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7-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引言....................................................4
正文....................................................6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6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6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2.......................................12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5.........................................39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7.........................................50
五、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62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6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64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64
六、发行人的业务.............................................67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3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4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7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98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98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102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08
十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08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9
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12
十七、总体结论性意见..........................................119
附件: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清单.......................................121
7-3-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022〕天衡福非字0222-022号
致: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韵律师和陈张达律师,担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22〕天衡福非字0222-05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天衡福非字0222-06号《关于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天衡福非字0222-012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和〔2022〕天衡福非字0222-17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天衡律师现就报告期内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发行人生产经营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是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天衡福非字0222-05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天衡福非字0222-012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和〔2022〕天衡福非字0222-17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天衡福非字0222-06号《关于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是指《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补充报告期是指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是指自〔2022〕天衡福非字0222-12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即2023年4月27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7-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除上述释义外,《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表述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琪投资”),丰琪投资将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1)丰琪投资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2)丰琪投资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
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3)本次发行完成后,丰琪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天衡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查了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审查了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认购对象自然人股东出
具的关于其个人基本情况、任职履历、家庭成员情况等事宜的调查表;
3、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穿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股权结
构及股东情况;
7-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查询了发行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公告文件,取得了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丰琪投资及其关联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变更起止日期为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5月16日);
5、取得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出具的《关于认购对象及其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6、取得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情况的《承诺函》;
7、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自然人股东是否
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情况的查询结果。
(一)丰琪投资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1、丰琪投资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丰琪投资的说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包括向丰琪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含东百集团及其子公司)借款,以及向金融机构取得授信额度等方式筹集资金。若金融机构要求丰琪投资以本次认购的股票质押增信的,丰琪投资将确保股票质押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发生质押比例过高的情形,以保证东百集团控制权的稳定。
丰琪投资成立于2009年7月,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主要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丰琪投资股权外还持有其他对外投资,主要包括工业板块、供应链贸易板块及房地产板块等,该等资产较为优质,经营状况良好,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板块具体情况
该板块主要企业是国内从事塑料薄膜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一
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工业板块主工业板块要企业的总资产约为31.47亿元,净资产约为11.18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该板块主要企业从事玉米及大蒜等农产品、白糖及板材等原供应链贸易板块
材料供应链贸易业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供应链贸易
7-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业务板块具体情况
板块主要企业的总资产约为78.06亿元,净资产约为34.40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该板块主要企业主要从事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截至房地产板块2022年12月31日,房地产板块主要企业的总资产约为62.29亿元,净资产约为32.77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于上述情况,丰琪投资已对本次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初步规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主要认购资金来源预计金额向金融机构取得授信额度不超过47000
向关联企业借款(不含东百集团及其子公司)不低于19500
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主要为向金融机构取得授信额度的方式筹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丰琪投资已与商业银行洽谈相关融资事项,与部分商业银行正在沟通推进中。根据初步意向,丰琪投资拟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不超过4.7亿元,贷款期限不低于36个月,并拟以本次发行所认购的部分股份进行质押。上述融资最终以金融机构批复为准。
此外,根据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2743900股(含本数),且不低于108359134股(含本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486.28万元(含本数),且不低于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因此,丰琪投资的认购资金来源金额,也将根据上述区间及调整原则最终确定。
2、丰琪投资本次认购资金筹资计划的保障措施
丰琪投资的认购资金来源以向金融机构取得授信额度的方式筹集为主,金融机构给予丰琪投资的授信额度与本次认购资金的差额部分,丰琪投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措施,以保障认购资金的充足:
(1)拟增加向关联企业借款的金额(不含东百集团及其子公司)。
(2)丰琪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将结合家庭自有资金、资产情况,灵活筹集资金,拟以股东借款或增资等合法方式补充丰琪投资的自筹或自有资金部分。
7-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丰琪投资已为本次发行资金安排出具相应承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丰琪投资出具了《关于认购对象及其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为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东百集团及其关联方(丰琪投资、丰琪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东百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票质押的情形,不存在东百集团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丰琪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其中的自筹资金,包括向丰琪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含东百集团及其子公司)借款,以及向金融机构取得授信额度等方式筹集资金。若金融机构要求丰琪投资以本次认购的股票质押增信的,丰琪投资将确保股票质押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发生质押比例过高的情形,以保证东百集团控制权的稳定。
“二、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
“三、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能够足额、及时支付认购东百集团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东百集团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认购对象丰琪投资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东百集团及其关联方(丰琪投资、丰琪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东百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丰琪投资已对认购资金来源进行初步规划并制定了相关的筹资计划和保障措施,其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7-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丰琪投资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股票发行预案》等资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12月6日。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变更起止日期为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5月16日)并经核查发行人披露的
公告文件,丰琪投资及其关联方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023年5月29日,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施霞分别出具《承诺函》
承诺:一、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关联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二、自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三、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指引,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积极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本公司/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减持股份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已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九、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补充披露了上述承诺。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和减持计划。丰琪投资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公开披露。
7-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丰琪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根据《股票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869846246股,丰琪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463611503股,持股比例为53.30%,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施章峰、施霞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62837338股、21410758股,持股比例分别为7.22%、2.46%,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为
62.98%。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02743900股测算,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
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由62.98%上升至约69.98%。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丰琪投资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一、本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前述锁定期内,本公司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
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二、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股份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参考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号)对上市公司
收购的解释,“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是募集资金,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在本次发行前后持股比例均高于50%。因此,丰琪投资认购的目的并不是为获得或巩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综上所述,丰琪投资全额认购本次发行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本次发行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丰琪投资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无需进行股份锁定。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丰琪投资已就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出具股份锁定承诺,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7-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丰琪投资已承诺:“一、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为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东百集团及其关联方(丰琪投资、丰琪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东百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票质押的情形,不存在东百集团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丰琪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根据丰琪投资出具的承诺,丰琪投资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
股;(3)不当利益输送。
3、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丰琪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施文义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架构未超过两层,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4、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丰琪投资,丰琪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亦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分别出具了专项说明。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认购对象已出具相关承诺,认购对象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不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之“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2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涉诉案件2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多次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涉及消防、违规建设、税务等方面的事项;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商业类及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范围
7-3-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也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等业务;4)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债银行贷款。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2)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住
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土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是否存在交付困难引发重大纠纷争议等情况,或是否已妥善解决或已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4)公司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而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天衡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发行人
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文件,访谈了相关案件的代理律师;
2、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
等公开信息网站,并取得了政府部门守法证明等资料;
3、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
的调查表;
4、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5、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并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说明,核查土
地储备及后续投资开发计划情况;
6、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华兴会计师
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审查了发行人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相应的内部
控制制度,查阅发行人制定的与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查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诺。
7-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
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笔涉诉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1)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相关纠纷
*中铁建工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372号
《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中铁建工因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中铁建工请求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支付欠付工程款30610万元、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1000万元,资金占用费2202万元等,合计33812万元。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初372号)、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20)甘01执保281号),法院查封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
区建兰路街道西津西路16号8层001室房屋建筑面积约1.31万平方米,冻结兰州东方友谊置业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合计52.49万元。2020年11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本案。上述银行账户于2021年1月解除冻结。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初372号之三),因原被查封的房屋实地发生了施工变更,法院解除对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西津西路16号8层
001室(实为7层701室)的查封,重新查封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名下位于兰州市七
里河区建兰路街道西津西路16号7001至7013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26万平方米。
2023年6月,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收到(2020)甘0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建工)工程款5191.36万元、资金占用费1220.84万元;原告在5191.36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件受理费173.24万元,原告负担140.39万元,被告负担32.85万元;鉴定费
398万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9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由原告负担。
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中铁建工均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铁建工、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2534号
《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铁建工、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中铁建工支付工程款608.69万元、支付停工损失及物价调差暂计403.69万元、支
付逾期付款利息约166.98万元,共计约1179.37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一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北京环博达物流诉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022年,北京环博达物流以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不动
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拖欠北京环博达物流租金及综合管理服务费,且持续占用租赁场地,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空并返还租赁物,北京环博达物流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696879.41元。同时,请求判令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环博达物流支付租金6877913.42元,综合管理服务费208491.05元,按照
24772.63元/天标准支付租赁物占用费,支付滞纳金821395.08元,赔偿损失
4533391.53元,并承担北京环博达物流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
受理费、保全费、保险保函费由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共计13198070.49元。同时,请求判令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标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7-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年9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5民初14908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8070.49元。
2023年8月,北京环博达物流收到(2022)京0115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北京环博达物流与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22年6月1日解除;
*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环博达物流腾退并返还坐落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6号院的房屋;
*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向北京环博达物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24772.63元/天的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赔偿损失费1511130.51元,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环博达物流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4749元,北京环博达物流负担197656元,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7093元。
保全费5000元由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环博达物流、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单笔涉诉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商誉和业务活动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7-3-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
(1)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相关纠纷
*中铁建工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行人根据工程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已对中铁建工的总包成本计提
139574.20万元,该工程项目尚未最终结算。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总造价为124834.12万元,一审判决金额低于发行人已计提的总包成本。目前,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与中铁建工均提起上诉,根据双方的民事上诉状等材料,预计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因本案被查封房屋部分权利虽然受限,但查封期间相关房屋仍可正常经营使用。针对上述案件,发行人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对案件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并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该案件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因此,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铁建工、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由第一被告中铁建工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第二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承担连带责任。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为项目发包人,涉案的相关合同由本案的第一被告中铁建工(项目承包人)与原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此外,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该等诉讼纠纷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北京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
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系该案件原告,该案件不涉及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等,亦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经营、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整体风险可控。
7-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1)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相关纠纷
*中铁建工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总造价为124834.12万元,低于合同总价款136179.01万元。且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与中铁建工的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款项,对中铁建工的总包成本计提
