贴等。
险费用3,343,991.00元,税收债权13,721,127.78元,普通债权1,027,203,978.97元,劣后债权7,499,202.78元(详见债权人无异议债权表)。
四、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717,320,497.22元,主要包括:职工安置费43,063,148.82元,土壤修复费用617,386,000.00元,以及其他破产费用56,871,348.40元。
五、清算条件下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审计和评估结果,如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则破产财产的变现价款将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相应工程量的实际变价金额为限进行清偿,剩余变现所得在支付相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继续清偿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债权,如有剩余财产则用于普通债权分配。
(一)按评估价值的80%变价率的偿债能力测算
假如每轮降价幅度为20%,降价一轮能成交,则成交价为412,877,515.04元,合并已经变现价款380,459,185.92元,可获得偿债资金793,336,700.96元,则债务人偿债能力测算如下:
2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14号指导性案例,本案中将土壤修复费用列为共益债务。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2 资产和债权 偿债金额 偿债率
1 清算可分配财产总价值 793,336,700.96
2 减:优先债权受偿额 275,188.26 275,188.26 100%
3 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717,320,497.22 717,320,497.22 100%
4 减:职工债权受偿额 456,237,399.50 75,741,015.48 16.60%
5 减:税收债权 13,721,127.78 0 - 0
6 减:普通债权 1,027,203,978.97 0 0
7 减:劣后债权 7,499,202.78 0 0
根据上述测算,在降价一轮的条件下,职工债权的清偿率仅16.60%。但上述测算并未考虑大额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不可能全额变价的风险,另外,变价前必须完成污染土壤修复义务,而土壤修复时间短则两三年,长则数年,清偿时间也将大大延后,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极有可能远低于上述估算。
(二)按评估价值的64%变价率的偿债能力测算
假如降价两轮成交,则债务人剩余资产成交价为330,302,012.03元,连同已经变现价款380,459,185.92元,可偿债资金合计710,761,197.95元,债务人偿债能力测算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资产和债权 偿债金额 偿债率
1 清算可分配财产总价值 710,761,197.95 2 -
2 减:优先债权受偿额 275,188.26 275,188.26 100%
3 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717,320,497.22 710,486,009.69 99.04%
4 减:职工债权受偿额 456,237,399.50 0 0
5 减:税收债权 13,721,127、78 0 0
6 普通债权受偿额 1,027,203,978.97 0 - 0
7 减:劣后债权 7,499,202.78 0 0
由于经济持续下行,破产财产拍卖成交难度大,多轮降价仍不能成交的案例比比皆是。本案中,假如降价两轮才能成交,则破产财产的变现价款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债权的清偿率均为0。这样就不能完成污染土壤修复义务,污染源的危害将持续存在,极易引起社会恐慌,与国家倡导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重背离。
六、重整条件下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
重整投资人总投资额10.5亿元,依据土壤修复方案、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十七批)以及环保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成土壤修复义务。其中617,386,000.00元用于土壤修复,其他用于支付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偿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等。
在偿债分配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依据施工范围的评估价值优先受偿;职工债权偿债率为66.137%,以现金方式清偿;税收债权按50%清偿率以现金方式清偿,剩余50%未清偿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清偿;普通债权总偿债金额2000万元,其中,小额债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高于小额债权的部分按比例清偿;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测算: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资产和债权 偿债金额 清偿率
1 重整可分配财产总价值 1,050,000,000.00 -
2 减:优先债权受偿额 275,188.26 275,188.26 100%
3 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717,320,497.22 717,320,497.22 100%
4 减:职工债权受偿额 456,237,399.50 301,743,750.63 66.137%
5 减:税收债权 13,721,127.78 6,860,563.89 50%
6 普通债权受偿额 1,027,203,978.97 20,000,000.00 分段
7 - 减:劣后债权 7,499,202.78 0 0
8 预留未申报债权偿债额 1,800,000.00 -
9 预留或有支付资金 .- 2,000,000.00
根据上述测算,在重整模式下,重整投资人投入重整资金后,可以大大提高各类债权的清偿率,能够更好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投资人能够继续投入经营资金,盘活债务人资产,吸纳就业和发展地方经济,实现债务人重生。
