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5]证券见字第9号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福德广场南楼16楼
电话:021-63568800传真:021-63569988
邮政编码:200080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Zhen Dan Law Firm
地址:中国上海四川北路1688号福德商务中心南楼16楼 Add: 16F/S. No. 1688 Sichuan Road (N)Shanghai200080,P. R.C.
电话:(8621)63568800 Te1:(8621)63568800
传真:(8621)63569988 Fax:(8621)63569988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5]证券见字第9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46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5日下午13时30分在上海市崇明区绿海路780弄1号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5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至 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关于修订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等六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共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关于修订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按特别决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按累积投票程序进行了表决,《关于修订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六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全部六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在本次股东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
上海市营日律市事务所
经办律师:邵曙范
叶宗林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