139574.2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该工程预提金额高于合同价及法院判决认定的工程造价,针对该工程诉讼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低,故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铁建工、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中,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为项目发包人、中铁建工为项目承包人、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人,现项目已验收但尚未完成工程结算。根据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与中铁建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兰州国际商贸中心商业裙楼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四标段)》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075.76万元、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为157万,合同总价共计1232.76万元;同时,上述协议约定,项目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应向中铁建工支付工程价款至合同总价的85%(剩余工程价款,在工程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下结算总价5%作为工程保修金)。目前,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已按照合同约定,累计向中铁建工支付工程价款1047.84万元,已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
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前所述,现项目已验收但尚未完成工程结算,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已按合同约定向中铁建工支付了相关工程价款,故针对该工程诉讼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低,故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2)北京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
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系该案件原告,不需要承担现时义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该案件不满足确认预
7-3-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计负债的条件,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已披露的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已披露的未决诉讼均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二)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
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决整改情况及整序公司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罚定书出具时处罚情况改措施的有效号名称事由类型间性因福州东百永丰已按时缴纳罚
商业负责管理的款,并于福州福州东百运动生活城市台江区消防
东百商场内中庭设置罚款1.85救援大队现场
12021/01/18
永丰临时商铺影响疏万元检查当日即完商业散,违反了《消防成商铺撤场,
法》第二十八条的已对本次违法规定行为完成整改因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商场一层长已按时缴纳罚约防火墙的管道款,并已对本存在孔洞,未实施东百消防次违法行为完
防火封堵,破坏防罚款1.85
2元洪2021/01/18行政成整改,用防火分隔,存在拆除万元购物处罚火泥将防火墙防火分隔设施的的管道孔洞封
消防违法行为,违堵到位
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按时缴纳罚福建
因福建东百物业款,并已对本东百管理福安分公司次违法行为完物业
未保持消防设施罚款1.175成整改。整改
3管理2021/03/24
完好有效,违反了万元措施包括对手福安
《消防法》第十六报、消火栓按分公
条的规定钮、风机故障司进行检修等
7-3-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政处罚决整改情况及整序公司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罚定书出具时处罚情况改措施的有效号名称事由类型间性已缴纳罚款并承诺积极采取
罚款1.175
42023/08/02措施,依法进
万元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1、对五星
级酒店及公寓式办公楼少建已按时缴纳罚部分及东款,并已对本方购物中次违法行为完心东侧减因兰州东方友谊成整改。本次少部分处置业建设的兰州未按行政处罚所涉兰州工程造价国际商贸中心未规划的公寓式办公
东方5%的处
52021/03/11按规划审批的内建设楼、东方购物友谊罚,罚款容进行建设,违反行政中心均已办理置业总额为18
了《城乡规划法》处罚完毕竣工验收
91020元
第四十条的规定手续,所涉的
2、对增加
酒店拟在精装及修改部修完成后办理分楼梯等竣工验收手续设计免于处罚,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因兰州东方友谊
置业未按法律、行兰州政法规的规定履已按时缴纳罚
东方行代扣、代缴税款罚款7293款,并完成了
62021/11/30
友谊的义务,违反了3.40元所涉事项的申置业《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报整改。法》第三十条的规行政定处罚因福安东百置业已按时缴纳罚
福安未按法律、行政法
罚款1811款,并完成了
7东百2022/01/27规的规定履行代
26.92元所涉事项的申
置业扣、代缴税款的义报整改务,违反了《税收
7-3-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政处罚决整改情况及整序公司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罚定书出具时处罚情况改措施的有效号名称事由类型间性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福建缘北建设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对发设,同时其违法建行人设属规划审批范主营围,属尚可采取改福建业务已按时缴纳罚
正措施消除对规罚款6409款,并完成了
8缘北2020/01/08收入
划实施影响的情和净3.08元所涉事项的整建设形,违反了《城乡利润改规划法》第四十三不具条、《福建省实施有重〈城乡规划法〉办要影
法》第三十六条的响
规定(占因福建缘北建设比不未取得建筑工程超过施工许可证擅自5%)福建缘北建设进行装饰装修工的子福建已按时缴纳罚程建设,违反了公司罚款4850
9缘北2022/02/10款,并完成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行0元建设所涉事项的整管理条例》第五十政处改七条、《建筑工程罚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二条的规定
1、消防行政处罚
(1)2021年1月福州市台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台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8日,福州市台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台消行罚决字〔2021〕000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福州东百永丰商业负责管理的东百运动生活城商场内中庭设置临时商铺影响疏散,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州东百永丰商业处以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7-3-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就本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85万元,被罚款金额属于按照一般的处罚阶次进行的处罚,且属于该幅度内较低金额的处罚。同时,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消防事故、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福州东百永丰商业已按时缴纳罚款,并于福州市台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检查当日即完成商铺撤场,已对本次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本次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2)2021年1月福州市台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台消行罚决字〔2021〕0005号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8日,福州市台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台消行罚决字〔2021〕0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商场一层长约防火墙的管道存在孔洞,未实施防火封堵,破坏防火分隔,存在拆除防火分隔设施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东百元洪购物处以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就本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85万元,被罚款金额属于按照一般的处罚阶次进行的处罚,且属于该幅度内较低金额的处罚。同时,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消防事故、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已对本次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用防火泥将防火墙的管道孔洞封堵到位。本次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3)2021年3月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安消行罚决〔2021〕0003号行政处罚2021年3月24日,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安消行罚决〔2021〕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违反了
7-3-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处以罚款1.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就本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1.175万元,被罚款金额属于按照较轻的处罚阶次进行的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及说明,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已对本次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包括:(1)对手报、消火栓按钮、风机故障进行检修;(2)对全场消防管穿墙封堵及设备间进行防火封堵;(3)消防控制室图纸全部导入、消防
报警故障点位检查修复复位;(4)消防分机房报警电话修复、排烟分机远程启动修
复、后增加排风机修复多线控制盘;(5)消控室操作水炮通电及测试;(6)消防水
泵接合器分区标识系统;(7)对原消防栓图纸有设计独立阀门未施工后期增加独立
阀门安装;(8)暖通图纸原设计地下室隔油间静音排风未安装进行增设;(9)对消
防弱电桥架盖板补装和封堵。本次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4)2023年8月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安消行罚决〔2023〕0016号行政处罚2023年8月2日,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安消行罚决〔2023〕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处以罚款1.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就本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消防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1.175万元,被罚款金额属于按照较轻的处罚阶次进行的处罚。
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此外,因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2023年8月3日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其就本次违法行为的相关整改尚未完成;同时,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需在2023
7-3-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据此,福建东百物业管理福安分公司已承诺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述消防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罚文件及依据均未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消防行政处罚均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所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或一般的处罚,且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因此,上述消防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消防行政处罚的金额均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相关主体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进行或承诺整改,消除违法情形。据此,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未按规划建设行政处罚
(1)相关事实
2012年12月25日,兰州市城乡规划局针对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下发城规
2012-124号《规划条件通知书》,要求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小于等于5.9。根据兰州市
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建设工程类)》,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申报的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上述《规划条件通知书》的要求,核定容积率为 5.82,建筑规模为 604215.63m2。
2012年12月25日,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就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取得兰州市城
乡规划局下发的兰规建字第62010020120025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 604215.63m2。
2014年4月10日,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号为甘建设(兰州)审字(2014)第064号,该施工图确定的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系为 587434.90m2。
2014年6月13日,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就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取得兰州市城
乡规划局下发的编号62010120140613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 604215.63m2。
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系实际根据经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施工图纸进行工程建设,总建筑面积为 587434.90m2。
7-3-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行政处罚和措施2021年3月11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兰规罚决〔2021〕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的兰州国际商贸中心未按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作出如下处罚:1、对五星级酒店及公寓式办公楼少建部分及东方购物中心东侧减少部分
处工程造价5%的处罚,罚款总额为1891020元;2、对增加及修改部分楼梯等设计免于处罚,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就本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整改和规范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于2021年3月23日向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全额缴纳1891020元,根据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的《证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已按处罚决定整改到位。
(4)律师核查意见
*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的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因建设工程违法行为被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处罚款1891020元,系按照工程造价5%的标准确定,远低于《城乡规划法》《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工程造价10%最高处罚上限。同时,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处罚文件未要求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和相关建设项目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亦未认定其属于《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
7-3-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因此,相关处罚文件及依据未认定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的相关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的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的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
会影响恶劣,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系按照经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施工图纸进行
工程建设,且容积率为5.75,符合兰州市城乡规划局针对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下发城规2012-124号《规划条件通知书》中容积率的要求。其次,在主观方面,本次处罚主要是由于相关责任人员在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主观疏忽,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出现错误,导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与施工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系按照经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施工图纸进行工程建设,虽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一致,但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本次处罚的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998%,占比较低,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证明》:“2021年3月15日因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由我局下发《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规罚决〔2021〕第002号)。该公司已按处罚决定整改到位。”同时,本次行政处罚所涉的公寓式办公楼、东方购物中心均已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手续,所涉的酒店拟在精装修完成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相关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罚文件及依据未认定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的相关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远低于《城乡规划法》《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工程造价10%的最高处罚上限,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
7-3-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行政处罚的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已按处罚决定整改到位。所涉在建工程亦已逐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相关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据此,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税务行政处罚
(1)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兰市税稽罚〔2021〕1号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兰市税稽罚〔2021〕
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72933.40元。
就本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被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属于该法定幅度
范围内最低档次的处罚,且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完成了所涉事项的申报整改。此外,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已取得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确认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不存在欠税情形。本次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2)202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税二稽罚〔2022〕2号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宁税二稽罚
〔202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福安东百置业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安东百置业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0.5倍的罚款,共计181126.92元。
7-3-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就本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福安东百置业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为“较轻”,本次行政处罚属于较低档次的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福安东百置业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完成了所涉事项的申报整改。此外,福安东百置业已取得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确认福安东百置业不存在欠税情形。本次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述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罚文件及依据均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均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或法定幅度范围内最低档次的处罚。因此,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述税务行政处罚的金额均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相关主体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形已消除。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及福安东百置业已取得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确认上述主体不存在欠税情形。据此,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的子公
司的行政处罚
(1)2020年1月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安城管罚〔2019〕69号行政处罚2020年1月8日,福安市城市管理局作出安城管罚〔201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福建缘北建设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同时其违法建设属规划审批范围,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缘北建设处以其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640930.77元10%的罚款,共计
64093.08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彼时有效的《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
7-3-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响的,属于一般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据此,福建缘北建设的本项行政处罚的处罚幅度属于“一般情形”的裁量档次,不属于“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同时,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中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福建缘北建设已按时缴纳罚款。本次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2)2022年2月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安城管罚〔2021〕74号行政处罚2022年2月10日,福安市城市管理局作出安城管罚〔20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福建缘北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条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缘北建设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1%的罚款,共计48500元。
就本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福建缘北建设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为“轻微”。同时,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中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福建缘北建设已按时缴纳罚款。本次处罚金额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件及依据均未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为《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
所规定的一般或轻微的处罚,且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行政处罚的主体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不具有重要影响,上述行政处罚的金额均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相关主体
7-3-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据此,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相关行政处罚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相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公司住宅类和商业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土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是否存在交付困难引发重大纠纷争议等情况,或是否已妥善解决或已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
1、公司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房地产开发业务定位为商业地产,主要服务于公司主营业务商业零售业务的拓展需要。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为商业地产项目,不涉及住宅地产项目。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共
3家,分别为福安东百置业、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福清东百置业,其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分别为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福清东百利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总可售开土截至面积建筑面序项目发所在地开工项目建2023年项目性质(万积(万号名称主地区用时间设情况6月末平方平方体途去化率米)米)福城市商业综福安安
福建商合体,包括20142021年东百东
1省福业商铺、购物12.2537.85年59月竣86%
广场百
安市等中心、酒店月工项目置等业
7-3-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土地总可售开土截至面积建筑面序项目发所在地开工项目建2023年项目性质(万积(万号名称主地区用时间设情况6月末平方平方体途去化率米)米)
SOHO、兰写字
州大型城市商楼、商兰州
东业广场,包铺、购国际甘肃2012
方商括酒店、百物中心
2商贸省兰7.3523.05年788%
友 业 货、SOHO 均已完中心州市月
谊楼、商铺及工,酒项目置写字楼等店目前业在精装修中城市商业综福合体,包括福清清
福建商铺、百2019
东百东商8%
3省福货、办公19.084.83年11建设中
利桥百业(注)
清市 楼、SOHO 月项目置
楼、酒店业等。
注:按已取得预售证部分计算
*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开工时间为2014年5月,是发行人在福安市开发的城市行业综合体,包括商铺、购物中心、酒店等,已于2021年9月竣工交付并开业运营,目前仅剩余部分车位待售,部分商铺和酒店由发行人自持经营。
*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开工时间为2012年7月,是兰州市政府与东百集团共同打造的大型城市商业广场,项目预计总投资 44.12 亿元,包括酒店、百货、SOHO楼、商铺及写字楼等。报告期末,除酒店因装修方案调整尚未进行精装修外,项目已建设完成。
*福清东百利桥项目开工时间为2019年11月,是发行人在福清市开发建设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预计总投资 25 亿元,包括商铺、百货、办公楼、SOHO 楼、酒店等。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完成部分地块建设开发,并于2022年12月25日开街运营,已开业建筑面积11.36万平方米。发行人将继续根据项目整体建设及运营计划,保质高效推进工程进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7-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年度项目名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福安东百广场项目21208.8817980.5915.22%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
2020年5337.091479.3772.28%目
度
福清东百利桥项目---
合计26545.9719459.9626.69%
福安东百广场项目954.56350.1163.32%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
2021年5260.131261.9376.01%目
度
福清东百利桥项目---
合计6214.691612.0474.06%
福安东百广场项目817.45923.50-12.97%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
2022年1634.73407.2975.09%目
度
福清东百利桥项目---
合计2452.181330.7945.73%
福安东百广场项目189.4789.2252.91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
2023年2966.121282.4856.76目
1-6月
福清东百利桥项目8015.234035.0049.66
合计11170.825406.7051.60
报告期内,商业地产业务销售业务规模较小、项目数量减少,没有形成滚动开发的效应,导致商业地产业务营业收入呈现一定幅度波动。
报告期内,福安东百广场项目毛利率分别为15.22%、63.32%、-12.97%和52.91%,
2021年毛利率上升主要系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商铺工程结算,调整完工成本,导致商
铺毛利率大幅提升,2022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处于尾盘销售阶段,车位销售占比高,因项目周边车位销售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状态,导致车位销售价格低于成本。2023年1-6月,福安东百广场项目毛利率同比上升3.36个百分点,福安东百广场项目整体毛利率水平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毛利率分别为72.28%、76.01%、75.09%和
56.76%,2023年1-6月毛利率下降,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毛利率同比下降35.52
7-3-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个百分点,主要系销售收入结构调整,租赁业务收入占比同比下降,租赁业务毛利率较商铺销售毛利率更高,导致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整体毛利率下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存货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开发出租开原材存货余额存货跌年度开发成本账面价值名称产品发产品料小计价准备福安东
百广场31357.887404.57-0.0438762.48-38762.48项目兰州国际商贸
202047903.021928.5676046.680.90125879.16-125879.16中心项
年末目福清东
百利桥112789.39--2.11112791.50-112791.50项目
合计192050.299333.1376046.683.04277433.14-277433.14福安东
百广场-6862.13-0.046862.171929.374932.80项目兰州国际商贸
202152308.372080.4772273.420.90126663.15-126663.15中心项
年末目福清东
百利桥154805.45--2.65154808.11-154808.11项目
合计207113.828942.6072273.423.59288333.431929.37286404.06福安东
百广场-5683.80-0.045683.842797.852885.99项目兰州国际商贸
202253597.081965.8769619.740.90125183.60-125183.60中心项
年末目福清东
百利桥94603.0417943.707058.491.79119607.02-119607.02项目