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并结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阳煤平原已严重资不抵债。为挽救阳煤平原,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努力,并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对阳煤平原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为登记在册的阳煤平原全体股东,包括: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85,751,215.00元,出资比例51%;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出资205,908,963.75元,出资比例36.75%;平原县聚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68,636,321.25元,出资比例12.25%。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由于阳煤平原已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值,因此,阳煤平原全体出资人股东权益均调整为零。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其持有的阳煤平原100%股权。
八、债权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本重整计划草案对阳煤平原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计717,320,497.22元。包括:污染土壤修复费用617,386,000.00元、职工安置费43,063,148.82元、其他破产费用共计56,871,348.40元,包含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留守人员费用、支付变价税款、碳排放费等。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275,188.26元。
(三)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456,237,399.50元。
(四)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总额为13,721,127.78元。
(五)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总额1,027,203,978.97元。
(六)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7,499,202.78元。
九、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
本方案涉及债权的清偿,以重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方案完成出资义务为前提,债权清偿以现金清偿为原则,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717,320,497.22元,不予调整,依法全额清偿。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的清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275,188.26元,不予调整,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相应工程量的实际变价金额为限,在本重整方案获平原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三)职工债权的清偿
职工债权456,237,399.50元,在平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66.137%的清偿率,以现金方式进行清偿,需要偿债资
金301,743,750.63元,未清偿部分转入普通债权,与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合并计算。
(四)税收债权的清偿
税收债权13,721,127.78元,在平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按50%清偿率以现金方式清偿,剩余50%由重整投资人清偿。
(五)普通债权的清偿
普通债权1,027,203,978.97元,与未受偿优先债权转入的债权合并计算,债权金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全额清偿,债权金额高于10万元部分按比例清偿。据此,支付10万元(含)以下小额债权部分偿债资金18,362,352.56元;高于10万元债权的部分按0.14%比例清偿,需偿债资金1,637,647.44元,合计为2000万元。普通债权在平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六)劣后债权清偿额为0元。
(七)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方案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由投资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本重整计划预留未申报债权偿债资金180万元,预留期间自本重整计划执行期满之日起三个月。投资人和债务人在预留期间发生的本项支付,可以申请从本预留资金中偿还,预留期届满如有剩余,则按本重整方案二次分配;预留资金3依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扣减已申报债权后,审计报告记载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合计未申报额为41,931,686.19元。
不足的,全部由重整投资人和债务人承担,不因此调整分配。
(八)债权清偿条件
1.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法应当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债权人,在依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后,由管理人依据本重整计划支付相应的清偿资金。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人有权暂缓支付清偿资金且不构成违约。
