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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9-09 查看全文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东百集团”)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3年8月16日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对发行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之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公众利益实

体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原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依航自2018年至2022年已连续五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因此不再担任本

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本次变更前,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陈依航、何君飞,现拟变更为王永平、何君飞。

(二)相关承诺

针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

况,中信证券核查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依航、王永平出具的相关承诺。经核查:

1、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如下承诺: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公众利益

实体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原签字注册会计

师陈依航自2018年至2022年已连续五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因此不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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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本所指派注册会计师王永平接替陈依航作为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

王永平,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1995年起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199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1995年开始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了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陈依航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陈依航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陈依航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

业意见。本所承诺对陈依航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王永平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陈依航签署的

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王永平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王永平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

业意见,且与陈依航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王永平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

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依航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所及签字会计师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所及签字会计师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3、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永平已出具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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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同意承担审计机构和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承诺对陈依航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

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交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己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1、发行人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2020

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

荐代表人张新、丁勇才,申报会计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变

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依航、何君飞,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永平、何君飞,

发行人律师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林晖、陈韵、陈张达未受到有

关部门的处罚。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依航自2018年至2022年已连续五年为发行

人提供审计服务,因此不再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申报会计师指派注

册会计师王永平接替陈依航,作为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除上述人员变动

外,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律师及签字律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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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之日(2023年8月16日)至发行人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之日(2023年8月16日)至

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不存在其他会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条件的事项。

特此承诺。

7-4-3-4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飞何

签字会计师:何飞

王永平何君飞

明林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宝明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9月7日

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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