合计148200.1225593.3776678.232.73250474.462797.85247676.61
2023福安东-5594.58-0.045594.622797.852796.77
7-3-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开发出租开原材存货余额存货跌年度开发成本账面价值名称产品发产品料小计价准备年6百广场月末项目兰州国际商贸
54065.641965.8867177.130.90123209.55-123209.55
中心项目福清东
百利桥32050.2957038.2522628.550.76111717.85111717.85项目
合计86115.9364598.7189805.681.70240522.022797.85237724.17
注:原材料主要系办公用品、耗材等。
报告期内,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存货余额分别为38762.48万元、6862.17万元、
5683.84万元和5594.62万元,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处于尾盘销售阶段,存货逐年减少;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存货余额125879.16万元、126663.15万元、125183.60
万元和123209.55万元,存货保持稳定水平;福清东百利桥项目存货余额分别为
112791.50万元、154808.11万元、119607.02万元和111717.85万元,2021年末
存货余额较2020年末上升,主要系福清东百利桥项目在持续投入建设;2022年末存货余额较2021年末有所下降,主要系随着文商旅综合体开业,部分自持物业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所致。2023年6月末存货余额较2022年6月末有所下降,主要系随着福清东百利桥项目逐步完工,部分房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开发产品所致。2023年6月末存货余额较2022年6月末有所下降,主要系随着福清东百利桥项目逐步完工,部分房产由存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及房产销售结转营业成本所致。
2、土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为商业地产项目,不涉及住宅地产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现有开发建设项目外,发行人不存在新增土地储备情况及对应的后续投资开发计划。
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拿地、违规建设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天衡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网站等公开
信息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新取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亦不存在违规拿地的情况。
7-3-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福建缘北建设存在因违反住建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2”之“(二)”),
但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新取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亦不存在违规拿地的情况;发行人子公司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福建缘北建设存在因
违反住建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4、发行人不存在交付困难引发重大纠纷争议等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交付情况福安东百广场已竣工并正常交付
SOHO、写字楼、商铺、购物中心、地下室等均已竣工并
兰州国际商贸中心交付,仅酒店部分处于装修方案优化和功能区调整优化阶段
项目处于开发建设阶段,福清东百利桥古街的部分区域福清东百利桥
(B1、B2 区等)已于 2022 年 12 月开街运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天衡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用中国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网站等公开信息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交付困难引发重大纠纷争议等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交付困难引发重大纠纷争议等情况。
7-3-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公司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而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1、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1)发行人已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管理机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
发行人根据内部管理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立了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营销营运中心、招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财务中心、风控法务中心、工程物业中心、
成控集采中心、战略投资中心等职能部门,涵盖了各相关流程环节,建立了相应的职责分工政策和制度,各司其职。发行人各项相关流程均经过决策、授权以及审批等对应的完整内部控制流程,各部门人员在各环节中均正常履行各自对应的职责。
(2)发行人制定有效管控模式保障内控有效执行
发行人坚持以风险防范为导向,以提升管理实效为目的,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及长效的内控监督机制。除集团财务、人力资源、成控集采等分条线对子公司进行日常管控外,发行人还对子公司进行派驻人员管控、财务管控和重大合同管控等以达到对子公司的有效监管和控制。同时,发行人对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权限设置并按规定执行。
(3)发行人已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制度内容涵盖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人事行政管理、采购管理、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企业
责任及企业文化、内部审计与监督、信息披露管理等重点事项。为确保各重点事项有效、高效执行,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并定期执行监督与评价、问责与考核,形成内部风险防范与控制有效闭环管理。
(4)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
发行人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结合证监会相关要求以及发行人自身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形成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每年度,发行人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自
7-3-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我评价报告,评价范围涵盖发行人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人事行政管理、合同管理、招商管理、营运管理、企划管理、成控管理、采购管理、
工程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等重点事项,形成内部有效监督。
(5)报告期内华兴会计师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1]21002400061号、华兴审字[2022]22000200032号及华兴审字[2023]23000180050号),华兴会计师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各过程、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良好的控制作用,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2、发行人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针对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重点事项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与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1)资金管控
发行人制定了包括《东百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东百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东百集团预算管理制度》《东百集团筹资管理制度》《东百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
内部控制制度,设置了各相关环节的机构及岗位,建立了严格的授权审核程序,规范投资、融资和资金运营活动,确保资金活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目标的要求。发行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预算控制,由财务中心资金组合理安排筹资渠道、选择筹资方式以满足全公司的资金需求,有效防范资金活动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对资金进行管控,相关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拿地拍地
发行人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取得主要依靠招拍挂及股权并购等形式,对此发行人制定了《东百集团投资管理制度》《东百集团投资管理办法》《东百集团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对招拍挂、收并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严格规范拿地拍
7-3-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地流程。发行人设有投资中心,通过建立相关决策程序对拿地拍地事宜进行管理,主要决策流程包括集团投资预审会议、集团投委会等,并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等情况相应召开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及决策指引对拿地拍地事宜进行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项目开发建设
针对项目开发建设,发行人建立了项目目标成本管理、合约规划、动态成本、工程管理、工程付款和竣工验收等主要控制流程,合理设置了工程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加强采购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形成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授权审核程序。发行人制定了《东百集团采购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工程开发招标采购进行规范。项目管控方面,发行人严格管理工程进度,通过过程质量监督、阶段性验收、检查及纠偏,保证项目高品质平稳交付。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相关业务指引对项目开发建设事宜进行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销售
发行人针对房地产销售制定了《营销策划管理流程》《营销案场管理办法》《营销活动作业指引》等一整套营销管理制度,并对销售业务流程进行了全程跟踪,明确销售过程中的前期策划、定价策略、签约收款和交付使用等各环节的职责与审批权限,强化销售计划管理,确保实现销售目标。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相关业务指引对项目销售事宜进行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控措施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3、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而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1)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
7-3-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时与保荐人、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及银行将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发行人亦将继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发行人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定期进行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65486.28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投向主业,不用于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发行人已承诺募集资金投向主业,不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5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存在与发行人房地产开发、酒店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多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解决或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是否有效。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天衡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7-3-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审查了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房地产开发、酒店等业务
情况的说明;
2、查询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了解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3、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情况的披露信息;
4、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与发行人房地产开发、酒店
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企业出具的相关承诺及说明。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现代生活消费领域和物流领域的基础设施提供商和运营商,以“商业零售+仓储物流”为双轮驱动战略,致力于满足商业的消费场景和物流的仓储场景中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的需要。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商业零售、仓储物流等,2022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商业零售和仓储物流收入占比超过95%,其他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商业地产和酒店餐饮。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不单独从事具体业务经营,主要从事商业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资企业名称持有出资额设立时间主营业务
一般项目:实
嘉兴禹融投资合伙企业投资、股权
150.00%2020/08/14业(有限合伙)投资、投资咨询。
7-3-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被投资企业名称持有出资额设立时间主营业务
对第一产业、厦门西堤捌号投资合
213.21%2016/05/25第二产业、第
伙企业(有限合伙)三产业的投资
一般项目:实
嘉兴禹成投资合伙企业投资、股权
39.99%2021/10/12业(有限合伙)投资、投资咨询。
根据控股股东提供的资料,丰琪投资均为上述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未对上述企业形成控制关系。同时,丰琪投资对外投资的上述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投资实体企业主要聚焦于医药科技、新能源、新材料及智能机器人行业领域,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3、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
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商业零售和仓
储物流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商业地产业务和酒店餐饮业务方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分析如下:
(1)商业地产业务
*发行人房地产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为商业地产项目,不涉及住宅地产项目。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共3家,分别为福安东百置业、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福清东百置业,其中,福安市东百置业于2013年9月5日成立,其所开发的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已竣工交付并开业运营(仅剩余部分车位待售,部分商铺和酒店由发行人自持经营),兰州东方友谊置业、福清东百置业所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情况如下:
7-3-4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项目名称开发主体所在地区项目性质项目情况号
大型城市商业广场,除酒店精装修
兰州国际兰州东方甘肃省兰包括酒店、百货、
1外,其他部分已
商贸中心 友谊置业 州市 SOHO 楼、商铺及写字完工楼等
城市商业综合体,包福清东百福清东百福建省福
2括商铺、百货、办公在建
利桥置业清市
楼、SOHO 楼、酒店等。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房地产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及其配偶施丽钦控制的企业中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公司主要为福清兰天房地产和福建中联房地产(含其子公司,下同)。
报告期内,福清兰天房地产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已于报告期前基本完成去化;福建中联房地产未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对报告期之前开发的存量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完工建设或存量销售。
自2014年7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之后,上述房地产企业已逐步减少房地产开发业务。自2014年7月以来,上述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仅为3个,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等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土地使用
序项目开发所在项目2023/06/30项目性质权合同签号名称主体地区情况项目去化订时间率福清悦
融庄置2014/12/24
中联业、福清福建省住宅尾盘
12015/03/2387%
名城顺泰置福清市(高层住宅)销售
业有限2015/11/04公司漳州中中联联天御福建省住宅尾盘
22016/12/0192%
悦城置业有漳州市(高层住宅)销售限公司漳州中中联联龙江福建省住宅尾盘
32016/12/0199%
云梯置业有漳州市(高层住宅)销售限公司
7-3-4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土地使用
序项目开发所在项目2023/06/30项目性质权合同签号名称主体地区情况项目去化订时间率注:去化率=房地产项目合同签约面积/房地产项目可销售面积(上述面积均不包括车位面积)
*发行人与福清兰天房地产、福建中联房地产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A、相关企业与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相互独立,其从事房地产业务具备历史原因和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股本演变相关资料,丰琪投资于2013年9月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施文义母亲郑淑芳持有丰琪投资100%股权为发行人的原实际控制人。2020年9月,施文义作为郑淑芳的继承人,通过继承丰琪投资的100%股权,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施文义及其配偶施丽钦控制的福清兰天房地产成立于1994年5月,施文义之配偶施丽钦控制的福建中联房地产成立于1992年11月。在丰琪投资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前,上述企业已成立并开展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
根据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福清兰天房地产、福建中联房地产设立并从事住宅类地产业务的时间,早于丰琪投资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时间,其住宅类地产业务的开展具备历史原因和合理性。
B、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均互相独立
发行人从事的商业地产业务与福清兰天房地产、福建中联房地产从事的住宅
地产业务从用地选址、项目规划、运营策略、团队建设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各自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具备独立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业务资质和运营团队,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双方不存在共用资质、资产混同的情况,亦不存在人员混同、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管控、拿地拍地、项目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等环节建立了独立的内控制度。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均互相独立。
C、商业地产业务和住宅地产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亦不存在利益冲突
7-3-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发的项目均为商业地产项目,且服务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商业零售的发展需要,即在公司有商业零售业务发展规划的区域,通过商业综合体等模式的探索,构建大型城市商业广场或城市商业综合体。
报告期内,福建中联房地产未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且其从事的房地产业务均属于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根据建设规划需配套少量的住宅社区商业用房,但配套商业面积小,目的是服务于住宅用户的需求,如沿街商铺、游泳池、超市等,配套的商业用房均为对外出售或出租,且福建中联房地产自身不经营百货零售业。
因此,发行人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与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的住宅地产项目,在业务性质、功能定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相互区分,彼此处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不同的领域,面向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销售及竞争市场,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亦不存在实质利益冲突。
D、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不从事商业地产开发,且住宅地产项目的土地亦依法不得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为避免与发行人从事的商业地产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实际采取了相关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构成同业竞争,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审核问询函》问题5”之“(二)”。
同时,福清兰天房地产、福建中联房地产与发行人下属具体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主体虽持有房地产开发业务资质,且主管部门未在房地产开发资质层面对商业地产和住宅地产进行区分管理;但是,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在法定用途和规划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住宅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土地除根据建设规划需配套的住宅社区商业用房外,不得违法规划、开发、建设商业地产项目。根据福清兰天房地产、福建中联房地产出具的说明等材料,上述房地产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持有的住宅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不存在违法规划、开发和建设商业地产项目的情况。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清兰天房地产、福建中联房地产与发行人均无土地储备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存在新增土地储备情况及对应的后续投资开发计划。
7-3-4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商业地产业务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商业地产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商业地产业务
11170.822452.186214.6926545.97
收入占发行人营业
11.27%1.47%3.28%14.55%
收入比例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商业地产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4.55%、3.28%、1.47%及11.27%,占比较低,其中2023年1-6月商业地产业务收
入及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均较以往年度有所提升,主要系自2023年以来发行人存量的兰州国际商贸中心及福清东百利桥项目库存去化较好所致。公司目前无土地储备亦无新增土地储备计划,未来仍以商业零售为主,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商业地产业务方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酒店餐饮业务
*发行人从事酒店餐饮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酒店餐饮业务主要是全资子公司福建东百坊巷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福建东百坊巷大酒店,以及全资子公司福安市东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福安东百城假日酒店,其中,福建东百坊巷大酒店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地处福州市中心区域,紧邻三坊七巷(福建省福州市的国家级 AAAAA 旅游景区),福安东百城假日酒店位于福安市(位于福建省东北部,为福建省辖县级市,由宁德市代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酒店餐饮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施章峰、施霞控制的福清市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福清兰天大酒店,该酒店位于福州市下属福清市,距离福州市中心区域较远,车程超过1个小时。
7-3-4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与福清市兰天大酒店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A、酒店餐饮业务存在显著的区域性特征,双方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亦不存在利益冲突
酒店餐饮业务具备特殊性,其业务辐射范围、客户及销售渠道存在明显的地域性特征。福清市兰天大酒店与发行人从事的酒店餐饮业务在地域上存在显著差异,且不属于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的情形,双方业务不存在替代性和竞争性,亦不存在实质利益冲突。
B、酒店餐饮业务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酒店餐饮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酒店业务收入3519.395273.194089.283333.88占发行人营业
3.55%3.15%2.16%1.83%
收入比例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酒店餐饮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83%、
2.16%、3.15%及3.55%,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酒店餐饮业务方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3)供应链管理业务
2020年,发行人曾从事供应链管理业务,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施章峰、施霞控制的部分企业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情况。
2020年,发行人供应链管理业务收入为253.46万元,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
比例为0.14%,金额及占比均极小,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出于战略发展考虑,自2020年起逐步停止了盈利能力较低的供应链管理业务经营,并自2021年起不再从事供应链管理业务。
7-3-4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供应链管理业务方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解决或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有效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主要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承诺承诺序承诺出具出具出具承诺名称承诺主要内容号背景主体时间
1、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
东百集团的关联方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东百集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2014年东
2014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
施文避免同业竞百集团非
1年7生产任何与东百集团产品相同、相
义争承诺函公开发行月似或可能取代东百集团产品的业务股票活动,不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不进行以商业地产开发为主的房地产项目;2、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东百集团经营的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东百集团,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东百集团;3、本人承诺不利用
7-3-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承诺承诺序承诺出具出具出具承诺名称承诺主要内容号背景主体时间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东百
集团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2014年东
2014避免同业竞
百集团非
2年9争的补充承
公开发行
月诺函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事住宅
股票地产的开发、投资、建设项目,除根据建设规划需配套的住宅社区商业
施文用房外,未从事以商业地产开发为义2020年施主的房地产项目,也无计划在未来文义通过从事以商业地产开发为主的房地产继承丰琪
2020关于避免同开发业务。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
投资的
3年9业竞争的承司在投资、开发、建设住宅地产项目
100%的股
月诺函中,本人承诺单一开发项目中配套权成为发的商业面积将不超过该项目总建筑
行人的实面积的10%。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际控制人公司在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过程中,若存在与东百集团投资、开
2018年施
2018发、建设的以商业地产为主的房地
避免同业竞章峰要约
4年8产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
争的承诺函收购东百
月人将立即通知东百集团,并立即采集团取措施以避免和东百集团产生有直
接利益的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施章2020年施允价格转让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峰文义通过持有的权益给东百集团或者转让给继承丰琪
2020关于避免同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委托管理、赔
投资的
5年9业竞争的承偿东百集团的损失等措施。
100%的股
月诺函权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1)实际控制人施文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按上述承诺函的要求履行了承诺,施文义及其配偶施丽钦控制的福清兰天房地产主要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
7-3-4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施文义之配偶施丽钦控制的福建中联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未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对报告期之前开发的存量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完工建设和存量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相关同业竞争承诺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施章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施章峰按上述承诺函的要求履行了承诺,其曾控制的房地产企业福建中联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2014年初至2020年12月,福建中联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由施章峰控制)主要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未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对报告期之前开发的存量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完工建设和存量销售。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施章峰相关同业竞争承诺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在报告期内履行情况良好,且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