2.解除强制措施
债权人根据本重整方案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解除查封申请、办理抵、质押解除手续等,在未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前,管理人有权暂缓清偿,且不构成违约,在权利人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后,由管理人按照本重整方案约定予以清偿。
3.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支付的清偿款属于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管理人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由阳煤平原代为申报缴纳,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现金缴纳,则需由债权人按照阳煤平原通知将税款支付至阳煤平原,由阳煤平原代为缴纳至税务机关。
4.债权金额及相应清偿款的调整
本重整方案涉及的债权金额在本重整方案通过后发生变化的,以最终经法院裁定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并按照本重整方案的规定受偿。
(九)其他分配
管理人根据本重整方案预留的实物、资金,或者将来可能追回的其他财产,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满三个月内,扣除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管理人依据本重整方案的债权分类和清偿顺序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时,优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其次用于清偿税收债权,最后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十、未来经营方案
重整投资人平原县润科地热新能源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已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平原县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的支持。
(一)土壤修复方案及执行
根据《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北厂东北部租赁地块土壤修复方案》,以及《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十七批)》相关要求,阳煤平原的土壤修复包括两个修复和两个管控方案,一是公司腾退地块土壤修复,二是北厂东北部租赁地块土壤修复,三是腾退地块地下水风险管控,四是热电厂在产部分地下水管控。上述土壤修复方案由投资人和债务人按重整方案分步骤实施。
第一,重点先修复公司腾退地块,争取尽快发挥其使用价值
关于土壤,对0-4.5m含铅混合污染土壤、0-4.5m异味土壤、6.5-8.5m氨氮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对0-6.5m有机污染土壤低浓度进行原地异位氧化修复,高浓度污染土危废转运。关于地下水:对地下水进行“抽出-处置+原位氧化修复”。地下水管控:对地块全厂区地下水进行垂直阻隔,采用高压旋喷+三轴搅拌桩技术配合施工,治理至地块内地下水污染物不
具有向地块外扩散的趋势。
第二、北厂东北部租赁地块,修复后退租
关于土壤,对0-8.5m开挖过程中异味污染土壤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对0-8.5m有机污染土壤进行原地异位氧化修复;对8.5-20m有机污染土壤进行原位氧化修复。地下水治理:对地下水进行“抽出-处置+原位氧化修复”。地下水管控:对租赁地块厂区边界进行垂直阻隔,采用高压旋喷+三轴搅拌桩技术配合施工,治理至地块内地下水污染物不具有向地块外扩散的趋势。
第三、适时进行腾退地块地下水风险管控
对地下水开展局部原位氧化修复削源治理,将地下水治理至超标污染物浓度稳定不再增加水平。
第四、热电厂在产企业地下水管控问题
管控范围为对电厂进行阻隔长度约1085米,使渗透系数应达到10-7cm/s数量级。
投资人承担土壤修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实际发生的土壤修复及相关的费用超出本重整方案偿债金额,全部由重整投资人承担,债务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倡导投资人采用先进绿色修复技术,降低修复费用,如实际发生土壤修复费用低于本重整方案数值,则作为投资人收益。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因此调整本重整计划分配。
(二)经营方案
阳煤平原热电厂自投运以来,始终是区域能源保障核心,为企业生
产、居民生活提供持续电力与热力支持,在带动就业、助推工业发展中作用突出。虽因政策调整关停,但核心资产完好,加之坐拥1000余亩工业用地,资产盘活与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基于此,投资人以“价值重塑”为核心目标,确立“蒸汽重启先行、土地盘活为基、招商聚产增效”的实施路径,系统谋划资产盘活与产业发展方案,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项目概况
阳煤平原热电厂始建于2003年,占地面积150亩,总装机容量64MW,年设计发电量达5亿千瓦时,是平原县早期重要的能源供给企业。虽因政策调整关停,但核心资产保存基本完整,在现有的3台75T锅炉、2台220T锅炉、2台12MW、1台40MW背压发电机组中,有2台75T锅炉、1台220T锅炉、1台12MW及1台40MW背压发电机组设备状态良好,可以随时投入使用,2座110KV变电站、1座地表水处理厂等配套设施功能完备,加之1000余亩规划工业用地储备,为资产盘活提供了坚实基础。
2.核心方案
投资人拟以厂区成熟配套设施为依托,从“能源再利用、土地拓空间、资源促循环、资产与战略整合、配套强支撑”五个维度构建“能源-土地-绿色-服务”四位一体发展格局,将其打造为特色产业园区,最终实现从“闲置资产”到“综合效益平台”的价值跃升。
(1)聚焦能源核心,重启蒸汽业务赋能产业。
以蒸汽业务重启为资产盘活“突破口”,依托厂区现有锅炉机组,精准对接园区工业蒸汽需求。凭借成熟技术保障蒸汽品质,形成“品质
高、成本低”优势,既为企业提供稳定、可靠汽源,又能快速激活设备产生现金流,为后续工作储备资金。
短期精准破局。启动1台75T锅炉专属保障。经测算,蒸汽售价215元/吨,综合成本约180元/吨,单吨净利润35元;按年供汽26万吨计算,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净利润可达910万元,6个月即可实现投资回本,快速激活资产价值。