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在报告期内履行情况良好,且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本次募
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
4、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一条第四项的
7-3-4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规定,在“第一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同业竞争”对同业竞争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披露。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在报告期内履行情况良好,且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发行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7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63611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0%;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施霞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859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8%。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公司股份363470000股,占其所持有股份数66.34%。
请发行人说明:(1)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计划用途是否与实际资金流向相一致,以及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2)结合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股价波动的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天衡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协议、关于股票质押信息提供情况
声明以及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取得并核查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银行
账户流水;
7-3-5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票质押用途
的承诺函;
4、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对外投资企业财
务报表;
5、查询发行人近期的股票价格变动情况;
6、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利润分配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7、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
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信用状况、是否存在违约负债余额的情况以及
不良类或关注类的负债、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一)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计划
用途是否与实际资金流向相一致,以及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截至2023年7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
35302.00万股,占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总股数的63.95%,占公司总股份
的40.5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股占丰琪投资及出占公司序质权其一致质押原资金质押质押到期质融资余额质押股数总股本号人行动人因用途方式日人比例所持股份比例丰为丰琪琪场外2024年2
562.001.03%0.65%投资以
投质押月5日中国及共同资华融债务人企业资产施福建晟补充场外2024年2管理章4910.00836.001.53%0.96%启供应流动质押月5日股份峰链科技
1资金
有限有限公丰公司司融资琪场外2024年2福建550.001.00%0.63%提供质投质押月5日省分押担保资公司施为福建企业场外2024年章10500.003500.006.39%4.02%宁坤贸补充质押11月8日峰易有限流动
7-3-5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占丰琪投资及出占公司序质权其一致质押原资金质押质押到期质融资余额质押股数总股本号人行动人因用途方式日人比例所持股份比例公司以资金及共同债务人福建华耀供应链管理丰有限公琪
司、福场外2024年1884.003.44%2.17%投建晟兴质押11月8日资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质押担保为福建晟臻供应链科企业技有限生产场外2026年5
4855.001308.002.39%1.50%
公司银经营质押月21日行借款融资提供质押担保为福建厦门中联兰银行天投资丰企业股份集团有琪生产场外2026年5
2有限15000.004086.007.46%4.70%限公司
投经营质押月21日公司银行借资融资福州款提供分行质押担保为福建融航供应链管企业
2026年
理有限生产场外
8000.002325.004.24%2.67%12月29
公司银经营质押日行借款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中信丰场外2030年33037.711400.002.56%1.61%为福建企业银行琪中联兰补充质押11月9日
7-3-5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占丰琪投资及出占公司序质权其一致质押原资金质押质押到期质融资余额质押股数总股本号人行动人因用途方式日人比例所持股份比例股份投天供应流动有限资链管理资金公司有限公福州司银行分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为福建融航供应链管企业
2031年
理有限生产场外
3233.321230.002.25%1.41%10月14
公司银经营质押日行借款融资提供质押担保为福建福建晟兴供海峡丰应链科企业银行琪技有限生产场外2024年6
414000.005983.0010.92%6.88%
股份投公司银经营质押月9日有限资行借款融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23年
场内
4900.002500.004.56%2.87%为福建11月14
国泰质押中联兰日君安丰企业天投资证券琪补充2023年
5集团有场内
股份投5098.002600.004.75%2.99%流动11月23限公司质押有限资资金日补充流公司动资金场内2024年1
2999.001530.002.79%1.76%
质押月16日为福建渤海中联兰银行天投资丰企业股份集团有琪生产场外2024年5
6有限1800.00747.001.36%0.86%限公司
投经营质押月11日公司银行借资融资福州款提供分行质押担保
7-3-5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占丰琪投资及出占公司序质权其一致质押原资金质押质押到期质融资余额质押股数总股本号人行动人因用途方式日人比例所持股份比例华夏为福建场外2025年4银行2754.001212.002.21%1.39%晟兴供质押月6日股份丰应链科企业有限琪技有限生产
7
公司投公司银经营
福州资场外2025年27236.003049.005.57%3.51%行借款融资福清提供质质押月14日支行押担保
合计88323.0335302.0064.44%40.58%----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主要为关联供应链贸易
企业生产经营融资及补充流动资金提供质押担保,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主要为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及施霞控制的福建中联兰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融资及补充流动资金提供融资担保。福建中联兰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系供应链贸易企业,主要从事玉米及大蒜等农产品、白糖及板材等原材料供应链贸易业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综合运用融资手段,通过质押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方式为该等关联供应链贸易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满足该等关联供应链贸易企业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具有合理性。
2、质押资金计划用途与实际资金流向相一致
截至2023年7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方式主要为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两种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占丰琪投资及占发行质押方式出质人质押股数小计其一致行动人人总股所持股份比例本比例
场内质押丰琪投资6630.006630.0012.10%7.62%
丰琪投资24336.00
场外质押28672.0052.34%32.96%
施章峰4336.00
合计35302.0035302.0064.44%40.58%
7-3-5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在场内质押方式下,实际发生了12995.17万元(扣除手续费后)的融资资金流入出质人丰琪投资,丰琪投资在收到上述融资资金当日通过网上汇款方式转账至福建中联兰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资金计划用途与实际资金流向相一致。
在场外质押方式下,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仅为各供应链贸易企业生产经营融资及补充流动资金提供质押担保,未发生融资资金流入出质人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质权人亦就相关质押协议、融资资金用途等信息在中登公司登记备案,质押资金计划用途与实际资金流向相一致。
3、约定质权实现情形
根据出质人与前述质权人签署的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如下:
出质人质权人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1、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质权人未受全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2、(机构适用)出质人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3、出质人违反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
中信银行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质权人满意的;
股份有限
丰琪投资4、出质权利的价值减少,可能危及质权人权益而出质人未能公司福州提供令质权人满意的相应担保的;
分行
5、出质人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
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合同的违约: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
(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
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
6、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1、如果主协议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或发生
中国华融违反协议约定的;
丰琪投资产管理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施章股份有限(1)主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质权人未受清偿;
峰公司福建(2)出质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
省分公司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合并、
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7-3-5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质人质权人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3)标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发生重大不利事件或情形,出质标的的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可能危及质权人权益而出质人又未能提供令质权人满意的相应担保;
(4)出质人违反协议约定未落实协议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质权人满意的;
(5)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6)标的上市公司发生经营亏损,被证券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处罚或谴责;
(7)标的上市公司出现退市或停牌风险。
1、主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
2、出质人未在质权人指定期限内恢复质物价值或提供经质权
厦门银行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股份有限
丰琪投资3、出质人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公司福建
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分行
4、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质权人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1、出质人在购回日未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且出质人和质权
人双方未就延期购回达成一致的;
2、质权人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出质人提前购回,但出质人未提
国泰君安前购回的;
丰琪投资证券股份3、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的最低比例,且出质人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该情形一旦发生,即使出质人后续采取相关履约保障措施,质权人仍有权认定出质人构成违约。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未受清偿;
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而未
受清偿;
华夏银行
3、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可能危及质权人权益而出质人未能提
股份有限丰琪投资供相应担保的;
公司福州
福清支行4、出质人或主合同债务人被申请重整或破产、停业整顿、被
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
5、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渤海银行1、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或主合同丰琪投资股份有限项下发生任何债务人的违约事件;
7-3-5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质人质权人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公司福州2、出质人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出质权利,或对出质权分行利的任何部分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
3、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
合法有效或被终止撤销或受到限制或影响;
4、出质人或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
类似程序,或出质人或公司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5、发生了涉及出质人、公司或出质权利的、并在质权人合理
地看来将会对出质人或公司的财务状况、出质权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
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6、出质人在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
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者是具有误导性的;
7、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同意或提议修改公
司的章程以致于实质性的影响或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8、出质人违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或发生质权
人认为将会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事件;
9、出质权利减少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义务。
1、出质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等纠纷,质押权利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面临其他不利影响;
2、出质人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申请破产、管理层被采取司法措施或被追究行政或
福建海峡刑事责任、股东变动或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涉及诉讼或仲裁、丰琪投资银行股份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以及财务状况恶化等;
有限公司
3、依照主合同约定,质权人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4、出质人和债务人出现其他违约事件的;
5、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份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发生股份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针对前述股票质押资金的用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出具承诺,截至2023年7月31日,质押股份共取得8.85亿元融资资金。上述资金主要用于丰琪投资及其关联企业福建中联兰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融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晟兴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补充流
7-3-5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动资金或生产经营。上述企业均与东百集团相互独立,除与东百集团存在正常业务往来外,未与东百集团发生其他资金交易及资金往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共同承诺
其及关联方不存在为东百集团承担各类成本费用、虚增收入的情况,不存在对东百集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以任何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东百集团资金的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将严格履
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结合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股价波动的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1、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等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对外投资资产较为优质,经营情况良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还持有其他对外投资,主要为工业板块、供应链贸易板块及房地产板块,该等资产较为优质,经营状况良好,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板块具体情况
该板块主要企业是国内从事塑料薄膜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一体的
科技创新型企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工业板块主要企业的工业板块总资产约为31.47亿元,净资产约为11.18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该板块主要企业从事玉米及大蒜等农产品、白糖及板材等原材料
供应链贸易供应链贸易业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供应链贸易板块主要板块企业的总资产约为78.06亿元,净资产约为34.40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该板块主要企业主要从事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截至2022房地产板块年12月31日,房地产板块主要企业的总资产约为62.29亿元,净资产约为32.77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3-5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获取持续的分红收益
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4349.23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1728.04万元的37.08%,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从公司处持续获取现金分红。发行人于2022年12月6日披露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行人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在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情况下,预期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从发行人处获取得持续的分红收益。
(3)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信用状况良好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信用报告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
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负债余额的情况,不存在不良类或关注类的负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4)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较高的质押股份市值和未被质押股份市值构成了有效的安全垫
截至2023年7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发行人股票数量为35302.00万股,按以2023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前一年内交易日的交易均价4.37元/股计算,上述被质押股份的市值达到15.43亿元,为其股票质押借款本金余额的1.74倍。除被质押股份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未被质押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为19483.96万股,按以2023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前一年内交易日的交易均价4.37元/股计算,上述股份的市值达到8.52亿元,为其股票质押借款本金余额的0.96倍,较高的质押股份市值和未被质押股份市值构成了有效的安全垫。
2、根据发行人近期股价变动情况,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平仓风险较小,且其他股东持股相对分散,控股地位能够保持以2023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年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整体平稳,其收盘价变化如下:
7-3-5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元
数据来源:Wind
发行人股票于2023年7月31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
易日的交易均价分别为4.12元/股、4.04元/股、4.15元/股。谨慎考虑选取最低的
4.04元/股进行压力测试,分别假设股价下跌10%、20%、30%,具体情况如下:
前6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下股票价格下股票价格下项目
交易均价降10%降20%降30%价格(元/股)4.043.643.232.83对应的质押股
142620.08128499.28114025.4699904.66
份市值(万元)对应的融资本
88323.0388323.0388323.0388323.03金(万元)对应的履约保
161.48%145.49%129.10%113.11%
障比例
以2023年7月31日为基准日,近一年内交易日的收盘价在3.71-5.38元/股范围内,2023年7月31日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4.04元已处于低位区间,因此,发行人股票价格较2023年7月31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下降30%属于较为极端情况。即使在此极端情况下,质押股票的市值亦可足额覆盖对应的融资本金余额,履约保障能力较强,发生强制平仓风险较小。同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54785.96万股股票,占总股
7-3-6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数的62.98%,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较高。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持股超过5%的其他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
3、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具体如下:
(1)严格按照与债权人的约定,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
(2)将控制股份质押比例在合理水平,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而导致公司股价
大幅下跌,将采取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或补充质押等措施避免强制平仓情形的出现;
(3)密切关注二级市场股价,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提前与相关质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合理解决方案,避免发生平仓风险;
(4)将依法、合规、合理使用股份质押融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确保有
足够的偿还能力,并合理规划融资安排。
经核查,天衡律师认为:
1、截至2023年7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
押主要为关联供应链贸易企业生产经营融资及补充流动资金提供质押担保,具有合理性,质押资金计划用途与实际资金流向相一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
清偿能力;发行人最近一年股价较为稳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履约保障能力较强,股票质押被平仓的风险较低,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持股超过5%的其他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
7-3-6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五、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2023年7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因发行人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3.23元/股。根据调整后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665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65486.28万元(含本数)。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审核要求,为明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下限,2023年8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前述调整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2743900股(含本数),且不低于108359134股(含本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486.28万元(含本数),且不低于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本数),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3-6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因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本次发行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并明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下限等事项,召开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7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因发行人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3.23元/股。根据调整后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665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65486.28万元(含本数)。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审核要求,为明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下限,2023年8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前述调整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02743900股(含本数),且不低于108359134股(含本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486.28万元(含本数),且不低于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本数),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出具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7-3-6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未发生影响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情形。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未发生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形。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未发生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丰琪投资和施章峰,其中,丰琪投资持有发行人463611503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3.30%;施章峰持有发行人6283733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7.22%。
7-3-6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材料,截至2023年6月30日,丰琪投资持有发行人463611503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3.30%,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丰琪投资系施文义全资控股公司,施文义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及总裁,对于发行人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决策和管理层的任免具有决定作用,施文义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施章峰和施霞系施文义子女,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丰琪投资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3年6月30日,施章峰持有发行人6283733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22%,施霞持有发行人2141075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46%,丰琪投资
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施霞合计持有发行人547859599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2.98%。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及股份质押协议等资料,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47859599股股份,质押股票累计
353020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58%,主要用于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关联企业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质押股数占发行人总序号质权人出质人质押初始日质押到期日(万股)股本比例
丰琪投资5620.65%2021/02/032024/02/05中国华融
施章峰8360.96%2021/04/192024/02/05资产管理
1股份有限丰琪投资5500.63%2021/04/192024/02/05
公司福建
施章峰35004.02%2021/11/052024/11/08省分公司
丰琪投资18842.17%2021/11/042024/11/08
厦门银行13081.50%2021/05/252026/05/21股份有限
2丰琪投资40864.70%2021/05/252026/05/21
公司福州
分行23252.67%2022/01/102026/12/29
3中信银行丰琪投资14001.61%2019/06/062030/11/09
股份有限
7-3-6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质押股数占发行人总序号质权人出质人质押初始日质押到期日(万股)股本比例公司福州
分行12301.41%2022/10/172031/10/14福建海峡
4银行股份丰琪投资59836.88%2023/06/192024/06/09
有限公司
25002.87%2022/11/142023/11/14
国泰君安
5证券股份丰琪投资26002.99%2022/11/232023/11/23
有限公司
15301.76%2023/01/162024/01/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6丰琪投资7470.86%2023/05/192024/05/11
公司福州分行
华夏银行12121.39%2022/04/062025/04/06股份有限
7丰琪投资
公司福州
福清支行30493.51%2022/02/142025/02/14
合计3530240.58%--经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虽存在质押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但其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同时,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差较大,发行人不会因质押股票平仓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发行人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质押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该等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7-3-6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营业执照》,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二)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半年度报告等资料,并查阅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等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完成对新加坡天净的股权收购及交割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SKYNET PLANET TECHNOLOGY PTE. LTD.公司名称
(中文名:天净(新加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2 LENG KEE ROAD #05-09 THYE HONG CENTRE SINGAPORE (159086)
公司编号 202207255W公司类别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3月2日公司现况仍注册
公司董事 朱一兵、LI RONG
新加坡天净总股本为10000新加坡元,平潭睿宁投资持有新加公司股本情况
坡天净100%股份
平潭睿宁投资已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其已于2022年8月 24 日取得福建省商务厅颁发的 N3500202200071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于 2022年9月2日取得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岚自贸审批备〔2022〕第2号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截至报告期末,新加坡天净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浙江斯开奈德尚未开展实际经营。
7-3-6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收购新加坡天净时,已履行了发改委、商务部门的备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商业零售、仓储物流等。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发行人2020年度、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0561.53万元、
188066.89万元、166044.47万元和98586.07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
98.99%、99.26%、99.35%和99.43%。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1、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亦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
2、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及相关批准、许可等:
序公司资质/批准/编号发证机关主要内容有效期号名称许可名称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
售(不含冷藏福州市鼓东百 食品经营许 JY1350102 冷冻食品)、 2019/04/19 至1 楼区市场
集团可证0128000散装食品销2024/04/18监督局
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
7-3-6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公司资质/批准/编号发证机关主要内容有效期号名称许可名称
害(保健食品)
经营范围:原《医疗器械闽榕食药分类日录》三
医疗器械经监械经营福州市市2021/07/08至
2类:6822、新
营许可证许201602场监督局2026/07/07《医疗器械
69号分类目录》三
类:16榕卫环字福州市卫
许可项目:商2019/12/18至
3卫生许可证[1995]第0生健康委
场2023/12/17
58号员会
(榕)公消检查字福州市公该场所符合
消防安全检2001/11/30至
4(2001)安消防支消防安全条
查意见书长期
第11159队件,同意开业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榕公消安福州市公
2011/01/14至
5用、营业前检许字[20安消防支/
长期
消防安全检11]第5号队查合格证鼓卫公字福州市鼓
许可项目:商2019/04/19至
6 卫生许可证 [2017]第G 楼区卫生
场2025/03/08
X02 号 健康局福建东方该场所已具
百货榕公消检福州市公备开业的消消防安全检2004/11/27至
7查[2004]1安消防支防安全条件,
查意见书长期
1148号队同意该场所
开业
经营项目:预
食品经营许 JY1350104 仓山区市 包装食品销 2020/09/17 至8福建可证0226532场监督局售(含冷藏冷2025/09/16东百冻食品)红星
商业榕卫环字福州市卫许可项目:商2019/11/14至
9卫生许可证[2015]第6生健康委
场2023/11/13
27号员会
7-3-6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公司资质/批准/编号发证机关主要内容有效期号名称许可名称
经营范围: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三
类:6822角闽榕食药膜接触镜(软医疗器械经监械经营福州市市2021/12/28至
10性)及护理用
营许可证许202120场监督局2026/12/27液、新《医疗
18号
器械分类目录》三类:16
(06-01;06-
02)
公共聚集场榕公消安所投入使福州市公
检字〔2012015/09/24至
11用、营业前安消防支/
5〕第063长期
消防安全检队号查合格证预包装食品
销售(不含冷食品经营许 JY3350103 台江区市 2021/10/18 至
12藏冷冻食
可证0111069场监督局2024/12/11
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榕卫环字福州市卫
福建许可项目:商2023/08/07至
13卫生许可证[2007]第4生健康委
东百场2027/08/06
18号员会
元洪购物榕公消安
公共聚集场检字〔201
2013/02/06至
所投入使3〕第006福州市公长期
14用、营业前号、榕公安消防支/
2014/01/03至
消防安全检消安检字队长期
查合格证〔2015〕
第063号侯卫环字
闽侯县卫许可项目:商2021/10/11至
15卫生许可证[2020]第0
生健康局场2024/08/03福州00930号东百公共聚集场永星侯公消安所投入使闽侯县公
检字〔2012019/06/21至
16商业用、营业前安消防大/
9〕第001长期
消防安全检队
1号
查合格证
7-3-7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公司资质/批准/编号发证机关主要内容有效期号名称许可名称厦卫公字厦门市湖
经营项目:商2022/28/10至
17卫生许可证[2014]第1里区卫生
场2026/28/09厦门408018号健康局世纪公共聚集场东百厦公消安所投入使厦门市公
检字〔2012014/09/15至
18商业用、营业前安消防支/
4〕第007长期
消防安全检队
7号
查合格证福安安卫公字
福安市卫许可项目:商2022/05/06至
19东百卫生许可证[2022]第0
生健康局场2026/05/05商业58号七卫监环兰州市七
许可项目:商2019/11/21至
20卫生许可证字[2019]里河区卫
场2023/11/20
兰州第165号生健康局东方公共聚集场友谊兰公消安所投入使兰州市公
置业检字〔2012019/11/01至21用、营业前安消防支/
9〕第006长期
消防安全检队
0号
查合格证预包装食品
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福州市鼓食品经营许 JY2350102 品)、热食类 2019/06/05 至
22楼区市场
可证0133830食品制售、冷2024/06/04监督局食类食品制
售、自制饮品制售
福建鼓公特旅福州市公经营范围:接
东百特种行业许2019/07/18至23字第264安局鼓楼待国内外宾坊巷可证长期号分局客住宿酒店鼓卫公字福州市鼓
许可项目:住2023/05/05至
24 卫生许可证 [2019]NJ0 楼区卫生
宿场所2027/05/04
4号健康局
公共聚集场榕公消安2019/06/06至
所投入使检字〔201福州市公长期
25用、营业前9〕第001安消防支/
2019/06/18至
消防安全检7号、榕公队长期查合格证消安检字
7-3-7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公司资质/批准/编号发证机关主要内容有效期号名称许可名称
〔2019〕
第0022号热食类食品
制售、冷食类
食品制售、生
食品经营许 JY2350981 福安市市 2021/09/09 至
26食类食品制
福安可证0091778场监督局2026/09/08
售、糕点类食市东
品制售、自制百酒饮品制售店管理有安公特旅
特种行业许福安市公经营范围:住2021/09/24至
27限公字第298
可证安局宿长期司号安卫公字
福安市卫许可项目:住2021/08/24至
28卫生许可证[2021]第0
生健康局宿场所2025/08/23
76号
中华人民共福清榕建政务房地产开发
和国房地产福州市城2023/06/27至
29东百许〔2023〕企业二级资
开发企业资乡建设局2026/06/26置业158号质质证书
(闽)JZ安福建
安全生产许许证字〔2福州市城许可范围:建2021/11/26至
30缘北
可证 021〕FZ10 乡建设局 筑施工 2024/11/25建设
82
注:1、根据《福建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福建省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消防部门对符合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消防公众服务网进行公告,发行人相关控股子公司已按上述规定办理完成了相关告知承诺事项,无需另行办理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关联交易事宜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发行人所属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相关产业政策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7-3-7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5、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以及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财产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之“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重大或有事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补充报告期内,《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变化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丰琪投资办理了住所和经营期限的变更/备案登记,丰琪投资的住所现为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92号中联滨江大厦6层19商务办公,经营期限现为自2009年7月24日至永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发行人原董事施霞、独立董事魏志华任期届满离任,新增独立董事李茂良;原职工代表监事刘海芬任期届满离任,新增职工代表监事余林。
基本情况如下:
(1)李茂良:男,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公民
身份号码为5329271981********。李茂良系发行人独立董事,同时担任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副教授兼硕士生导师等。
7-3-7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余林:女,197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公民身
份号码为3501021977********。余林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同时担任发行人财务中心预算部总监。
3、发行人控制的重要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76家境内子公司、2家中国香港子公司及1家新加坡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控制的重要子公司共计19家,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号
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1福建东百红星商业商业零售、房产租赁
股权
发行人间接控制其51%
2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商业零售、物业管理
股权
文商旅综合开发、百货零发行人直接、间接合计控
3福清东百置业
售、物业管理制其100%股权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100%
4福安东百置业商业零售、物业管理
股权
兰州东方友谊物业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5房产租赁、物业管理
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6北京环博达物流货运代理、仓储服务
股权浙江自由贸易试验
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7区易储供应链管理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
股权有限公司
物流供应链管理、货物专用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8福建华威物流
运输、冷库货物仓储股权
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9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商业零售、房产租赁
股权
平潭睿志投资管理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10投资管理、企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股权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100%
11福建中侨地产房产租赁、物业管理
股权
平潭信友资产管理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12企业资产管理、项目投资
有限公司股权
福州百华房地产开发行人直接持有其100%
13房产租赁、物业管理
发有限公司股权
7-3-7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号
东莞东嘉供应链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供应链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14
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股权
福州东百永星商业百货零售、房产租赁、物业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15
广场有限公司管理股权
河北东达仓储服务通用仓储、仓储设施的开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16
有限公司发、建设与经营股权
仓储服务、仓储设施建设、
肇庆高新区鹏程仓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17经营和管理、供应链管理及
储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咨询发行人曾间接控制其
常熟神州通供应链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供应链100%股权,2023年4月
18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11日起发行人不再持有其股权
西藏信志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仓储服发行人间接控制其100%
19
咨询有限公司务股权
4、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关联法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福融辉实业、福融盛(福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进行名称变更,福融辉实业更名为福建晟启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福融盛(福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晟臻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5、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关联法人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李毅持有其100%股权,同
1上海禹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李毅持有其100%股权,同
2海南禹达加投资有限公司
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禹达(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发行人董事李毅持有其100%股权,同
3
司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董事、副总裁朱一兵之配偶的
4上海伊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母亲张立英持有其100%股权,同时担
任其执行董事
7-3-7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徐
俊之父亲徐贤金持股34%,徐俊之母
5温州市嘉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亲高玉兰持股66%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6上海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赵仕坤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赵仕坤担任其执行董
7中泽融信(海南)咨询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8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赵仕坤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赵仕坤担任其董事兼
9北京中泽融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理发行人独立董事赵仕坤担任其执行董
10北京中泽融信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事兼经理
发行人副总裁袁炜持有其100%股权,
11宁波环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同时担任其执行董事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
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签订的交易协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变化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2023年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6月
福建中联
物业服务物业服务---1.52有限公司福清市兰采购酒店食
--4.655.58天大酒店材福建鑫陆建筑工程施
26228.7653596.3784026.558587.64
建设工服务福建名轩装饰装修装饰装修服
242.981803.11--
设计有限务公司
7-3-7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年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6月
合计26471.7455399.4884031.198594.73
报告期内,发行人基于仓储物流及商业地产项目建设需要,向福建鑫陆建设采购工程施工服务,2020年度至2023年1-6月采购金额分别为8587.64万元、84026.55万元、53596.37万元及26228.76万元。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与鑫陆建设的关联采购金额较2020年增长主要系鑫陆建设作为公司部分物流项目和
商业地产项目总包施工方,相关项目工程建设自2020年起开始逐步推进。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仓储物流项目:近几年来,发行人积极拓展仓储物流业务,在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及京津冀等核心地区积极布局,储备了一批仓储物流项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福建鑫陆建设为发行人部分仓储物流项目合作方,为发行人仓储物流项目建设提供工程施工总承包服务。相关交易是发行人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正常决策,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商业地产项目:发行人商业地产项目开发主要采取总包及专项工程分包业务形式。2019年10月,发行人竞得福清宗地编号为“2019挂-1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福清东百利桥项目,并于2020年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福建鑫陆建设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方。福建鑫陆建设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资质以及地产项目管理经验,品牌口碑较好。同时,福建鑫陆建设总部同在项目所在地福清,能更好的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相关交易是发行人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正常决策,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与福建鑫陆建设的合作,主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部分零星工程出于为主项目配套或工期紧张的考虑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并根据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7-3-7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2023年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6月
联营合深圳玛丝
同、工程179.40339.35474.53445.15菲尔装修服务深圳玛丝
联营合同89.21128.71119.1284.18菲尔噢姆联营合深圳玛丝
同、工程--53.9169.41菲尔素装修服务
克芮绮亚联营合同42.8971.5099.7084.84深圳朗伊
联营合同40.5977.5178.8859.99尔时装深圳试衣到家网络
联营合同-0.0524.91-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睿优物业管理
--125.77115.60仓储服务物业管天津兴建
理、咨询--202.51643.75供应链服务成都欣嘉管理费收
--265.7579.97物流入物业管佛山睿信
理、咨询-37.67151.47533.75物流服务物业管理
服务、酒福建中联
店服务、9.0424.058.97312.60房地产装修工程服务漳州中联装修工程
天御置业-76.28120.44176.34服务有限公司
7-3-7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年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6月
厦门世纪装修工程
中联置业--4.38-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本盛场地租赁
体育发展--3.02-服务有限公司酒店服福清悦融
务、管理30.0027.3218.83-庄置业费福建中联
酒店服务--4.67-兰天投资福融新材
酒店服务-0.36--料
合计391.13782.801756.842605.58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2023年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6月
福建晟启供应链科
房屋租赁--78.7364.82技有限公司福建中联
房屋租赁31.57---房地产
合计31.57-78.7364.82
4、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1)其他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账面余额序关联方号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1成都欣嘉物流--0.07-
7-3-7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账面余额序关联方号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2天津兴建供应链---0.46
3佛山睿优仓储---0.65
4福建鑫陆建设11.0671.2016.772.33
5深圳玛丝菲尔噢姆-15.56--
合计11.0686.763.44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末,发行人关联方其他应收款
分别为3.44万元、16.84万元、86.76万元及11.06万元,占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比例分别为0.01%、0.08%、0.37%及0.0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主要是代垫的水电费款项。
(2)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账面余额序关联方号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1深圳玛丝菲尔272.24130.24543.81471.11
2深圳玛丝菲尔噢姆108.9228.89159.9992.78
3深圳玛丝菲尔素--3.2069.41
4克芮绮亚67.7747.19109.36107.73
5深圳朗伊尔时装44.3243.4876.4066.03
6兰州友谊饭店49298.3550309.3550469.7350948.53
7福建鑫陆建设2.002.002.00-
福建名轩装饰装修
8796.86613.13--
设计有限公司
合计50590.4651174.2951364.4951755.59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末,发行人关联方其他应付款
分别为51755.59万元、51364.50万元、51174.29万元及50590.46万元,占发行人其他应付款的比例分别为41.51%、39.41%、46.25%及42.18%。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形成的其他应付款主要是发行人为兰州友谊饭店垫付的入股资金以及兰
7-3-8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州友谊饭店拆迁款、过渡安置及职工安置房建设资金和住户搬迁安置费、处理历史
遗留问题所需资金等,具体款项待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整体竣工时进行结算。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发行人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总裁审批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当时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及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实际控制人亦作出了有效可行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所控制的房地产项目情况、发行人酒店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发行人供应链管理业务收入毛利率及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更新如下:
1、福清兰天房地产、福建中联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文义及其配偶施丽钦控制的福清兰天房地产(福清兰天房地产未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
报告期内,施文义之配偶施丽钦控制的福建中联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对报告期之前开发的存量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完工建设和存量销售。
在2014年7月施文义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之后,上述房地产企业已逐步减少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相关材料,施文义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之后,上述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仅为3个,截至报告期末,该等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7-3-8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序项目
开发主体所在地区项目性质项目情况2023/06/30号名称项目去化率福清悦融
庄置业、福中联福建省福住宅
1清顺泰置尾盘销售87%
名城清市(高层住宅)业有限公司漳州中联中联福建省漳住宅
2天御置业尾盘销售92%
悦城州市(高层住宅)有限公司漳州中联中联福建省漳住宅
3龙江置业尾盘销售99%
云梯州市(高层住宅)有限公司注:去化率=房地产项目合同签约面积/房地产项目可销售面积(上述面积均不包括车位面积)
如上表所示,上述房地产项目均属于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根据建设规划需配套的住宅社区商业用房外,相关主体未从事商业地产开发。上述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一般会配套有部分商业用房,但配套商业面积小,目的是服务于住宅用户的需求,如沿街商铺、幼儿园、游泳池、超市等,配套的商业用房均为对外出售或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不经营百货零售业。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均以商业地产为主,且服务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百货零售业的发展需要,即在公司有百货零售业发展规划的区域,通过城市综合体等模式的探索,构建大型购物中心,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与福建中联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业务性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相互区分,彼此处于房地产开发项下不同的领域,面向不同的客户、不同的销售及竞争市场,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亦不存在利益冲突。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福清兰天房地产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福建中联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与发行人子公司开展的商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性质、开发目的存在显著区别,彼此处于房地产开发项下不同的领域,面向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销售及竞争市场,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亦不存在利益冲突。同时,福建中联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新开发房地产新项目,仅对报告期之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尾盘或存量
7-3-8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房源进行完工建设和存量销售。因此,报告期内,福清兰天房地产、福建中联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在房地产业务上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酒店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福建东百坊巷酒店经营的福建东百坊巷大酒店及福安市东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福安东百城假日酒店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施章峰、施霞控制的福清市兰天大酒店所经营的福清兰天酒店在酒店业务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但酒店业务并非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且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酒店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2021年2020年酒店业务收入3519.395273.194089.283333.88占发行人营业
3.55%3.15%2.16%1.83%
收入比例
发行人与福清市兰天大酒店虽然在酒店业务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但酒店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业务辐射范围、客户及销售渠道存在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发行人经营的福建东百坊巷大酒店及福安东百城假日酒店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及福建省福安市,而福清兰天酒店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双方的酒店业务在地域上存在显著差异且不属于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的情形,双方业务不存在替代性和竞争性,未构成利益冲突。同时,酒店业务非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且占比较低,上述业务重叠的情况并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施章峰、施霞控制的企业所开展的酒店业务与发行人所开展的酒店业务在经营地域、业务辐射范围、客户及销售渠道等诸多
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双方不属于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的情形,双方业务不存在替代性和竞争性,未构成利益冲突,且酒店业务并非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3、供应链管理业务
2020年,发行人曾从事供应链管理业务,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施章峰、施霞控制的部分企业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情况。
2020年,发行人供应链管理业务收入为253.46万元,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
比例为0.14%,金额及占比均极小,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
7-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于战略发展考虑,自2020年起逐步停止了盈利能力较低的供应链管理业务经营,并自2021年起不再从事供应链管理业务。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供应链管理业务方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及其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及土地