(2)长期规模发展,整合分散资源,形成规模效益。
随着园区产业扩张,整合福洋、汇盛等园区企业分散燃气锅炉,统一接入电厂体系,启动1台220T锅炉规模化运行,将用汽量提升至110T/h以上。通过集中采购燃料、优化运维流程,综合成本控制在160元/吨,保持215元/吨售价不变,年供汽量达96万吨,年营业收入2亿元,年净利润可达5000万元。
对接增量需求,扩大供给规模。平原县化工园区现有常规用汽量30-40T/h,绿霸化工投产后将新增30-40T/h需求,形成双倍基础用汽量。整合园区企业及供热设施后,用汽能力可提升至110-120T/h,能源供给规模实现近3倍增长。
构建闭环机制,形成核心竞争力。以热力为核心,打通“燃料采购)设备维护-热能供应-终端用户服务”全链条,消除信息壁垒与成本损耗。实施“后向整合降原料成本、前向整合强用户服务”策略,资源向技术研发(节能降耗)、市场拓展倾斜,财务投入供应链数字化与智能热表覆盖。预计整合后可降低15%-20%中间成本,提升30%以上市场响应速度,3年内年利润增长超25%。
依托区位优势,打造产业集群。化工园区地处鲁西北交通枢纽(距京福高速3公里、京沪铁路济铁物流园1公里),热力、电力等资源充足,现有546亩预留成熟地块可承接大型用热项目。项目投产后可盘活闲置土地,吸引生物制药、精细化工等企业入驻,形成“热力-产业”循环经济链,年可实现营收50亿元、利税3亿元。
创新供能模式,拓展服务边界。采用“移动供热宝”罐车运输高温高压蒸汽,破解传统管道铺设难题。罐车直达企业接入自有管道,小微企业单罐可用2天,中型企业循环供应保稳定。此举可使企业用汽成本降低10%-30%,既为热电厂拓展营收渠道,又为“双招双引”提供热能保障,助力“双碳”目标落实。
3.深挖土地潜力,精准招商,构建产业集群。
(1)科学治理利用土地。聘请第三方专家基于土地污染程度科学评估,按“由易到难”原则划分治理区块。优先启动低污染区块修复,积累经验后推进高污染区域治理,单区块治理完成即同步规划产业植入,实现“修复-利用”无缝衔接,最终完成全区域污染治理与绿色转型。
(2)赋能综合园区建设。一是能源协同供给,即依托热电厂低热值煤清洁利用优势,构建“热电联供+新能源储能”体系,为企业降低用能成本15%-20%。二是培育产业集群,即联动生物医药、包装材料等轻耗能产业,打造“煤-电-热-材”一体化链条,形成年产值超5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群。三是助推县域经济,预计新增“四上”企业10家以上,带动就业1000人,年税收超2亿元,推动县域规模以上企业占比提升3-5个百分点。同时,入驻企业均自筹项目建设资金,可省去这部分投入,实现以
存量资源撬动增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4.夯实配套支撑,提升园区综合服务能力。以热电厂现有基础设施为基础,打造功能完备的产业服务平台:对保存完好的110KV变电站全面检修升级,接入县域电网体系,为企业提供专属供电服务;规划建设小型物流集散中心,整合周边资源提供仓储、运输、配送一体化服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产业运转效率。
5.强化资源循环,构建绿色低碳产业生态。推动“废弃物资源化、资源循环化”利用,构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环模式:将发电煤灰加工为蒸压加气块等环保建材;电厂现有1.6万吨/日地表水预处理,能直接为入驻企业提供所需净化水。
(三)盘活意义
1.保留战略资产,筑牢能源业务根基。现有锅炉及发电机组可直接适配蒸汽供应,改造后能拓展工业蒸汽、区域供暖等业务;新建煤电项目面临审批繁、能耗紧、环保严等多重障碍,保留现有资产可规避风险;通过“发电+蒸汽”双轨运营扩大业务版图,提升综合竞争力。
2.完善供暖体系,强化民生保障能力。热电厂紧邻西部城区供热首站,配套完备且已纳入县域供暖应急调峰体系。极端寒潮或主热源检修时可快速启动,为东部供暖缺口区域及汉源生物等补充供能,保障居民供暖连续稳定,提升全县供暖均衡保障水平。
3.实现资产增值,强化国有经济支撑。系统性盘活后,年综合收益预计增长15%-25%,既为公司积累发展资本,又能完善园区配套、带动就业、增加税收、推动绿色转型。推动国企从“花钱”向“赚钱”本质转
变,强化国有经济在县域发展中的核心支撑作用。
4.创新合作模式,提升资源利用效能。以“土地租赁+配套服务”为核心,提供定制化厂房、蒸汽直供、电力保障等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落地成本。通过统一建设园区道路、绿化、水处理等设施,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助力产业集聚。
十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重整计划由阳煤平原负责执行,重整投资人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与债务人配合执行重整计划,维护债权人等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二)执行措施
1.偿债资金的支付。重整投资人总投资额10.5亿元,整体受让债务人全部资产。重整投资人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据土壤修复报告完成土壤修复义务,承担土壤修复费用;其他偿债资金优先从债务人变价资金中支付,如有不足则投资人承担补足义务,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偿付安排。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方式从管理人账户(或管理人控制的专项账户)直接向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账户进行分配。债权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当自本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按照要求书面提供债权人本人的受偿债权账户信息。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停止支付、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按照本重整计划可以获得清偿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受偿资金的,管理人将对
未受领资金进行提存。提存保管期以二年为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算。提存期届满后,债权人仍未受领的,扣除管理费用等的余额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分配顺序,继续进行分配,优先偿还职工债权,其次是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受领分配且提存分配期限届满后,其对阳煤平原所享有的债权视为已在重整程序中清偿完毕。