1、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补充报告期内,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因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自持部分产权办理完毕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新增不动产权343项;河南润田供应链有限公司因郑州空港项目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手续,新增不动产权7项,减少不动产权1项(原项目建设用地豫(2018)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04903号不动产权证书注销);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转让常熟榕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持有的相关不动产权不再列为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发行人主要财产清单”之“一、不动产权”。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地拥有相关不动产权,截至报告期末,除部分不动产权为银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部分不动产权因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外,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情形,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二)商标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27项商标专用权(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发行人主要财产清单”之“二、商标专用权”)。经查验,天衡律师
7-3-8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认为,发行人合法地拥有上述商标专用权,截至报告期末,该等商标专用权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
备和办公设备及其他。根据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材料,截至2023年6月30日,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178.03万元,电子设备的账面价值为715.04万元,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14.63万元。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地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在建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等资料和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或备案的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批文
投资项目备案:甘发改经贸(备)〔2012〕11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甘(2017)兰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85号、甘(2022)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68078号、兰国
兰州国际 用(2013)第 Q2450 号、兰国用(2013)第 Q2451 号
商贸中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2-100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兰规建字第620100201200253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20101201406130101
预售许可证:兰房商预字(2014)第70号
投资项目备案:闽发改备[2019]A060482 号
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010455号福清东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350181202000006号
利桥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181202100414号、建字第3
50181202200095号、建字第350181202200096号、建字第35
0181202200097号、建字第350181202200098号、建字第350
7-3-8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批文
181202100666号、建字第350181202100667号建字第350181
202200189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501812008250191-SX-003、350181200
8250191-SX-001、3501812008250191-SX-004、35018120082501
91-SX-005、3501812008250191-SX-006、350181202205250101
投资项目备案:2020-441900-36-03-067695
不动产权证书:粤(2022)东莞不动产权第0217363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1900202111098号东莞沙田
3
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21-12-1030号、建字第2021-
12-1031号、建字第2021-12-1032号、建字第2021-12-1033号、
建字第2021-12-1034号、建字第2021-12-1035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41900202112290399
投资项目备案:2019-441284-59-03-053388
不动产权证书:粤(2019)肇庆大旺不动产权第0008103号肇庆大旺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肇城规高新地字第(2019)86号
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肇自然资高新建字第[2020]94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41285202107080101
投资项目备案:2020-420112-14-03-022004
不动产权证书: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46462武汉东西号
5
湖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自规(东)地[2020]070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规(东)建[2021]023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201122021060900114BJ4001
投资项目备案:藁行审批备字〔2021〕1530051号
不动产权证书:冀(2021)藁城区不动产权第0003024号石家庄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0182202100007号
城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建管130182202100032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30109202202240101
投资项目备案:雨发改投备〔2021〕179号
不动产权证书: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87398号长沙雨花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101202210031号
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10120221039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30111202304100299
福州华威 投资项目备案:闽发改备〔2019〕A140533 号
8
项目不动产权证书:闽(2019)闽侯县不动产权第0029502号
7-3-8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批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121201300101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1212022(2)0009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5016920220713010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合法拥有上述在建工程所坐落的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或备案,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自营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各大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主要为框架性合同,具体采购金额以合同期内实际验收的货物为准。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自营采购合同如下:
(1)2017年9月1日,发行人与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在合同期限内向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购 CPB 品牌产品,并在自有店铺内特定位置进行产品销售。
(2)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与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在合同期限内向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雅诗兰黛化妆品,并在自有店铺内特定位置进行产品销售。
(3)2017年9月12日,发行人与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在合同期限内向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海蓝之谜品牌化妆品,并在自有店铺内特定位置进行产品销售。
(4)2022年12月12日,发行人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在合同期限内向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采购兰蔻(LANCOME)品牌商品,并在自有店铺内特定位置进行产品销售。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3-8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5)2022年12月,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由兰州友谊在合同期限内向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采购兰蔻(LANCOME)化妆品,并在自有店铺内特定位置进行产品销售。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2、联营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联营合同如下:
(1)2019年9月5日,发行人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为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特定经营场地经营ROLEX 品牌商品,并按照约定结算扣率对专柜销售额进行提成。合同期限为 2019 年
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2)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为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特定经营场地经营周生生品牌黄金珠宝等商品,并按照约定结算扣率对专柜销售额进行提成。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3)2023年4月1日,发行人与深圳前海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签署《经营合作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为深圳前海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提供特定经营场地经营周大福品牌黄金珠宝等商品,并按照约定结算扣率对专柜销售额进行提成。
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4)2022年8月23日,发行人与温州新宇钟表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为温州新宇钟表有限公司提供特定经营场地经营卡地亚品牌商品,并按照约定结算扣率对专柜销售额进行提成。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
2023年8月31日。
(5)2023年3月9日,发行人与福建中金君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为福建中金君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特定经营场地经营老凤祥品牌黄金珠宝等商品,并按照约定结算扣率对专柜销售额进行提成。合同期限为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3、经营租赁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房产出租合同如下:
7-3-8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租赁期限号(平方米)福州市闽侯县南屿中国邮政镇福州市生物医药集团有限
和机电产业园:主2018/01/01福建华威公司福建
1厂房(1#楼)、办公83424.64至
物流省福州邮(生产)辅助用房2027/12/31区中心分
(10#楼)、道路及公司停车场
A2 号库 1-3层
2022/05/24
至
2027/09/04;
A1 号库 1 层福州京邦福州市闽侯县南屿的2分区和
福建华威 达供应链 镇华威物流园 A-1 3 分区
567047.11
物流 科技有限 号库 1 层和 A-2 号 2022/06/24
公司库1-3层至
2027/09/04;
A1 号库 1 层的1分区
2022/07/24
至
2027/09/04
武汉市黄坡区武湖街湖滨分场创业中
湖北台诚路以东、创新路以2023/04/01
3食品科技湖北京邦北原材料仓库二层29854.47至
有限公司达供应链5、6、7分区;厂2026/03/31
科技有限房(分拣中心)1
公司层和2层2-6分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2020/12/30
北京环博发区科创十街16号
4北京京讯7937.225至
达物流 递科技有 院 2 号仓库 B 区一 2023/12/29
限公司层、二层和三层
迅销(中2018/07/26
5东百集团国)商贸
福州市鼓楼区八一
2658至
有限公司七北路114号
2028/08/12
福州三坊
7-3-8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面积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租赁期限号(平方米)七巷南街店
4、房产租赁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房产租赁合同如下:
序租赁不动产合同租赁面积出租方承租方合同租赁期限
号 坐落 (m2)福建元洪福州市台江区台
2006/01/01至
1房地产有东百集团江路95号的元79112.00
2026/12/31
限公司洪城商场福州名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八
(原名称一七北路三坊七2018/08/12至
2“福州市东百集团46200.00巷南街商业中心2028/08/12三坊七巷
A、B、C、D 区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闽福建轩辉侯县国宾大道26
商业运营福州东百永2019/01/01至
38号永嘉天地地47788.37
管理有限星商业2033/12/31下商业及16号公司楼1层至4层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群升国福建群升
际 E 地块之 E2# 2008/11/01 至
4置业有限东百集团32798.43楼地下一层(部2023/10/31公司
分)、地上一至六层福建星远置业有限福州市仓山区浦
公司(原上大道198号红2015/09/19名称“福福建东百红
5星国际广场的地45347.00至2035/12/1
建红星美星商业
下1层、地上1-8凯龙置业
6层部分区域
有限公司”)
7-3-9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5、融资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融资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序借款合同签借款合同名称及借款金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号机构署日人编号额兴业银行流
股份2022/7/21
2022/07 WY2022073
1有限11008至/08《流动资金公司2025/7/21借款合同》
福州东百集团、福州百华地分行东百产及福建中侨地产提兴业集团供房产和土地抵押担银行保流
股份2022/7/5
2022/06 WY2022060
2有限14800至/27《流动资金公司2025/7/5借款合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
股份(1)福建中侨地产提
FJ11120171
有限144个月,供房产和土地抵押担2017/1030《固定资
3公司30000自实际提款保
/26产借款合福州日起算
同》(2)福建中侨地产提市鼓供连带责任保证楼支行东百中国集团银行股份
FJ11120173
有限2017/05/112017/056-1《固定东百集团提供房产和
4公司20000至
/09资产借款合土地抵押担保
福州2027/05/10同》市鼓楼支行集友银行
FLD21-029 2021/09/27
有限2021/09东百福建中侨地产提供连5《人民币贷10000至公司/26集团带责任保证款合同》2023/12/27福州分行
7-3-9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借款合同签借款合同名称及借款金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号机构署日人编号额
(1)福建东方百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福州百华地产提供土地和房产抵押担保平安
平银福 M (3)北京环博达物流银行贷字提供土地和房产抵押
股份2021/06/29
2021/0620210624担保
6有限14050至
/29第002号
公司(4)东百集团提供土《贷款合2024/06/28福州地和房产抵押担保同》
分行(5)福建中侨地产提供土地和房产抵押担东百保
集团(6)北京环博达物流以其房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提供质押担保
(1)福建东方百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平安
平银福 M (2)福州百华地产提银行贷字供土地和房产抵押担
股份2022/11/22
2022/1120221106保
7有限12000至
/22第001号
公司2025/9/20(3)东百集团提供土《贷款合福州地和房产抵押担保同》
分行(4)福建中侨地产提供土地和房产抵押担保
(1)东百集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河北东达仓储服平安
河北 平银福 M 务有限公司提供土地银行东达固贷字和房产抵押担保
股份2022/07/14
2022/07仓储20220407
8有限16000至(3)河北东达仓储服
/14服务第001号公司务有限公司以其租金《固定资产2032/07/13有限福州收入和物业管理收入公司贷款合同》分行提供质押担保
(4)平潭信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交通闽华林
银行2022东百2022/07/12
9股份
2022/07东百东百集团提供土地和
借01号50000至有限/14集团房产抵押担保《流动资金2023/07/12公司借款合同》福建
7-3-9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借款合同签借款合同名称及借款金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号机构署日人编号额省分行交通银行闽交银华林股份2020东方
福建2020/07/21
有限2020/07贷字第001至东百集团提供土地和10东方30000公司/22号《流动资房产抵押担保百货2023/07/21福建金借款合省分同》行
中国(1)东百集团提供连民生平潭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借贷字第
银行信海(2)固安慧园供应链
ZH2000000 2020/04/16
股份2020/0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
11039798号22900至
有限/16管理带保证责任担保《并购贷款2027/04/16公司有限借款合同》(3)平潭海信资产管福州公司理有限公司提供股权分行质押担保
中国(1)东百集团提供连固安民生公借贷字第带保证责任担保慧园
银行 ZH2000000 (2)平潭信海资产管
供应2020/04/16
股份2020/04039841号至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12链管27000有限/16《固定资产保证责任担保理有
贷款借款合2030/04/16公司
限公(3)固安慧园供应链福州同》司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土分行地抵押担保西藏中国信茂
工商014020000(1)福建华威物流提企业
银行8-2019年供土地及房产抵押担
管理60个月,股份2020/01(南门)字保
13有限20000自实际提款
有限/0200236号
公日起计算(2)西藏信茂企业管公司《并购借款司、理有限公司提供股权福州合同》东百质押担保分行集团中国
工商014020000(1)福建华威物流提
银行8-2020年福建12年,自供土地及房产抵押担股份2020/11(南门)字
14华威29000首次提款日保
有限/1100449号物流起算公司《固定资产(2)东百集团提供连福州借款合同》带保证责任担保分行
7-3-9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借款合同签借款合同名称及借款金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号机构署日人编号额中国工商014020000
银行8-2020年
2021/01/08
股份2021/01东百(南门)字东百集团提供房产抵
1513800至
有限/05集团00498号押担保
2023/12/21公司《流动资金福州借款合同》分行肇庆兴业高新
银行(1)东百集团提供连区鹏项融
股份2021/12/28带保证责任担保
2021/12 程仓 WY2021088
16有限25000至/26《项目融资(2)肇庆高新区鹏程储服公司2033/12/28务有借款合同》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提福州限公供抵押担保分行司
(1)河南菜商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东百集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中国(3)平潭信义资产管民生河南公固贷字第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
银行 润田 ZH2100000
2021/03/19保证责任担保
股份2021/03供应040544号
1716600至有限/19链有《固定资产(4)河南润田供应链
2031/03/19
公司限公贷款借款合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抵福州司同》押担保
分行(5)平潭信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6)河南菜商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中国民生
银行(1)福州百华地产提
公流贷字第2023/03/14
股份2023/03东百供房产抵押担保
18 ZX23030000 11800 至
有限/24集团
241279号(2)东百集团提供房2024/02/21
公司产抵押担保福州分行
兴业兴银兰(固(1)兰州东方友谊置兰州银行贷)20192019/08/01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
2019/07东方
19股份第0081号29500至担保/31友谊有限《固定资产2029/07/31(2)东百集团提供连置业公司借款合同》带保证责任担保
7-3-9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借款合同签借款合同名称及借款金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号机构署日人编号额兰州分行华侨
K02220401 (1)东百集团提供连永亨东莞12-1《定期带保证责任担保银行东嘉
2022/07贷款协(2)东莞东嘉供应链
(中供应2022/07/14/14、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土
20国)链管29000至
2022/11 K02220401 地抵押担保
有限理有
/04 12-1-S1 定 202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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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1)福建中侨地产提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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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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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外担保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主债权金担保方被担保方主债权人主债务期限担保金额额佛山空间工业投资以其
佛山空间佛山睿优招商银行2019/02/28-持有的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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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质押担保
7-3-9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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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建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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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质押担保
7、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工程施工合同如下:
(1)2020年4月,固安慧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固安慧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委托上海广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慧园标准厂房及配套项目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合同总价为28423.70万元。此外,双方还就工程实施、工程验收、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2)2020年10月,福建华威物流与福建鑫陆建设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福建华威物流作为发包方委托福建鑫陆建设负责福州华威公路港物流园(二期)项目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合同总价为25.840.01万元。此外,双方还就工程实施、工程验收、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3)2021年5月,河南润田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福建鑫陆建设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河南润田供应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委托福建鑫陆建设负责河南润田物流产业园项目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合同总价为23446.66万元。此外,双方还就工程实施、工程验收、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4)2021年7月,肇庆高新区鹏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鑫陆建设签署了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肇庆高新区鹏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委托福建鑫陆建设负责鹏程大旺物流岛项目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合同总价为29631.30万元。此外,双方还就工程实施、工程验收、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5)2022年4月,东莞东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五矿电工(东莞)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鑫陆建设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东莞东嘉供
7-3-9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委托福建鑫陆建设负责东百(东莞沙田)高端装备制
造产业运营中心项目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38010.40万元。此外,双方还就工程实施、工程验收、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8、股票认购协议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丰琪投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丰琪投资以不超过665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不超过
202743900股(含本数)。此外,双方还就认购款支付方式、认购股份的销售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宜进行约定。
2023年2月22日,鉴于《管理办法》等新规颁布实施,发行人就本次发行预
案进行相应修订,并与丰琪投资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条款未发生变化。
2023年8月4日,发行人与丰琪投资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393421764.51元,包括垫付款、保证金或押金、股权转让款和备用金等。其中,无单项金额重大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无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
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1199357915.54元,包括应付股利、兰州友谊饭店资金往来款、押金、质保金、代收商户营业款、应付股权收购款、商场装修工程款等,无应付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款项。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7-3-9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公告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了10次股东大会、31次董事会、27次监事会。
综上,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其他任职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序号姓名职务
1施文义董事长、总裁
2朱一兵董事、副总裁
3林建兴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4徐俊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5李毅董事
6张榕独立董事
7赵仕坤独立董事
8李茂良独立董事
9黄幸伟监事会主席
10刘晟监事
11余林职工代表监事
7-3-9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姓名职务
12袁炜副总裁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事项。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动情况
1、发行人董事最近三年的变动情况
(1)截至2019年1月1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为施文义、陈文胜、宋克均、郑飚、魏秀法、施霞、洪波、陈珠明、魏志华。
(2)2020年5月6日,因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东百集团于召开的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施文义、陈文胜、郑飚、李毅、施霞、陈龄、赵仕坤、魏志华为东百集团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同日,东百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施文义担任董事长。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原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宋克均、魏秀法、原独立董事洪波、陈珠明由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自然离任。
(3)2021年6月29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董事郑飚提交的辞职报告,其申
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4)2021年7月16日,东百集团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林建
兴、徐俊为东百集团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2022年4月27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董事陈文胜提交的辞职报告,其
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6)2022年5月23日,东百集团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朱一兵为东
百集团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7)2022年12月4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陈龄提交的辞职报告,其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8)2022年12月21日,东百集团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
榕为东百集团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7-3-9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9)2023年5月19日,因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东百集团于召开的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施文义、朱一兵、林建兴、徐俊、李毅、张榕、赵仕坤、李茂良为东百集团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同日,东百集团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施文义担任董事长。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原第十届董事
会董事施霞、原独立董事魏志华由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离任。
2、发行人监事最近三年的变动情况
(1)截至2019年1月1日,发行人的监事会成员为林越、刘晟、叶海燕。
(2)2020年5月6日,东百集团召开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
刘海芬担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任期至第十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2020年5月6日,因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东百集团于召开的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黄幸伟、刘晟为东百集团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东百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幸伟担任监事会主席。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原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林越、叶海燕由于监事会换届自然离任,不再担任监事。
(4)2023年5月19日,东百集团召开第十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
举余林担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任期至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3年5月19日,国第十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东百集团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黄幸伟、刘晟为东百集团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东百集团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幸伟担任监事会主席。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原职工代表监事刘海芬由于任期届满离任,不再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动情况
(1)截至2019年1月1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施文义、陈文胜、宋克
均、郑飚、袁幸福、李鹏、王江川。
(2)2019年4月28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副总裁王江川提交的辞职报告,其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3)2019年4月29日,东百集团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聘任王海峻担任副总裁。
7-3-10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2020年5月6日,东百集团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施文义担任总裁,聘任陈文胜、袁幸福、王海峻担任副总裁,聘任郑飚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原副总裁、财务总监宋克均、副总裁李鹏卸任。
(5)2020年7月7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财务总监郑飚提交的辞职报告,其
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6)2020年7月8日,东百集团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林建兴担
任副总裁、财务总监。
(7)2021年2月9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副总裁王海峻提交的辞职报告,其
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8)2021年6月29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郑飚提交的
辞职报告,其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9)2021年6月30日,东百集团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徐俊
为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10)2021年9月30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副总裁袁幸福提交的辞职报告,其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11)2021年9月30日,东百集团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袁炜担任副总裁。
(12)2022年4月27日,东百集团董事会收到副总裁陈文胜提交的辞职报告,其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13)2022年4月28日,东百集团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朱一兵担任公司副总裁。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7-3-10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为张榕、赵仕坤和李茂良,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以上,其中独立董事李茂良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独立董事声明,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董事的任职要求,符合独立性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经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发行人独立董事具有对重大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特别职权,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聘任或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制
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公司管理层收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
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7-3-10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
增值税13%、9%、6%、5%、3%中产生的增值额
消费税应纳税销售收入5%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消费税7%、5%
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消费税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15%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30%后余值的1.2%计缴;
房产税1.2%、12%
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或规定的税率计缴
注:1、土地增值税按房地产开发应纳税收入的2%-6%预缴,待开发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清算条件时,按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应纳税增值额依30%-60%的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中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以下主体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20%:福建东百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福安市东百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东百投资有限公司、兰州东百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东百广告信息有限公司、
平潭信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潭信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潭信柏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平潭睿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百瑞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菜便利
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东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信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信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信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信岭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西藏信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潭信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清东百文
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东百超市有限公司、福清东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
田东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主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西藏信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7-3-10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藏政发〔2022〕11号)
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15%):(1)吸纳我区农牧民、
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人数
占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2)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
业从业人数7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转让财产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比重高于40%(含本数)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从业人数需达到15人以上(含本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
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
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及《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2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帮助企业纡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3-10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
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期间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020年度其他收益/递延收益3331.05
2021年度其他收益/递延收益1816.14
2022年度其他收益/递延收益666.96
2023年1-6月其他收益/递延收益203.78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计入当期损期间项目名称依据益的金额总部企业经营贡《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
337.15献奖施细则》(榕发改服外〔2017〕34号)《东街口站附属出入口及风亭占地铁补偿款75.00用东百集团营业面积补偿协议书》
2020年度《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
2019年度、2020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
年1-3月经营贡2528.62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献奖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
47号)
7-3-10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计入当期损期间项目名称依据益的金额《关于2019年度秀洲区服务业发服务业发展资金
100.00展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第二批)的
补助公示》《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下拨
2015年第二批公路枢纽站场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运管物流运输建设专站场〔2015〕17号)
89.32项资金《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转下达福建高速物流配送中心等4个项目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的通知》(榕交建〔2014〕295号)《关于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中小微企业稳岗
稳岗补贴62.69返还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0﹞87号)《东街口站附属出入口及风亭占地铁补偿款75.00用东百集团营业面积补偿协议书》《关于印发〈关于2021年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企业稳就业奖补的实
施办法〉、〈关于支持春节期间共享
稳岗补贴122.29用工以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老员工为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就〔2021〕21号)
夜色经济体验示根据侯商务[2021]246号规定,收到范街区配套奖励200.00闽侯县上街镇财政所夜色经济奖
2021年度金励金200万元《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下拨
2015年第二批公路枢纽站场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运管物流运输建设专站场〔2015〕17号)
60.75项资金《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转下达福建高速物流配送中心等4个项目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的通知》(榕交建〔2014〕295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企业奖补1044.35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
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
7-3-10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计入当期损期间项目名称依据益的金额业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
47号)《东街口站附属出入口及风亭占地铁补偿款75.00用东百集团营业面积补偿协议书》夜色经济体验示《关于下达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范街区考评奖励300.00区奖励金的通知》(榕财贸(指)金〔2021〕48号)《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下拨
2022年度2015年第二批公路枢纽站场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运管物流运输建设专站场〔2015〕17号)
101.25项资金《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转下达福建高速物流配送中心等4个项目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的通知》(榕交建〔2014〕295号)《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下拨
2015年第二批公路枢纽站场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运管物流运输建设专站场〔2015〕17号)
50.63项资金《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转
2023年1-下达福建高速物流配送中心等4个
6月项目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的通知》(榕交建〔2014〕295号)《闽侯县商务局闽侯县财政局关夜间经济项目专于下达2021年省级夜间经济项目
50.00项资金资金的通知》(侯商务〔2022〕251号)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经审查发行人《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告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天衡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
7-3-10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天衡律师查询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等公开信息,并根据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天衡律师查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等公开信息并根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审核要求,为明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下限,2023年8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7-3-10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前述调整后,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486.28万元(含本数),且不低于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增土地使用权和环境影响评价,不涉及相关审批、批准、备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发行人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个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1、中铁建工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7月,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
民初372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中铁建工因与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中铁建工请求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支付欠付工程款
30610万元、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1000万元,资金占用费2202万元等,合计33812万元。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初372号)、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20)甘01执保281号),法院查封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
7-3-10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区建兰路街道西津西路16号8层001室房屋建筑面积约1.31万平方米,冻结兰州东方友谊置业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合计52.49万元。2020年11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本案。上述银行账户于2021年1月解除冻结。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初372号之三),因原被查封的房屋实地发生了施工变更,法院解除对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西津西路16号8层
001室(实为7层701室)的查封,重新查封兰州东方友谊置业名下位于兰州市七
里河区建兰路街道西津西路16号7001至7013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26万平方米。
2023年6月,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收到(2020)甘0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建工)工程款5191.36万元、资金占用费1220.84万元;原告在5191.36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24万元,原告负担140.39万元,被告负担32.85万元;鉴定费398万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19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由原告负担。
兰州东方友谊置业、中铁建工均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二审法院已立案,尚未作出判决。
2、北京环博达物流诉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022年,北京环博达物流以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不动
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拖欠北京环博达物流租金及综合管理服务费,且持续占用租赁场地,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空并返还租赁物,北京环博达物流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696879.41元。同时,请求判令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环博达物流支付租金6877913.42元,综合管理服务费208491.05元,按照
24772.63元/天标准支付租赁物占用费,支付滞纳金821395.08元,赔偿损失
4533391.53元,并承担北京环博达物流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
7-3-1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受理费、保全费、保险保函费由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共计13198070.49元。同时,请求判令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标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9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5民初14908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8070.49元。
2023年8月,北京环博达物流收到(2022)京0115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北京环博达物流与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22年6月1日解除;
*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环博达物流腾退并返还坐落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6号院的房屋;
*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向北京环博达物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24772.63元/天的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赔偿损失费1511130.51元,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环博达物流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4749元,北京环博达物流负担197656元,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7093元。
保全费5000元由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环博达物流、均豪北区不动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均豪不动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
7-3-1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情况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
大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情况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亦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上交所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口头警示、书面
警示、监管谈话等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现金分红的具体情况如下:
7-3-1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现金分红占分红年度合合并报表中并报表中归归属于上市分红年度现金股份属于上市公合计公司股东的分红回购司股东的净净利润的比利润例
2020年度00020462.980%
2021年度00012542.930%
2022年度4349.2304349.232178.22199.6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4349.23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1728.0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37.08%
根据发行人《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等资料,鉴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发行人需进行大量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和建设工作,需持续投入资金且数额大、投资周期长,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重大项目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且有效执行,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
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情况
(1)投资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亦无拟投资类金融业务的计划。
7-3-1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对金融业务投资的情况。
(3)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4)投资或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涉及投资或设立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5)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借予他人款项的情形,亦无拟借予他人款项的计划。
(6)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亦无拟实施委托贷款的计划。
(7)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2、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规模为1129.84万元,占2023年
6月30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0.32%,未超过30%。发行人财务报表
存在的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相关项目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账面价值是否包含财务性投资
1货币资金29812.44否
2其他应收款39342.18否
7-3-1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项目账面价值是否包含财务性投资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3180.72否
4其他流动资产5609.23否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1129.84是
6长期应收款21437.45否
7长期股权投资28312.74否
8其他非流动资产23540.49否
(1)货币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账面价值29812.44万元,主要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39342.18万元,主要为兰州七里河拆迁安置指挥部代垫款、押金或保证金、待收股权转让、备用金及代垫
社保、公积金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3180.72万元,为发行人商业转租赁业务对应的一年内到期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4)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5609.23万元,主要为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款预征税费、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29.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7-3-1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是否界定序被投资项目的与发行人业投资项目账面价值为财务性号主营业务务的协同投资天津汇禾海河投资管1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产业基金否96.62是伙)天津汇禾海河智能物
2流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产业基金否185.96是(有限合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
3金融机构否847.26是
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及互联网娱乐4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炎否-否版权内容分销黄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合计1129.84
*天津汇禾海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汇禾海河智能物流产业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金额合计282.58万元,系公司于2019年3月起对天津汇禾海河智能物流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天津汇禾海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发行人投资上述产业基金系基于仓储物流业务的战略考虑,通过产业基金投资仓储物流行业上下游标的企业,快速获取仓储物流资源及信息,加强在仓储物流行业的业务协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尚未与公司有具体的合作项目落地,未形成显著的业务协同,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将该等产业基金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同时,该等产业基金投资时点为2019年3月,不属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投入。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847.26万元,与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无明显协同,该项股权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类金融业务,该等非主营业务相关投资非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投入。
7-3-1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炎黄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自行车生产制造。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其他国有百货商店企业于1994年前共同投资,并于1998年5月上市。201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退市,退市后发行人对其投资难以清退。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对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0元,该投资基于历史原因形成且投资时点与发行人当时主营业务相关,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长期应收款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21437.45万元,为发行人商业转租赁业务对应的一年以上应收融资租赁款及待收取股权转让尾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7)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8312.74万元,主要包括仓储物流业务及供应链管理业务,均为发行人仓储物流主营业务或与仓储物流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被投资项目的主营业被投资单位与发行人业务关系账面价值务
佛山睿优仓储仓储服务7373.90天津兴建供应物流服务链与发行人仓储物流主营
9299.79
业务直接相关
成都欣嘉物流物流服务4764.96
佛山睿信物流物流服务6874.09
合计28312.74
(8)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23540.4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7-3-1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项目账面价值
一年以上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13764.19
一年以上土地待抵扣增值税9702.25
预付非流动资产款项74.04
合计23540.49其中,一年以上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主要系发行人商业地产业务和仓储物流业务子公司的留抵税额,一年以上土地待抵扣增值税及预付非流动资产款项均与主营业务相关,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最近一年一期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材料,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7-3-1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七、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百集团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上交所已出具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专此意见!