3.股权变更登记。平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管理人依据本方案完成对原出资人债权分配后七个工作日内,原出资人协助重整投资人将债务人全部股权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公司/个人名下。
4.执行的保证。为确保本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由投资人为本重整计划草案中确定的债务人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该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草案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并可以作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向投资人主张重整投资总额范围内清偿的依据。
5.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且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阳煤平原历史形成的一切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土壤修复费的支付、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均与原出资人无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满足之日,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计划确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需要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现金清偿的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2.出资人、投资人已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如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以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间为准。
(五)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间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六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费用按50万元计算。监督期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监管期间,管理人执行如下职务: --
1.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债务人定期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
3.执行重整方案期间,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处理已设定担保的财产的,应书面报经管理人和平原法院同意;
4.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平原法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执行本重整计划及相关的全部投入,管理人依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为投资人的普通债权。
(六)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本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为9,466,026.00元,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
十二、特别事项的处理及说明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债权人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分为出资人组、优先债权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及第 86条第1款的规定,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如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平原法院裁定批准后,对阳煤平原和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阳煤平原债务人等各方主体均具有约束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本重整方案未列明或者遗漏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经查证属实
或者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阳煤平原应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并由重整投资人和债务人兜底,全部予以妥善解决,不调整分配。
(三)其他事项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部分或全部获得清偿后,如果有证据表明所确认的债权不实的,阳煤平原有权在清偿时作出相应扣减,或者予以追回。
2.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重新作出确认的,则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重新计算受偿金额,重新计算后的受偿金额高于原确认受偿金额的,高出部分由阳煤平原承担。
3.上述债权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将提存的分配额按本重整方案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本重整计划所列各附件构成重整计划不可分割的部分。
5.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最终解释权归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重整计划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