7-3-1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林晖陈韵陈张达
二〇二三年月日
7-3-1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附件:
发行人主要财产清单
一、不动产权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082.16无
动产权第0005385号层109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批发零售用278.02无
动产权第0005386号兰州东层1095室地,商务金方友谊融用地,城-52458.8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置业镇住宅用地
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45.15无
动产权第0005387号/营业层109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133.72无
动产权第0005388号层1097室
7-3-1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932.55无
动产权第0005389号层109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701.63无
动产权第0005390号层109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494.31无
动产权第0005391号层110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801.39无
动产权第0005392号层110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806.92无
动产权第0005393号层110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1088.02无
动产权第0005394号层110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518.77无
动产权第0005395号层1104室
7-3-1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526.20无
动产权第0005396号层110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635.34无
动产权第0005397号层110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780.12无
动产权第0005398号层110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441.76无
动产权第0005399号层110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67.53无
动产权第0005400号层110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35.40无
动产权第0005401号层111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04.05无
动产权第0005402号层1111室
7-3-1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47.12无
动产权第0005403号层111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02.04无
动产权第0005370号层111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02.04无
动产权第0005371号层111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809.91无
动产权第0005404号层111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32.59无
动产权第0005405号层111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48.22无
动产权第0005406号层111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85.54无
动产权第0005407号层1118室
7-3-1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30.03无
动产权第0005408号层111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61.62无
动产权第0005409号层112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99.43无
动产权第0005410号层112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69.69无
动产权第0005411号层112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31.25无
动产权第0005412号层112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150.61无
动产权第0005413号层112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154.24无
动产权第0005414号层1126室
7-3-1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22.39无
动产权第0005415号层112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21.13无
动产权第0005416号层112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70.62无
动产权第0005417号层112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72.28无
动产权第0005418号层113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55.50无
动产权第0005419号层113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56.46无
动产权第0005420号层113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04.28无
动产权第0005421号层1133室
7-3-1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84.46无
动产权第0005422号层113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67.56无
动产权第0005423号层113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97.53无
动产权第0005424号层113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524.30无
动产权第0005425号层113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01.89无
动产权第0005426号层113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42.04无
动产权第0005427号层113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83.63无
动产权第0005428号层1140室
7-3-1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53.43无
动产权第0005429号层114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0.19无
动产权第0005430号层114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4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72.61无
动产权第0005431号层114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65.98无
动产权第0005432号层114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58.56无
动产权第0005433号层114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288.01无
动产权第0005434号层114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52.31无
动产权第0005435号层1147室
7-3-1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393.56无
动产权第0005436号层114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1136.37无
动产权第0005437号层114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6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361.66 无
动产权第0005438号
层 1F195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7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59.99 无
动产权第0005439号
层 1F196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8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8.51 无
动产权第0005440号
层 1F197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59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81.62 无
动产权第0005441号
层 1F198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0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53.69 无
动产权第0005442号
层 1F199 室
7-3-1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1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1.35 无
动产权第0005443号
层 1F200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2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1.43 无
动产权第0005444号
层 1F201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3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12.83 无
动产权第0005445号
层 1F202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4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47.73 无
动产权第0005446号
层 1F203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5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6.74 无
动产权第0005447号
层 1F204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6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9.32 无
动产权第0005448号
层 1F205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7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0.19 无
动产权第0005449号
层 1F206 室
7-3-1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8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5.85 无
动产权第0005450号
层 1F207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69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7.32 无
动产权第0005451号
层 1F208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0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6.04 无
动产权第0005452号
层 1F209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1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4.84 无
动产权第0005453号
层 1F210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2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5.26 无
动产权第0005454号
层 1F211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3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0.82 无
动产权第0005455号
层 1F212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4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5.76 无
动产权第0005456号
层 1F213 室
7-3-1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5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8.69 无
动产权第0005457号
层 1F214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6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7.32 无
动产权第0005458号
层 1F215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7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3.19 无
动产权第0005459号
层 1F216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8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3.19 无
动产权第0005460号
层 1F217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79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3.19 无
动产权第0005461号
层 1F218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0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6.41 无
动产权第0005462号
层 1F219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1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88.22 无
动产权第0005463号
层 1F220 室
7-3-1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2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85.71 无
动产权第0005464号
层 1F221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3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73.08 无
动产权第0005465号
层 1F222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4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68.48 无
动产权第0005466号
层 1F223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5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91.11 无
动产权第0005467号
层 1F224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6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83.93 无
动产权第0005468号
层 1F225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7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371.31 无
动产权第0005469号
层 1F226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8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7.60 无
动产权第0005470号
层 1F227 室
7-3-1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89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4.63 无
动产权第0005471号
层 1F228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0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6.39 无
动产权第0005472号
层 1F229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1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55.24 无
动产权第0005473号
层 1F230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2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3.28 无
动产权第0005474号
层 1F231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3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4.57 无
动产权第0005475号
层 1F232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4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37.60 无
动产权第0005476号
层 1F233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5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7.22 无
动产权第0005477号
层 1F234 室
7-3-1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6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25.48 无
动产权第0005478号
层 1F235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7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88.62 无
动产权第0005479号
层 1F236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8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0.26 无
动产权第0005480号
层 1F237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99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5.17 无
动产权第0005481号
层 1F238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0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6.82 无
动产权第0005482号
层 1F239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1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38.76 无
动产权第0005483号
层 1F240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2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3.83 无
动产权第0005484号
层 1F241 室
7-3-1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3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5.51 无
动产权第0005485号
层 1F242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4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9.02 无
动产权第0005486号
层 1F243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5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5.86 无
动产权第0005487号
层 1F244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6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372.41 无
动产权第0005701号
层 1F260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7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1.59 无
动产权第0005702号
层 1F261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8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58.13 无
动产权第0005703号
层 1F262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09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57.34 无
动产权第0005704号
层 1F263 室
7-3-1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0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91.03 无
动产权第0005705号
层 1F264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1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55.70 无
动产权第0005706号
层 1F271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2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10.67 无
动产权第0005707号
层 1F272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3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6.07 无
动产权第0005708号
层 1F273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4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4.16 无
动产权第0005709号
层 1F274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5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89.46 无
动产权第0005710号
层 1F275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6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21.64 无
动产权第0005711号
层 1F276 室
7-3-1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7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2.09 无
动产权第0005712号
层 1F277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8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8.05 无
动产权第0005372号
层 1F278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19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9.88 无
动产权第0005373号
层 1F279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0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0.19 无
动产权第0005374号
层 1F280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1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8.43 无
动产权第0005375号
层 1F281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2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8.35 无
动产权第0005376号
层 1F282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3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49.94 无
动产权第0005377号
层 1F283 室
7-3-1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4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70.17 无
动产权第0005378号
层 1F284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5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52.08 无
动产权第0005379号
层 1F285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6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52.89 无
动产权第0005380号
层 1F286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7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60.44 无
动产权第0005381号
层 1F287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8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51.53 无
动产权第0005382号
层 1F288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29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135.25 无
动产权第0005383号
层 1F289 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0 街道西津西路 16 号第 1F 59.68 无
动产权第0005384号
层 1F302 室
7-3-1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95.90无
动产权第0005488号层209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84.89无
动产权第0005489号层209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51.02无
动产权第0005490号层209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51.02无
动产权第0005491号层209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35.90无
动产权第0005492号层209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84.42无
动产权第0005493号层209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83.06无
动产权第0005494号层2098室
7-3-1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765.16无
动产权第0005495号层209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3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609.87无
动产权第0005496号层210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05.90无
动产权第0005497号层210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339.34无
动产权第0005498号层210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464.27无
动产权第0005499号层210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466.64无
动产权第0005500号层210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48.25无
动产权第0005501号层2105室
7-3-14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469.91无
动产权第0005502号层210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531.02无
动产权第0005503号层210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64.20无
动产权第0005504号层210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736.41无
动产权第0005505号层210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4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752.54无
动产权第0005506号层211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99.29无
动产权第0005507号层211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16.43无
动产权第0005508号层2112室
7-3-14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00.39无
动产权第0005509号层211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407.68无
动产权第0005510号层211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313.91无
动产权第0005511号层211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73.48无
动产权第0005512号层211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54.48无
动产权第0005513号层211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306.39无
动产权第0005514号层211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7.96无
动产权第0005515号层2120室
7-3-1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5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356.60无
动产权第0005516号层212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94.45无
动产权第0005517号层212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417.59无
动产权第0005518号层212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320.49无
动产权第0005519号层212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94.30无
动产权第0005520号层212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20.82无
动产权第0005521号层212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03.44无
动产权第0005522号层2127室
7-3-14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39.02无
动产权第0005523号层212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38.85无
动产权第0005524号层212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41.99无
动产权第0005525号层213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6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41.20无
动产权第0005526号层213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49.99无
动产权第0005527号层213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33.62无
动产权第0005528号层213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13.95无
动产权第0005550号层2136室
7-3-14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316.86无
动产权第0005529号层213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54.07无
动产权第0005530号层213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37.74无
动产权第0005531号层213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00.09无
动产权第0005532号层214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19.16无
动产权第0005533号层214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97.61无
动产权第0005534号层214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7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90.69无
动产权第0005535号层2143室
7-3-14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77.15无
动产权第0005536号层214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68.45无
动产权第0005537号层214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52.52无
动产权第0005538号层214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226.06无
动产权第0005539号层215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62.94无
动产权第0005540号层215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2146.47无
动产权第0005541号层215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87.75无
动产权第0005542号层3094室
7-3-1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444.54无
动产权第0005543号层309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78.14无
动产权第0005544号层309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8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397.79无
动产权第0005545号层309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325.14无
动产权第0005546号层309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94.16无
动产权第0005547号层309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77.58无
动产权第0005548号层310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377.68无
动产权第0005549号层3101室
7-3-14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327.00无
动产权第0005551号层310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29.26无
动产权第0005552号层310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33.96无
动产权第0005553号层310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22.77无
动产权第0005554号层310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619.47无
动产权第0005555号层310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19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533.27无
动产权第0005556号层310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379.02无
动产权第0005557号层3108室
7-3-14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366.21无
动产权第0005558号层310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455.17无
动产权第0005559号层311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463.24无
动产权第0005560号层311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463.24无
动产权第0005561号层311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461.77无
动产权第0005562号层311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463.24无
动产权第0005563号层311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365.48无
动产权第0005564号层3116室
7-3-15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06.84无
动产权第0005565号层311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0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624.43无
动产权第0005566号层311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965.94无
动产权第0005567号层311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97.68无
动产权第0005568号层312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67.80无
动产权第0005569号层312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03.97无
动产权第0005570号层312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07.88无
动产权第0005571号层3123室
7-3-15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95.92无
动产权第0005572号层312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04.56无
动产权第0005573号层312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05.07无
动产权第0005574号层312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54.26无
动产权第0005575号层312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1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10.81无
动产权第0005576号层312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41.20无
动产权第0005577号层312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04.53无
动产权第0005578号层3130室
7-3-15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86.00无
动产权第0005579号层313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15.90无
动产权第0005580号层313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34.79无
动产权第0005581号层313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31.25无
动产权第0005582号层313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48.63无
动产权第0005583号层313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36.80无
动产权第0005584号层313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8.77无
动产权第0005585号层3137室
7-3-15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2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18.07无
动产权第0005586号层313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45.19无
动产权第0005587号层313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24.73无
动产权第0005588号层314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88.94无
动产权第0005589号层314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69.77无
动产权第0005590号层314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62.74无
动产权第0005591号层314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234.81无
动产权第0005592号层3144室
7-3-15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64.03无
动产权第0005593号层314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170.82无
动产权第0005594号层314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390.69无
动产权第0005595号层314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3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96.74无
动产权第0005596号层405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80.98无
动产权第0005597号层405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92.73无
动产权第0005598号层405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34.22无
动产权第0005599号层4055室
7-3-15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852.14无
动产权第0005600号层405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708.91无
动产权第0005601号层405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05.50无
动产权第0005602号层405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369.58无
动产权第0005603号层405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466.51无
动产权第0005604号层406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479.22无
动产权第0005605号层406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4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364.72无
动产权第0005606号层4062室
7-3-15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466.51无
动产权第0005607号层406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456.11无
动产权第0005608号层406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368.84无
动产权第0005609号层406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01.65无
动产权第0005610号层406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40.26无
动产权第0005611号层406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63.15无
动产权第0005612号层406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14.29无
动产权第0005613号层4069室
7-3-15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7.35无
动产权第0005614号层407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359.82无
动产权第0005615号层407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5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72.49无
动产权第0005616号层407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60.52无
动产权第0005617号层407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27.32无
动产权第0005618号层407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31.82无
动产权第0005619号层407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73.04无
动产权第0005620号层4076室
7-3-15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335.55无
动产权第0005621号层407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2.54无
动产权第0005622号层407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65.69无
动产权第0005623号层407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86.45无
动产权第0005624号层408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0.04无
动产权第0005625号层408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6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2.52无
动产权第0005626号层408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69.26无
动产权第0005627号层4083室
7-3-15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8.50无
动产权第0005628号层408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31.66无
动产权第0005629号层408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54.06无
动产权第0005630号层408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94.30无
动产权第0005631号层408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76.03无
动产权第0005632号层408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5.90无
动产权第0005633号层408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5.90无
动产权第0005634号层4090室
7-3-16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00.43无
动产权第0005635号层409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7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82.00无
动产权第0005636号层409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21.47无
动产权第0005637号层409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02.74无
动产权第0005638号层409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3.18无
动产权第0005639号层409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91.04无
动产权第0005640号层409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76.88无
动产权第0005641号层4097室
7-3-16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88.03无
动产权第0005642号层409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80.06无
动产权第0005643号层409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215.90无
动产权第0005644号层410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79.31无
动产权第0005645号层410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8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174.36无
动产权第0005646号层410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4867.25无
动产权第0005647号层410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90.61无
动产权第0005648号层5020室
7-3-16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184.33无
动产权第0005649号层502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307.08无
动产权第0005650号层502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30.40无
动产权第0005651号层502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175.70无
动产权第0005652号层502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405.40无
动产权第0005653号层502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649.91无
动产权第0005654号层502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05.47无
动产权第0005655号层5027室
7-3-16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29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99.45无
动产权第0005656号层502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448.60无
动产权第0005657号层502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377.44无
动产权第0005658号层503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466.51无
动产权第0005659号层503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918.21无
动产权第0005660号层503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750.74无
动产权第0005661号层503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768.72无
动产权第0005662号层5034室
7-3-16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459.62无
动产权第0005663号层503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168.02无
动产权第0005664号层503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525.43无
动产权第0005665号层503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0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111.92无
动产权第0005666号层503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00.67无
动产权第0005667号层503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11.05无
动产权第0005668号层504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158.00无
动产权第0005669号层5041室
7-3-16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420.77无
动产权第0005670号层504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40.20无
动产权第0005671号层504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41.22无
动产权第0005672号层504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89.65无
动产权第0005673号层504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242.89无
动产权第0005674号层504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304.97无
动产权第0005675号层504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1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5301.46无
动产权第0005676号层5048室
7-3-16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3519.64无
动产权第0005677号层600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205.90无
动产权第0005678号层600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586.89无
动产权第0005679号层600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768.10无
动产权第0005680号层6004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1008.88无
动产权第0005681号层600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563.46无
动产权第0005682号层600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545.33无
动产权第0005683号层6007室
7-3-167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353.20无
动产权第0005684号层600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612.41无
动产权第0005685号层600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2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228.51无
动产权第0005686号层601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553.64无
动产权第0005687号层601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199.49无
动产权第0005688号层601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186.19无
动产权第0005689号层6013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139.02无
动产权第0005690号层6014室
7-3-168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4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374.86无
动产权第0005691号层6015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5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230.71无
动产权第0005692号层6016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6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251.79无
动产权第0005693号层6017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7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256.58无
动产权第0005694号层6018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8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298.94无
动产权第0005695号层6019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39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298.94无
动产权第0005696号层6020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40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302.23无
动产权第0005697号层6021室
7-3-169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41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65459.25无
动产权第0005698号层6022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42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8744.42无
动产权第0005699号层8001室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甘(2023)兰州市不
343街道西津西路16号第81990.18无
动产权第0005700号层8002室航空港区倚清北路36号
豫(2023)郑港区不动仓储用地/
3441号仓库1,1夹,2,2夹39406.07抵押
产权第0024409号仓库层航空港区倚清北路36号
豫(2023)郑港区不动河南润仓储用地/
3452号仓库1,1夹,2,2夹31044.49抵押
产权第0024413号田供应仓库
层2067/12/0499591.2链有限
豫(2023)郑港区不动公司航空港区倚清北路36号仓储用地/
34613724.36抵押
产权第0024411号3号仓库1,1夹仓库
豫(2023)郑港区不动航空港区倚清北路36号仓储用地/
3474894.87抵押
产权第0024415号综合楼1-5层宿舍
7-3-170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共有宗地/土地土地使用期建筑面积他项序号权属证书权利人座落用途使用权面积
限至 (m2) 权利(m2)
仓储用地/
豫(2023)郑港区不动航空港区倚清北路36号
348其他配套辅56.98抵押
产权第0024410号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助设施
仓储用地/
豫(2023)郑港区不动航空港区倚清北路36号
349其他配套辅55.54抵押
产权第0024414号门卫一1层助设施
仓储用地/
豫(2023)郑港区不动航空港区倚清北路36号
350其他配套辅32.14抵押
产权第0024412号门卫二1层助设施
注:1、截至报告期末,福安东百置业尚有 38 宗商铺(建筑面积合计 13272.96m2),536 个车位(建筑面积合计 17365.64m2)因尚未出售的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根据兰州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6月23日出具的《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所持有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
区西津西路 16 号的不动产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共计 2268 处不动产,建筑面积合计 323535.05m2。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不动产的自持部分产权已办理完毕不动产权登记,详见上表。
二、商标专用权
序号权利人商标名称/图案注册号申请日期核定使用类别他项权利
1东百集团683068932022/11/1243类餐饮住宿无
7-3-17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权利人商标名称/图案注册号申请日期核定使用类别他项权利
2683064302022/11/1235类广告销售无
3683063992022/11/1226类饰品编带无
4683049332022/11/1239类运输贮藏无
5683058642022/11/126类金属材料无
6683028652022/11/1234类烟草烟具无
福清东百置业
7683044462022/11/1215类乐器无
8683020412022/11/1212类运输工具无
9683000922022/11/1214类珠宝钟表无
10683051942022/11/123类日化用品无
7-3-17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权利人商标名称/图案注册号申请日期核定使用类别他项权利
11683007842022/11/1240类材料加工无
12683045252022/11/1230类方便食品无
13683020212022/11/125类医疗用品无
14683068462022/11/1211类民用设备无
15682997622022/11/1221类日用器具无
16683007882022/11/1242类设计研究无
17683016522022/11/1214类珠宝钟表无
18683020312022/11/129类科学仪器无
7-3-17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权利人商标名称/图案注册号申请日期核定使用类别他项权利
19683007422022/11/129类科学仪器无
20683008122022/11/128类手工器械无
21683038702022/11/1229类食品无
22683059802022/11/1220类家具无
23683063472022/11/125类医疗用品无
24682997562022/11/1218类皮革皮具无
25683044632022/11/1228类健身器材无
26683016802022/11/1231类农林生鲜无
7-3-17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权利人商标名称/图案注册号申请日期核定使用类别他项权利
27683010502022/11/1225类服装鞋帽无
7-3-175